[討論] 有關監獄學與不能未遂問題

看板HolySee作者 (pigdog)時間18年前 (2005/10/18 05:0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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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老師今天上刑罰學最後講到的不要用慾望去替代理性 : 先承認理性的存在再去鬆動整個結構.... : 是指說..先驗是沒有辦法被翻轉的? : 我們先去承認一個先驗的存在才有穿越先驗的可能性? 不是先驗的的事務即是不可推翻,而是說以慾望替代理性一事, 不過是換湯不換藥而已。 既然共同主觀認為理性是一切,那麼首要即是認為理性與慾望是 並存的,並且企圖利用慾望的重視來減輕理性的社會影響力。 : 2.有關法律和醫學的關係 在螺旋狀的知識權力技術之下 : 可以說 法律是個粗略初步的技術 所以在許多法律無法 : 下決定的問題時 試圖去拉進來一個精緻細分的醫學知識 : 做成新技術:法律-醫學結合的專家霸權? 法律絕對不是個初步的分類技術而已。法律利用真摯的同意以及 推定的同意,而將醫學與法律結合在一起,共同形成專業知識的 霸權。 : 3.最後要問的是 有關新法修成基基歪歪的不能未遂 : 老師您的見解有沒有改變阿? : 我記得老師在現行法下 以前的是說 : (1)在科學判斷下有實行行為著手的具體急迫之危險--普通未遂 : (2)在科學判斷下沒有實行行為著手的具體急迫之危險 : 但是具一般人認為有實行行為性之行為的抽象危險--不能未遂 : (3)連一般人認為沒有實行行為性之行為的抽象危險--不罰 : 那在新法下規定的不能未遂不罰...是說把它解釋限制在(3)嗎? : 因為帶讀書會的時候有學弟問及這個問題 : 所以想問老師確定一下 我從來就沒有認為一般人所認定的危險就是認定著手時的危險。 不能未遂是指一般的科學認定下應該是有危險的行為,在一個 偶然的情境下,關鍵性的條件無法於「著手」時發揮作用,此際 雖然沒有科學上的危險,仍可以當成未遂而加以處罰。 新法的規定非常曖昧,其除了可以表達這種不能未遂的情況外, 另包含了沒有上述偶然情境的一般行為。所以我才會說這是贅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5.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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