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今天課前提問時間的摘要
Q.牛肉場老闆的例子(現場提問)
目的犯(法條中用語為「意圖...」,可參照講義p.165-168的論述)分二種:
狹義的目的->違法身分
意圖->責任身分
設跳脫衣舞的女生為甲、老闆為乙,
第234條的構成要件行為是「公然為猥褻之行為」,
乙自己沒有跳脫衣舞,故乙只可能在甲公然猥褻的犯罪中
擔任狹義共犯(教唆或幫助),而不可能是共同正犯。
如果甲成立第234條第1項之犯罪,
因條文中的「意圖供人觀覽」是違法身分,
甲有身分乙沒有,用第31條第1項,
乙成立第234條第1項的(狹義)共犯。
如果甲另有營利意圖,成立第234條第2項之犯罪,
本項的「意圖營利」是責任身分,再加上「意圖供人觀覽」的違法身分,
甲有本項中的兩個身分,而乙都沒有,
(條文的敘述是「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
「意圖營利」是以「犯前項之罪」為前提,
乙未「犯前項之罪」,故也不可能「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
則乙應用第31條第1項還是第2項?
如果重視違法身分部分,依第31條第1項乙成立第234條第2項的(狹義)共犯;
如果重視責任身分部分,依第31條第2項乙成立第234條第1項的(狹義)共犯。
本項中兩種身分共處一室,依罪疑唯輕原則本應重視責任身分,
但如果認為乙處罰得比甲輕不公平,便會傾向重視違法身分。
實則這是由於第234條第2項立法不當,
將本項的行為改為「意圖營利而"使人"犯前項之罪」
才能罰到立法者本來想要加重處罰的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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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兒再怎麼聰明,
牠畢竟只是一條狗,
請不要用人的標準苛求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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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8 22:31,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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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22:37,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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