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被活蝦刺了一下,台中婦女身亡

看板Insurance作者 (beriaura)時間12年前 (2012/10/04 18:40), 編輯推噓8(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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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ackle0322 (趙氏企業)》之銘言: : 出處連結: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1004/110398.htm : 被活蝦刺了一下 台中婦女感染「海洋弧菌」身亡 : 地方中心/綜合報導 : 台中市神岡鄉近來發生一起不可思議的命案,一名蔡姓婦人從市場買了活蝦想犒賞家人, : 準備料理時不小心被活蝦刺了一下,竟然就這麼感染上海洋弧菌,病情一天比一天遭, : 最後因敗血性休克而身亡。家屬悲慟難以接受。 : 警方指出,這名蔡姓婦人於8月28日買活蝦回家,準備下鍋前,彎腰撿拾掉落在地上的 : 一尾活蝦時,不慎遭活蝦刺了一下右小腿;由於當時傷口小,婦人不以為意, : 僅以優碘簡單消毒傷口,繼續料理食物。 : 但是沒想到到了隔天清晨,婦人遭活蝦刺傷的傷口忽然出現紅腫硬塊,且疼痛難耐; : 家人將婦人緊急送醫治療,醫師判斷婦女應該是遭到細菌感染,立刻進行清創處理。 : 醫院方表示,由於婦人感染面積持續擴大,經過家人同意後,婦人右腿鼠蹊部以下 : 進行了截肢手術。 : 然而,截肢後病情仍未見好轉,蔡姓婦人因海洋弧菌感染,造成壞死性筋膜炎, : 並引起了敗血性休克,10月1日正式宣告不治。家人無法接受,將遺體送去衛生所 : 報請行政相驗遭到拒絕,只好向警方報案,請求刑事相驗。檢警相驗後判斷 : 無他殺的嫌疑,目前已將遺體發還給家屬。 : ----- : 想法評論:若真的因蝦刺傷,遭感染後而死亡,這樣意外險會賠嗎? 財政部於八十六年起修正實施之傷害險示範條款已將原意外之定義「遭遇外 來突發之意外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並以此為直接且單獨之原因」修正 為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而被上訴人保險單條款亦已配合修 正,即其結果之發生,不再以所遭遇外來突發之意外事故,為直接且單獨之 原因為要件。 如無魚刺事件,被保險人本不致於提前死亡;魚刺事件,自係造成被保險人 死亡之主力近因。在正常情況下,若無魚刺意外,被保險人之生命年數應不 僅如此,然而,被保險人之所以在魚刺發生後一個月間之時間即死亡,往鑑 定又認為與魚刺有絕對因果關係,可知魚刺意外乃被保險人死亡之主力近因。 一般細菌導致致死理賠的爭議來源大多是感染途徑,而好巧不巧這次是海洋 弧菌感染 海洋弧菌感染的途徑有兩種:一、生食含有海洋弧菌的海鮮,如生蠔、生魚 片等;二、從皮膚直接感染,如傷口接觸到受污染的海水或海鮮等。就意外 傷害事故的定義來看,不論是生食或從既有的傷口感染,一般都認定是細菌 感染的疾病。倘若是直接因為遭污染物品受創而感染,則屬意外事故的範圍。 醫生診斷是否是因傷口細菌感染所引起敗血症死亡,假如為是那法院判決多 會因被保險就診記錄,看是因疾病或意外受傷所造成的感染,且如因意外受 傷所造成的感染如有因果關係,保戶的索賠的機率高! 以下是一個案例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三一號 這個判決是勝訴的,也是因細菌感染的!所以意外險與壽險是都可以理賠的! 講白一點,這種案件的關鍵在於主力近因 最後,一般在規劃意外險都是為了意外殘廢/重大燒燙傷而買的 因此,如果真的有身故後需要一筆理賠,本該是用壽險來做處理而非意外險 而如果壽險保額有足夠,那意外險有沒有賠其實就不用看的太重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1.36.181

10/04 19:05, , 1F
感謝原PO的講解,不過我對於最後一句有些疑問,我不是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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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9:06, , 2F
懂保險,但是為什麼壽險額度足夠的情況下意外險有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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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9:07, , 3F
賠就不重要了呢?有賠的話身後的理賠金就會增加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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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9:07, , 4F
還是賠壽險,意外險就不賠?
10/04 19:07, 4F
意外險跟壽險都會有一筆死亡的理賠 但沒有人可以知道未來會怎樣身故,因此真的有需要留一筆錢下來的話 本當是用壽險而非意外險,因為意外險只要非意外就不賠 不像壽險的保障範圍比較廣泛 但這不代表意外險就不重要了,買意外險主要是看上她的意外殘廢跟重大燒燙傷 這兩項的高額風險才是買意外險的原因,並非是意外身故這一筆 所以我才會說,意外死亡有沒有賠根本沒差,因為是多賠的 有賠當賺到,沒賠也沒關係,除非你當初故意不買壽險卻要賭意外險..... ※ 編輯: beriaura 來自: 118.171.36.181 (10/04 19:19)

10/04 19:19, , 5F
每個商品的用途(目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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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9:20, , 6F
因為壽險就含括了 各種方式死亡都會賠(自殺要滿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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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9:23, , 7F
冏...不用特別強調自殺這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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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9:29, , 8F
我怕我前面那句~有人會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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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9:32, , 9F
其實我原本也是想這樣寫,但想到還有除外/自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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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9:32, , 10F
這類的狀況,我就放棄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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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19:47, , 11F
bac大,真的會誤會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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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20:15, , 12F
被保險人身體蒙受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其主要有效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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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如係外來突發事故,縱與罹患疾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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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即因外來突發事故使病情惡化,終致殘廢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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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亦不得拒絕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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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阿,哪來不賠的道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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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eriaura 來自: 118.171.36.181 (10/04 20:23)

10/04 20:46, , 17F
壽險投保滿二年 若要保人即為被保險人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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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20:47, , 18F
被保險人自殺 是否可用「要保人之故意行為」而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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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21:11, , 19F
不行 因為自殺有特別說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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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21:11, , 20F
且 就算要保人故意行為~~沒記錯的話 還是會賠給非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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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受益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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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21:33, , 22F
壽險投保滿兩年後自殺行為也會理賠全額保險金給受益人
10/04 21:33, 22F

10/04 22:21, , 23F
壽險要保人如果是被保險人 那就不會是受益人(單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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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22:23, , 24F
除外責任中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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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22:23, , 25F
與「被保險人故意自殺」為並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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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22:24, , 26F
可以解釋為「要保人故意至被保險人於死」=不包含自殺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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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受益人部分 倒是很單純 誰殺的誰不能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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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22:25, , 28F
沒動手的無辜受益人 可以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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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22:25, , 29F
換個方式問好了 如果我是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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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戶A=要保人=被保險人 投保壽險超過二年後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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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若以「此為要保人A故意致被保險人A於死」 本公司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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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22:27, , 32F
受益人B該如何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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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22:28, , 33F
這個問題 如果要保人為A 被保險人為C 受益人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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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就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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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22:40, , 35F
這有點邏輯上的問題,A害A死掉不算自殺而是他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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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自殺 但是除外責任第一條 並沒有說「除外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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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22:43, , 37F
雖然除外責任第二條 有明確標出「自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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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22:43, , 38F
我不知道的是 在法律上 這二條並列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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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22:43, , 39F
是否可以解釋為「第二條已經說明自殺的情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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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第一條的情況以排除自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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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啊,兩年內自殺不賠,超過兩年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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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是保險公司 我就說 依除外責任第一條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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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條文並未明示自殺之情事 且要保人確實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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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22:45, , 44F
故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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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22:45, , 45F
而A=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那人死了也不會有領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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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22:46, , 46F
是文字遊戲沒錯 但法律如何解讀並列的條文 這是我不懂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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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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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的受益人 全殘是被保險人 死亡是非被保險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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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22:49, , 49F
把保險法121完整看完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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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22:52, , 50F
如果剛好A是唯一一個受益人,那這筆錢就國庫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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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有A以外的人BCD是受益人,那就給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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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22:53, , 52F
總之,兩年以上這筆錢一定會賠出去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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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22:55, , 53F
這個假設不成立...身故受益人不得為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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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22:56, , 54F
另 條款上有衝突時 已有利要被保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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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22:56, , 55F
所以擇優而言 還是要理賠給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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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09:59, , 56F
新聞說這婦人可能有肝病或肝硬化但不自知 若真的屍體撿
10/05 09:59, 56F

10/05 09:59, , 57F
驗結果是有肝病相關問題 這樣還能有意外險理賠嗎?
10/05 09:59, 57F

10/07 23:47, , 58F
看主力近因啊,有肝病不代表死亡原因跟肝病有關
10/07 23:47, 58F

10/08 18:04, , 59F
長知識了!!感謝!!
10/08 18:04, 5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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