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馬英九的二審宣判才是關鍵?

看板KMT作者 (省客)時間17年前 (2007/08/14 08:31), 編輯推噓21(2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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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thbug (頂哇子 VS 哈巴子)》之銘言: : ※ 引述《thinkers (省客)》之銘言: : : 很遺憾,這一句話的同意詞就是「不知者無罪」 : 如果「明知故犯」的同意詞就是「不知者無罪」 : 那請教「過失殺人罪」或是其他「過失罪行」是〝明知〞還是〝不知〞? : 邏輯放諸四海皆準 不會因為硬凹而改變喔 我並沒有說每一條法條都是不知者無罪,沒錯吧? 所以您拿其他的法條來比喻,有什麼意義? 圖利罪的條文中有任何「過失」的意義嗎? 至少在圖利罪,就是不知者無罪。 而在馬英九特別費案,「知道特別費沒用完應該要還回去」也是詐術的前提。 邏輯是放諸四海而準,但法律的構成要件卻不是。 (您知道構成要件是什麼意思嗎? 若不知道,我可以再解釋給您聽) 而且您的邏輯也有誤,是「明知故犯才有罪->不知者無罪」 可見不論是法律和邏輯,您都是錯的。 : : 我已經解釋給您了, : : 不是我找不到條文,是您看不懂。 : 找不到條文就麻煩找一個檢察官起訴,辯方用無犯意辯解,法官放人 : 的案例來討論這麼難喔? 圖利罪就是不知者無罪的條文,只是您看不懂。 我實在很驚訝,一個法律知識淺薄如您的人, 卻有膽量對法律案件大放厥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4.73.82 ※ 編輯: thinkers 來自: 59.124.73.82 (08/14 08:33)

08/14 08:33, , 1F
最好你現在就把法律跼限在〝圖利罪〞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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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你說〝 很遺憾,這一句話的同意詞就是「不知者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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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您說「法律沒有不知者無罪的條文」的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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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已經證明您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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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於圖利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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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法律有不知者無罪的條文,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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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您錯了,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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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說你喜歡硬凹 因為條文的寫法並不是 不知者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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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了您又不敢承認,這樣對您的成長是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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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的結果就是不知者無罪,如果您要說「不是這五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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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寫 明知故犯 邏輯上 兩者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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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只能說,您回到小孩子的水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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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故犯才有罪的邏輯上結果就是不知者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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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再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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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不只法律差,邏輯也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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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給出判例也給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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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對自己的無知,用別人在凹來安慰自己,太令人遺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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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連條文都看不懂,有什麼資格要求判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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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條寫假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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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您是說「沒有不知者無罪的條文」,可不是說判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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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我舉出條文您才又講判例,何必這樣耍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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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還好意思舉出十六條,那麼多人解釋給您聽您還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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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真的有學習上的障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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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找一個 明知故犯的條文硬塞 好像用血球裝X女 硬要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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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hbug,我沒看你這麼難看過,太丟臉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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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hbug別硬凹了,有錯承認即可,回到該討論的議題不是很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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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D:轉錄至看板 politics 08/14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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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到底是學什麼的啊,學數學的人邏輯都很好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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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D也來臭一腳啦 喜歡用中國式文字硬凹就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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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被電了以後就講什麼傲慢啊中國啊,超好笑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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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判例硬要說 明知故犯 同意於 不知者無罪 笑死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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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對對,thinkers一定是中共同路人,mathbug被電是台灣人被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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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我都幫你想好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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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太好笑了啦,當初你講的是「沒有不知者無罪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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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說判例嗎? 人家幹嘛幫你這個連條文都看不懂的找判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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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了 我要專心看王建民了 你們說了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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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啦,你繼續凹嘛,我超想看你接下來會講什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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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推下去 你的文又被M 我可沒那麼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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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hbug,繼續不認錯嘛,拜託~~我想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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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判例給你了,別硬凹了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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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cd幹嘛幫他找,看他出糗不是很好笑嗎?何況他也不一定看得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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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兩天才有一個拾荒老婆婆的判決被新聞報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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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大別理青娘軍 我知道你是對的 反正有人從不罵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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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動態雙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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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太認真對吱吱~通常一開始講道理,講到一定程度,他們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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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下去的時候,就會天花亂墜~再下一步就是裝死蹺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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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就是若P則Q的問題 若P不成立Q不管是對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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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不影響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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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只要P無犯意 不管Q有沒有犯行 都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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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這種高一數學都不懂 看來T大一直在跟18分大學生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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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對青娘軍而言只要講一些似是而非的道理 能多騙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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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笨蛋就算賺到了 這種出賣自己靈魂傳黑心錢的人 我呸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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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明明不懂法律 卻要硬凹...真丟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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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hbug我覺得尼沒資格看王建民的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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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可以無罪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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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惱羞成怒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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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沒有貪汙,所以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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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世上最黑暗的一天 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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牠只是隻吃綠屎長大的蛆而已 乖乖去當牠的蛆就好 學人家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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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4 12:25, , 63F
什麼中文 用什麼中國式文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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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14:01, , 64F
笨蛋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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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6mFVoxC (KMT)
文章代碼(AID): #16mFVoxC (KM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