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李慶安一案...
他聲明 97年前失效有什麼用?
重點是他承認1990 時有,但是他沒有提出他在何時喪失
所以他的"兼具"外國籍一直存在!
※ 引述《moondark92 (明星黯月)》之銘言:
: 由於立委屬任期制,
: 前屆立委期間是否有外國籍就不討論了
: 現在只討論這一屆立委
: 擔任公職(行為)時間 97年2月
: 第 20 條
: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
: 本項並非"中華民國國民曾經取得外國國籍者"
: 不管其於97年1月前是否擁有外國籍,
對啊,可是不是他說啊我沒有外國籍了,就叫不具外國籍....
: 只要其於97年2月起不具有外國籍,即可擔任公職
....................
對啦每個雙重國籍委員反正只要主張他宣示就職以前就失效都不必提證明
只有白痴的立委在宣示就職前主張說我在宣示的前一剎那間才去放棄外國籍
的才要提證明資料.......
科科....
: 而本項亦未課予任何舉證義務
: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
: 於就 (到) 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 (到) 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
: 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本項雖課與取得證明文件之舉證義務,
: 但先決條件是
: 1.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
: 2.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
: 若二者有一不符合,豈有課與後面舉證義務之理?
: 亦即要先證明其兩項先決條件都符合,才能課其舉證義務,
: 在李慶安聲明其就任立委行為當時(97年2月)已無外國籍下,
就跟你說不是聲明失效外國籍就失效的.....
還一直跳針李慶安說沒,所以有就沒有....
: 舉證責任應由控方先負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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