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李慶安一案...
立法院連個清查自己的決議都做不到
國民黨還好意思說要監督?
國籍法都明定在那邊了,
立法院自己是立法者有違法之嫌時還不自清
哪還有臉叫人家行政權守法?
※ 引述《ashddt (我也要...)》之銘言:
: 我想問 李慶安還是在領立法委員的薪水嗎?
: 她現在不是都不出面了嗎
: 那所以連會也沒去開囉
: 那現在她還算是立法委員嗎?
: 立委不開會的還是趕快訂個處罰條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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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9.1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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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跟提名不當有什麼關係,就算國民黨開除李的黨籍並不影響李的立委身分
只是讓國民黨籍委員少一位,她又不是不分區....
在違反國籍法的前提下,
現在要解除李的立委職位只有立法院可以做,而在李不願自動配合下
(不過好像李友說立院"決議"怎麼做他就怎麼做,所以治標可以通過
立委自清的清查立委國籍)
唯有通過立法訂定公職人員的國籍清查辦法,否則當當事人不願意主動配合下
國籍法的規定形同具文,國家根本無法取得當事人是否有其他國籍的資料
國籍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D0030001
第 2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
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民選公職人員,分
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 (里) 長由鄉 (鎮、市、區) 公所解除
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06/05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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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看不懂嗎?
根據國籍法違反國籍規定可以解除立委職務的只有立法院
李不是不分區,你跳針黨提名根本無法解決"現在"發生的事
負責?國民黨負責就是動員黨的立委通過決議及修訂法律
立法院不決議就只有等法院上判決解職!但是若當事人不配合
要上法院證明要花的公帑可更多!
你如果這麼關心公帑那你應該叫國民黨把這段時間花的公帑補償國家!
不是說立法院不要花公帑解除立委職務,你搞笑嘛立法院不自己解決誰能解決?
更好笑的是立委"決議"清查違法叫花公帑的話那我們請立委是來幹麻的?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06/05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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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背書有什麼效果?國民黨說有就有?說沒有就沒有?
KMT提名時不就是認為沒有違反才提名?
還是你認為KMT明知違反還提名?現在不出來說在擺爛?
可是不管如何,國民黨的背書在法律上有什麼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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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違反國籍法要處理的機關本來就是"立法院"
不叫立法院,難道叫國民黨去解職嗎?
那法院幹麻去處理你宋楚瑜跟國民黨的興票案?浪費國家公帑?
國家為什麼要為你們政黨幾個人間的私相授受花資源?
很簡單這是法院的功能跟任務
國籍法上也規定了違反國籍法就是立法院解職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06/05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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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就是不懂法律亂扯一通,今天立法院是要負責把不合國籍法的立委解職
跟他是哪一黨都沒有關係,而且從黨的權力來說他的確是沒有辦法對立委作任何
影響他身份的處理!!
這就跟當初要立法院推動罷免只有民進黨的立委可以做,民進黨黨本身可以去
把總統搞下來嗎?不行啊,那你難道說你民進黨擺爛?立法院不需要去做
不需要為你民進黨提名不當負責?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06/05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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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叫國民黨負責你說啊國民黨可以怎麼樣"實質"負責
不要說什麼該要道歉balabala的....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06/05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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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科科怎麼樣查?這不是嘴砲嗎? 國民黨可以拿到美國官方資料嗎?
外交部去函要本人授權,對了外交部也不可以去函
只有你國民黨可以動 國民黨去函然後拿到了資料?
然後也不可以動用立法院決議?
然後國籍法上只有立法院可以解職,嗯嗯國民黨說我來解除 是這樣嗎?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06/05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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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不不立院沒有擺爛,是你要求立院不可以花公帑"決議"
不可以去幫國民黨擦屁股....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06/05 12:10)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06/05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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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決議是要花什麼錢?
國民黨的清查是有什麼法效果???
"國民黨背書有什麼效果?國民黨說有就有?說沒有就沒有?
KMT提名時不就是認為沒有違反才提名?
還是你認為KMT明知違反還提名?現在不出來說在擺爛?
可是不管如何,國民黨的背書在法律上有什麼效果?"
這一段已經回應在你要國民黨自清的部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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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嘛幫幫忙現在連查都不能查了,還要罰什麼?
立法所有殺人的都要處死刑,但是關於殺人的偵查審判無法實際發動時
你的死刑是定好玩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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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06/05 13:00)
"→ downtoearth:這種是請KMT自己搞定,叫立法院做,浪費我的納稅錢 "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06/05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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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在跟你KMT......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06/05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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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搞不清楚嗎,現在就是沒有辦法去查證,有問題是壹週刊報出來?
是提名政黨提出來?就成立?還是外交部拿到外國政府的証明?
你現在連"立委到底有沒有違反國籍法"都不能查證下,你還在談
國民黨如果在立委資格有問題時要負責.....
上面都舉例了還不懂嗎?
你修一百個法罰政黨又如何?在有爭議的委員不配合下外國政府不接受查詢
你連證明他有沒有外國籍都做不到是要罰什麼?
就像一個殺人嫌犯你沒有辦法進行偵查審判證明他有罪下,
你就算訂殺人犯要槍斃一百次又如何?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06/05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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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罰規定早就在了,現在是因為當事人不願配合調查,
而且什麼是"訂的法律是"嫌疑犯不配合調查視同承認殺人""?
現在是因為過去沒有執行,所以要決議執行,而且就算決議"清查"
並沒有所謂回溯生效,國籍法早就有外國籍不得任官員規定了,
已任官員者免除職務!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06/05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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