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訊/電玩收賄案判十六年定讞 高雄二線三警官發監日跳愛河
※ 引述《strellson (臺語是客家話)》之銘言:
: 1.完整新聞連結:https://www.ettoday.net/amp/amp_news.php?news_id=1776761
: 2.完整新聞標題:快訊/電玩收賄案判十六年定讞 高雄二線三警官發監日跳愛河
今天回頭再仔細看這新聞 越看越覺得莫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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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三民第二分局前局長李世昌遭控,在2015年10月間,
前後收受30多家電玩業者賄賂1144萬元,遭判刑6年4月定讞,已入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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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可能因為死也要拖別人一起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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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他疑似不願自己被關,審理期間咬出前部屬、2線3星的中階警官林振宏共同收賄
、均分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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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官李世昌6年4月定讞
李世昌把錢再分給他的下屬林振宏
結果 林振宏十六年定讞
這是什麼邏輯和道理???
上屬跟人家收賄來的錢分給下屬
結果下屬的刑期遠高上司??
不知道有沒有法律專業人士可以解惑或是發表觀點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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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2.42.13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Kaohsiung/M.1596910816.A.A93.html
※ 編輯: erspicu (39.12.42.139 臺灣), 08/09/2020 02: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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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問朋友得到幾種可能說法
1.上司轉汙點證人拖下屬出來 降低刑期 下屬沒其他替死好拖
2.上司反正只負責拿下屬收回的錢 而下屬是第一線全程去收錢的人
錢拿回去給上司 上司高興再分給下屬 髒事跟風險下屬承擔 理所當然下屬法律責任重
但我覺得不太合理阿 如果這是長官暗示或是威脅的甚至命令的 難怪會想跳愛河
當然以上推測僅供參考...總之沒這個%數和屁股就不要亂來 上司若有不合理要求
寧可先發制人 當汙點證人檢舉上司 免得被上司牽拖下水
※ 編輯: erspicu (39.12.42.139 臺灣), 08/09/2020 02: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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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imgur.com/ROJt7jj.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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