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我一定要捺指紋嗎?

看板LAW作者 (鴨 )時間15年前 (2009/06/24 17:1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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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kawa (ZARD Forever you)》之銘言: : 第 212 條 : 法院或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 : 第 213 條 : 勘驗,得為左列處分: : 一、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 : 二、檢查身體。 : 三、檢驗屍體。 : 四、解剖屍體。 : 五、檢查與案情有關係之物件。 : 六、其他必要之處分。 : 第 215 條 : 檢查身體,如係對於被告以外之人,以有相當理由可認為於調查犯罪情形 : 有必要者為限,始得為之。 : 行前項檢查,得傳喚其人到場或指定之其他處所,並準用第七十二條、第 : 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 : 檢查婦女身體,應命醫師或婦女行之。 : 第 175 條 :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 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 : 二、待證之事由。 :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 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 :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 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 第 178 條 :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 : 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 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 : 定之。 : 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 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 : 定。 : 雖然有學者批評現行法規定不當,但是,依照目前的規定, : 雖然你不是被告,但如果「檢察官」傳喚你去按指紋,你就 : 相當於證人的身分,原則上有義務配合。 : 指紋的證據方法應該是鑑定而不是勘驗吧!? 而且能否檢查身體跟能否採取指紋恐怕也不是同一回事 關於採集指紋要參考的應是刑訴第205條之1 在原PO所說的情況警方若要採集指紋須有法官或檢察官開立的許可書 或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監督執行 那就不需要許可書 不過比較大的問題是在原PO說的狀況是否有必要採集指紋? 僅僅只是猜測說是內賊所為是否可以對員工採集指紋? 原則上應該認為不能 因為根本就不確定採集指紋是否就可以找出小偷 而且警方或許還可以有其他侵害較小的偵查方式 當然啦 正如樓上所講的 如果檢察官要求配合的話也只能乖乖配合了 若不配合的話其效果應該是類推204條之3第1項 可處以30000元以下罰鍰 但不能拘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160.109
文章代碼(AID): #1AGUumNz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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