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契約自由可以自由到什麼地步?
很多人會訂定婚前協議書或者交往協議書
在婚前協議書跟交往協議書上面訂了很多契約
雖然人可以自由的訂定契約
不過契約內容不能違法也不能違背但書跟公序良俗等規定
但是『公序良俗』卻是一個非常自由心證的東西
現在到底是什麼樣子的簽訂契約才是被法律認可的呢?
小弟以下舉幾個例子,有概念的大大們可以幫忙看一下哪些是成立的嗎?
結婚相關類的:
1. 若甲方沒有每月給乙方3萬元以上生活費,則必須無條件同意離婚。
2. 若乙方每生一個小孩,甲方則必須給予乙方新台幣一百萬元整。
3. 若乙方一周不願意與甲方發生至少兩次的性關係,則無條件同意離婚。
情侶相關類的:
4. 若任何一方與兩人以外之任意第三者發生性關係,則需賠償對方新台幣三十萬元整。
5. 如果乙方沒有每周打掃室內兩次,則需給予甲方一千元整,每周分開計算。
其它誇張例子:
6. 乙方從X年X月X日起一年內,若有一日沒到XX市XX路XX號報到,依未到日數需給予
甲方每日新台幣五百元整。
7. 單純故作大方即簽署本票三十萬給乙方,事後反悔是否可以拒付?
8. 因女朋友要脅分手,為了挽留而簽署三十萬本票。[但女友並沒因此承諾不分手]
9. 承上,女友分手時,男方是否有權利將本票要回或不認帳。
其實小弟只是想多了解一下契約到底能簽到什麼程度?
如果覺得太麻煩不想回答的大大,可以看過就算了,謝謝 ^^a"
也先謝謝願意幫忙解惑的大哥大姊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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