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刑法三十一條以及間接正犯的問題???
※ 引述《a96121311 (554455445544)》之銘言:
: 我想請問刑法三十一條
: 如果 甲和乙共同殺害甲父 我學到的是有兩種論處的方法
: 第一個 甲和乙為普通殺人罪 但因甲為甲父的兒子
: 所以加重成為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 第二個 因為甲為甲父的兒子 依三十一條第一項 甲和乙皆為
: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但依三十一條第二項 科以通常之刑
: 所以科以普通殺人罪之刑 然後再論普通殺人罪(怪怪版本 罪刑法定???)
沒聽過這個版本Q.Q...272的卑親屬是罪責身分(或者說272是不純正身分犯)
乙直接適用31II即可 (結論同你的第一說)
: 但今天如果不具公務員身分甲
: 教唆or幫助or共同實行公務員乙收賄則甲該如何論處?
: 因為沒有普通收賄和加重收賄 那科以通常之刑是怎麼科
: 還是最有利於行為人 所以無罪= =
你問科刑怎麼科 應該是想問如何適用31條吧?
賄賂罪系列是所謂的"必要共犯--對向犯"
所以是不適用31條的喔^^" 而是直接適用刑分的處罰規定
EX1 非公務員甲以合於職務行為行賄公務員乙
甲的行為等於是教唆收賄 依照通說121條是純正身分犯
如果適用31I甲會被擬制公務員身分 論以教唆合職行賄罪
反之甲則構成刑法不罰的合職行賄
EX2 同上例 甲以背職行為行賄乙
適用31I的結果就是甲構成教唆背職行賄罪(當然這是錯的)
反之甲則構成(刑分還是要罰的)122III
EX3 同EX1 乙的老婆丙跟老公說"老娘叫你給我收!!"
這時乙丙則為所謂"必要共犯的例外--外部關係"
所以丙可以回頭適用31I而成立教唆121之罪
(印象中有蠻多學者認為此時丙應該用122III項處罰
但論證過程我忘了..有高手能順路幫我一把嗎Q.Q?)
: 第二個是關於間接正犯的問題
: 如果不具公務員身分甲利用不知情的公務員乙收賄
: 那甲是不是成立收賄的間接正犯 而乙不成罪???
乙是一定不成罪的 主觀沒有故意阿O.O
甲的話 隨性的說法是收賄是特別身分犯 故甲無法藉意思支配而成為本罪正犯
當然也沒可能是間接正犯了
不過這說法有點隴統 更精確的說
應該是公務員這個特別身分無法藉由意思支配取得
如果甲對乙有意思支配 本身又有公務員身分 那沒道理不成立收賄的間接正犯
假如上面你有看懂的話 再回到你的例子
甲對乙有意思支配 就差公務員身分就可以榮登收賄間接正犯了
這時通說跟法條告訴你 31I沒有間接正犯 而且本來就連共同正犯都不該有
實務則是很帥氣的告訴你 什麼都列了就差沒列間接正犯 當然是漏掉啦
若依實務 甲會成立收賄的間接正犯 依學說則否
: 可是甲不是公務員 應該構成要件不該當???
: 如果乙知情 那甲為間接正犯(正犯後正犯) 那又該如何論罪???
續上述 你不用管乙知不知情
你只要管甲有沒有意思支配 有沒有特別身分? 若無可否擬制? 即可
不要只想著構成要件該不該當 刑分條文不是全都是客觀構成要件
比方說272的兒子 大部分的學者都當它是罪責要素
(題外話 所以說以為砍老爸結果是阿朱 就不該寫到客體錯誤上去
因為客觀上這是很無聊的等價客體錯誤
罪責要素上有沒有符合加重規定才是重點)
即便都是客觀構成要件 建議最好區分成 身分要素 行為要素 結果要素.....etc
會比較好理解 最起碼 身分要素和非身分要素要分開
還有正犯後正犯也是有一些特別要件的(比方權力繫屬)
不是乙成立正犯 甲就一定是正犯後正犯
現實來講 如果乙可以單獨成立正犯既遂的話
甲十之八九是意思支配未遂..
若採意思支配故意可涵蓋教唆雙重故意的見解 則可論以教唆既遂
: 最後再請問 電視上常看到機場上答應幫人家帶包裹
: 結果是運毒(不知情) 那販毒的人是成立間接正犯嗎??(利用運毒人)
沒錯 是間接正犯
: 可是好像被利用人通常不成罪 但好像很多人因為不小心幫人家帶包裹
: 被抓去關了 這又是為什麼呀???
不成罪 因為沒故意 但這是因為我們站在全知的角度去審查
那些運毒被抓包的 10個有9個會說"我只是好心幫忙什麼都不知道 啾咪^.*"
如果我是檢察官 當然是全部抓回去再說
真的上了法庭 法官也不見得能還你清白
這年頭 想活得心安理得必須不能太蠢
否則蠢到沒人相信你是被騙的 就真的跳到黃何洗不清了 囧
: 問題有點多 謝謝各位耐心看完 小弟只是剛讀刑總的新手
: 所以很多地方用詞可能不是很好 請各位包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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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32 + X4 2/30 NICEguy □ [震怒] 今天看到一個醜男旁邊跟了個正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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