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那一邊是支持警察的居多.....拒捕逃逸 打死剛好....
就法律的精神來說 的確是過當(或許是台灣警察不具有一絲絲審判權的關西)
不過在符合社會期待方面 警察是大勝
這又扯到法律到底是否應該堅持自己的精神及立法的原則
還是法律應該要達到他的效果(懲奸除惡)的問題
我法學素養不高 但是法律走到只能滿足自己
而不能滿足社會期待的程度也是很悲哀
就這個案例而言 就算是執法過當(因該不用再特別說明了我想)
法官就判給員警一個小小的警告 到底又有何不可
畢竟這種事不會天天發生 就算發生了也不至於會連累到尋常百姓
(台灣人喜歡臨檢逃逸的應該不多)
又 讓他逃逸之後通常他造成的危害(交通及治安)顯然比打死他一人要大
(不好意思 我假設它是渣 不過上法院陪審團應該不會否認這件事)
綜上所述 法官判輕一點當個特別的判例又有何不可?
難道為了維護法律的精神有這麼重要嗎?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56.65.174
→
01/08 20:07, , 1F
01/08 20:07, 1F
→
01/08 21:42, , 2F
01/08 21:42, 2F
→
01/08 21:44, , 3F
01/08 21:44, 3F
→
01/08 22:06, , 4F
01/08 22:06, 4F
→
01/08 23:43, , 5F
01/08 23:43, 5F
→
01/09 05:58, , 6F
01/09 05:58, 6F
→
01/09 05:59, , 7F
01/09 05:59, 7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