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在網路發文是否會造成毀謗?

看板LAW作者 (一直微笑)時間14年前 (2010/04/13 01:09), 編輯推噓0(001)
留言1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R600 (R600)》之銘言: : 某位朋友有段備受委曲長達五年的故事 : 這幾天他整理一下思緒, : 突然想為了這段真實故事PO上網路,為自己爭個公道 : 他並不要求什麼,只是想要個公道 : 可是又怕如果把這些事情說出來, : 如果對方告他毀謗那就得不償失(對方不講理,卻又被告,那很糟糕) : 所以想上來問問 : 在網路發文需要注意哪些地方 : 他如果只是陳述事實,文章中不要加入個人感情 : 並把對方的公司及姓名用暱稱方式... : (EX:林XX 王x明 高x屋公司 或是高xx公司 ) : 這些暱稱方式 : 有限定什麼字數之類的嗎? : 第一次在這邊問問題, : 可能敘述不清楚 : 請見諒 法條給妳,自己注意真實內容的排除條款 另刑法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 關者,不在此限。 ^^^^^^^^^^^^^^ 不是陳述屬實都能講喔,妳扯到對方的隱疾如醫師真的本身陽痿,妳也不能講 你的案件跟公眾利益無關也不能講,也就是單純你跟他的私人糾紛 如果涉及第三人權益就算公共利益了,像醫師品德好壞就算公眾利益了 敢開店行醫、敢罵髒話陽痿,就要有被評論及坐牢的打算 及刑法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你的委屈看有沒有關,如對方是色狼會詐騙等可以扯到第三人的權益 妳就勇敢的去踢爆,但別扯到私德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0.193.139

05/22 22:01, , 1F
沒營養
05/22 22:01, 1F
文章代碼(AID): #1BmrEse8 (LAW)
文章代碼(AID): #1BmrEse8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