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在網路發文是否會造成毀謗?
※ 引述《R600 (R600)》之銘言:
: 某位朋友有段備受委曲長達五年的故事
: 這幾天他整理一下思緒,
: 突然想為了這段真實故事PO上網路,為自己爭個公道
: 他並不要求什麼,只是想要個公道
: 可是又怕如果把這些事情說出來,
: 如果對方告他毀謗那就得不償失(對方不講理,卻又被告,那很糟糕)
: 所以想上來問問
: 在網路發文需要注意哪些地方
: 他如果只是陳述事實,文章中不要加入個人感情
: 並把對方的公司及姓名用暱稱方式...
: (EX:林XX 王x明 高x屋公司 或是高xx公司 )
: 這些暱稱方式
: 有限定什麼字數之類的嗎?
: 第一次在這邊問問題,
: 可能敘述不清楚
: 請見諒
法條給妳,自己注意真實內容的排除條款
另刑法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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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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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陳述屬實都能講喔,妳扯到對方的隱疾如醫師真的本身陽痿,妳也不能講
你的案件跟公眾利益無關也不能講,也就是單純你跟他的私人糾紛
如果涉及第三人權益就算公共利益了,像醫師品德好壞就算公眾利益了
敢開店行醫、敢罵髒話陽痿,就要有被評論及坐牢的打算
及刑法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你的委屈看有沒有關,如對方是色狼會詐騙等可以扯到第三人的權益
妳就勇敢的去踢爆,但別扯到私德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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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2:01,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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