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我來做個豪賭吧
插個題外話,說到邏輯,提出一個角度,給對於這個問題有興趣的板友卓參。
「證據會說話」這句話(或說高級一點,證據裁判原則),靠的是「非Q則非P」
還是「若Q則P」?
台灣討論刑法最大的盲點之一就是把實體法與程序法割裂,忽略了在選擇實體法
的解釋方法時,理應同時考慮程序法上的證明問題。條件因果固然在邏輯上無懈
可擊(其實這也沒什麼好說的,因為條件因果本身就只是邏輯符號的文字版),
但條件因果本身是假設的因果,會產生評價空泛的危機(這也是許玉秀最初對於
條件因果的批評),簡單來說,邏輯只是公式,沒有把實際的數值放進去,是得
不出確切的答案,所以條件因果本身其實不具規範上的評價意義,真正發揮評價
意義的概念,是後面的期待可能性與容許風險,而當把這些也考慮進去之後,其
實條件因果跟相當因果,也沒什麼差別了。相當因果敗就敗在野心太大,企圖一
步登天,以致受限於「因果關係」的脈絡,而沒有機會把藏在相當因果背後的客
觀歸責概念先講清楚,才會淪落到被黃榮堅批評「沒射到的子彈就是沒射到,一
點也不相當」,但其實相當因果關係的重點不是個案裡子彈射到沒有,而是法益
衡量上,要不要讓人民承擔被槍射中的風險,如果不要,就認為相當,而這其實
跟黃榮堅在用完條件因果之後還是要判斷容許風險,是在做一樣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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