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貪污罪相關
1.若一時失察,該旅遊團之旅遊員工與承辦廠商均屬證人
經檢察官傳喚具結,應不難查知真相為何
若確有該旅遊項目,僅收據發票不實
係涉犯偽造文書、商業會計法憑證不實罪嫌
若確僅為偽造文書、憑證不實之事實,實無依貪污減刑之餘地
2.然若為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假項目假單據真核銷
按貪污治罪條例(下同)5條2款為7年以上重罪
按第8條應於犯罪後「自首」或偵查中「自白」
並繳交全部犯罪所得,以邀寬典
本例已起訴為審理程序,應無法適用上開減輕或免刑規定
3.若情節輕微,所得財物或不法利益5萬以下,按12條減輕其刑
本例金額約當20萬亦無法適用
4.業經起訴,審判中認罪繳交犯罪所得,應評價為量刑時犯後態度考量
最輕7年以上之貪污屬重罪,審判中應不得量刑協商
重罪亦不得以通常程序起訴轉換簡判方式行之
※ 引述《chamael (卡麥爾)》之銘言:
: 小弟家裡有長輩在縣政府工作
: 前陣子辦理縣政府的旅遊團時
: 由於長輩一時失察
: 未向有關店家索取發票
: 導致帳目無法對上
: 被檢察官依貪污罪起訴
: 實際金額與帳戶金額相差約20萬
: 目前已準備開第二庭
: 請問長輩如果自己認賠
: 拿出20萬上繳補齊差額
: 能否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的減刑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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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oneyboss (1.160.33.121), 05/30/2017 11: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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