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ltratimes (別人家看優點 自家找缺失)》之銘言:
: 去客戶那邊處理事情
: 客戶除了給原本的報價的金額以外
: 又另外給了一千元,說這是給你的慰勞金
: 請問如果私自收下,沒有回報給公司
: 是不是會出事?
: 這筆錢是不是還是報回給公司才不會出事?
: 雖然google只找到200元小費被告侵占被判無罪的案例
: 但不知道如果真的要找你麻煩,是不是一樣會有別的可能被告?
認真回
你這種情況叫做"雙贏"
顧客贏,你也贏
中華民國刑法沒有任何一條可以治你罪
但如果你的公司規章有明文規定
不得收受供應商客戶的金錢或贈與的話,公司可用民事告你違約並求償
至於民事是告贏或告輸,法官判賠多少,
都要看你的勞動契約是怎個寫法,以及寫得多詳細
假設公司規章或勞動契約也沒寫到這個的話
你頂多會被嘴個幾句道德上有瑕疵
背信罪構成要件
1.具雇用關係
2.明知且故意違背任務
3.造成實質損害
今天就算假設公司有明文規定不得收受金錢贈與
那麼也只是滿足條件1與2,條件3不成立
因為那筆慰問金一開始就不是公司的財產
公司不能"預設"或"期待"那筆慰問金是公司的財產
你收下後自然沒有對公司造成"實質損害",因此背信罪不成立
但假設你違反了公司規定,公司是可以依規定把你開除或是懲處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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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