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ecomaster 涉嫌未經作者同意轉貼文章
※ 引述《baboosh (大王椰)》之銘言:
: 檢舉人
: baboosh
: 被檢舉人
: ecomaster
: 檢舉事由
: ecomaster未經本人同意即轉貼我在信用卡卡版所貼之文章(附件一)
: 說明如下
: 1 本人以ecomaster 之中文翻譯 經濟學碩士稱之 不論是法律規範或社會風俗
: 以自身所取之姓名稱呼他人乃是合情合理的事情
: 但ecomaster卻以我意圖要收集他個人資料為由 轉貼本人所發表但未經我同意轉貼的文章
: 已經違反站規
: 第六條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 一、看板違規行為:
: (一)未經作者同意,於看板轉載他人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文章。
: 2 該篇被轉載之文章內容,與該申訴案件討論內容無關,
: 被檢舉人所發表之申訴案件為
: 標題 信用卡版 版規制定過程發生重大疏失!
: 裡面所討論之內容及範圍皆是版規的制定意見或申訴
: 本人根據被檢舉人所提之意見發表本身之看法 並提醒被檢舉人對卡版版主
: 臆測教育程度已有觸法之虞 被檢舉人可能不經詳察或是有故意之嫌
: 轉貼本人在卡版的文章 已經觸犯本站站規及著作權法
: 另外 再論轉貼本人文章之必要性
: 被檢舉人轉貼本人文章 其內容根本無關本次申訴內容
: 不適用 著作權法 第四十五條 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
: 得重製他人之著作。
: 3 由於被檢舉人可能已經出國 本人願意等待被檢舉人回國後再做說明
: 版上那位ecomaster 如果你不是他本人 請不要濫用他人名義
: 4 本人要求被檢舉人必需要公開道歉 往後並不得再轉錄未經本人同意之文章
: 並且必需將該文刪除 並請小組長給予適當處分 以敬效尤
: 附件一
: 作者 ecomaster (謀定而後動) 看板 L_LifePlan
: 標題 Re: 信用卡版 版規制定過程發生重大疏失!
: 時間 Mon May 22 00:33:31 2006
: ───────────────────────────────────────
: ※ 引述《baboosh (大王椰)》之銘言:
: ard
: ──
: : 說點我的想法 不論是任何規則是不可能永遠完美無缺的 總有未盡事宜的部分
: : 因為時代在變 許多規則都是應運新狀況而增訂或修改 以此苛責版主並不合情理
: : 即使是國家法律也會修改 同理不論是信用卡條款 或是BBS站規 版規亦是相同
: : ^^^^^^^^^^^^^^^^^^^^^^^^^^^^^^
: : 請你了解 非公務機關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並發給執照者
: : 不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 此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
: : 家庭 教育 還有其他我沒記起來
: : 你質疑他人的法學程度已有蒐集其教育程度之嫌 望請自重
: 另外baboosh在請我自重以前,是否也要請你自己自重一下。
: 你在信用卡版,針對本人發表的文章作回應時,
: 直接在文章中 稱呼我"經濟碩士"。證據如下:
: 作者: baboosh (大王椰) 看板: creditcard
: 標題: Re: [問題] 請問QQGirl小版主會自己請辭嗎
: 時間: Sat May 20 19:54:24 2006
: ※ 引述《ecomaster (穿高跟鞋的上班族)》之銘言:
: ==========================================================================
: : 另外 Heumay小版主你也會自己請辭嗎
: : 5/19的水桶個案中 你也坦承有疏失了
: : 解除水桶時未公告
: : 等到大家反應後 才發出解除水桶的公告
: : 版主群對於一些程序問題應該要有基本的認識吧
: : ^^^^^^^^^^^^^^^^^^^^^^^^^^^^^^^^^^^^^^^^^^
: : 請問你要請辭嗎
: : 證據三:
: : 推 Heumay:回12樓,解除未公告的確是版務疏失,已於下一篇公告!
: 05/20 01:01
: 有什麼好請辭的 妳昨天對於站規理解錯誤
: 請問經濟學碩士 你有公開道歉並自請水桶嗎??
: ^^^^^^^^^^^^^^
: 妳貼一堆還要我幫你解釋站規 可能已經造成其他版友使用版面的困擾
: 請問你要不要對此道歉 也許你站規搞清楚再貼會比較好吧
: 如同妳到一各地方發言 總要先看一下京華區 看一下FAQ
: ...才不會造成他人困擾
原檢舉人的<附件一>之文章內容
是本來我要在這板對小組長提出檢舉的文章
現在發現原檢舉人的<附件一>之文章內容是在信用卡版所發表的
若我要檢舉他 我應該是對信用卡看板版主提出
所以小組長很抱歉 造成您困擾了
我在此撤銷<附件一>之文章內容所提的檢舉內容
我會另外找時間對信用卡版版主提出與baboosh有關之檢舉
檢舉baboosh他涉嫌違反"不得在文章中洩露他人相關資料"的規定。
小組長若覺得我那篇文章有不妥,
建議您可直接作出"因無管轄權,故駁回檢舉"的公告。
若您覺得有需要刪除那篇文章,請逕行刪除。
謝謝。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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