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insurance版 wangseja之水桶判決

看板L_LifePlan作者 (閣樓上的王子)時間10年前 (2014/06/29 10:44), 10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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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cintyre (0+9+1+9+2+7+1+1+8+1)》之銘言: 前文恕刪。僅針對問題刪除不必要贅言。 : 疑問與補充說明: : 1.版主只單憑檢舉信函,也就是只有保險學會核保醫師之個人意見, : 就要求被檢舉人提出相關事證: :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402882092.A.036.html : 而後再搜尋與網路之蒐集資訊,補足其水桶之正當性,是否過於 : 草率?或著說是被先認定有罪再來找證據? :   : 其次,版主不看全文之推文,只根據一句推文,一而再的只針對定 : 義(中華民國法律哪邊有定義既往症?)在著墨,不知其意義在哪? 無法律定義,推文者竟自行定義「可逆轉之疾病不算既往症」 是否過於草率?據了解業務員不得透過網路招攬保險:http://ppt.cc/kAAh 函文亦同時提醒保險銷售員「應致力充實金融消費資訊及確保內容真實性」, 事實上「可以逆轉不算既往症」亦非保險法或相關律法之定義,是否可能誤導 不無疑問。如有必要,本人願向金管會提出檢舉以釋疑。 已知一般社會大眾之保險智識不及於保險從業者,此為社會通念,身為 板主有必要以一般社會大眾之閱讀角度作為出發點,查「既往」之中文 解釋,為「過去的、以前的」,既往症就一般大眾的閱讀理解,容易 聯想的是「過去的、以前的疾病」,而非「可以逆轉疾病不算既往症」 或「不可逆轉疾病才算既往症」。 : 2.google保險學會「核保理論與實務」考古題,其網路上並無公布正 : 確解答,亦有其他人的看法不是3,請問正確答案在哪? 網路公佈正確答案:答案:http://ppt.cc/IIEG (原文已提及) 出處:http://www.limi.org.tw/main.php?Page=A4B8 自行下載 核保理論與實務(100秋) 試題 解答 容有疑義,逕向保險學會提出。 : 3.李永然律師之網頁(http://ppt.cc/~gFx ): : 已提醒說明: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若"網友"一定要 : 引用內文時,請務必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工作。 : 4.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案例分享:既往症認定-投保前與投保後的疾 :  病相同,是否能認定為投保前的疾病?(http://ppt.cc/~jXG ) :  若依版主之解釋,壓瘡此疾病都算是既往症,但依照內文:治療的 :  壓瘡部位與先前兩次壓瘡之部位均不相同,二者之間亦已相隔約7 :  年8個月與4年8個月,時日間隔久遠,難以認定本次住院為投保前 :  疾病之後續治療,與我所提的既往症與已在疾病是不同的是相符的 此案之判定在於「部位不同」,並不改變脊髓內腫瘤併下肢癱瘓屬「過去的疾病」 此一事實。(其文中並未指稱「脊髓內腫瘤併下肢癱瘓不算既往症」,為針對與其 不同部位之「左大腿壓瘡」令保險公司若主張保127應負舉證之責作為依據) 以下處理結果全文:(前中末段與註,依內文作個人判讀) --- 處理結果 本中心認為 C君投保後於同年9月15日住院接受「左大腿壓瘡」清創手術,已超過契 約的30日等待期間,而C君於投保後至9月15日之住院,期間並無有其他因壓瘡而就診 之紀錄,所以C君本次「左大腿壓瘡」應發生於投保30日之後。 (前段:等待期間帶病投保排除) 又C君本次住院之原因為「左大腿壓瘡」,並接受「清創手術」,明顯非治療投保前 的「脊髓內腫瘤併下肢癱瘓」。又9月15日治療的壓瘡部位與先前兩次壓瘡之部位均 不相同,二者之間亦已相隔約7年8個月與4年8個月,時日間隔久遠,難以認定本次 住院為投保前疾病之後續治療。 (中段:現在疾病為「左大腿壓瘡」 過去疾病為「脊髓內腫瘤併下肢癱瘓」 治療的壓瘡部位與先前兩次壓瘡之部位均不相同 再併7年8個月時間間隔以為判斷(排除書面詢問告知年限)~) 另針對丙公司以C君於投保時已在疾病中,主張應適用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不予理賠, 本中心認為,所謂保險法第127條的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者,係指疾病已有外表可見 之徵象,在客觀上被保險人不能諉為不知者之情況而言。查丙公司提供之病歷資料, C君於投保前後並無9月15日「左大腿壓瘡」之相關就診紀錄,所以無從推知C君於投 保時已經罹患「左大腿壓瘡」或C君知悉自己已罹患「左大腿壓瘡」,丙公司既然主 張C君於投保時或投保後30日內已罹該疾病,自應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若丙 公司就此不能舉證,則丙公司即應依約給付醫療保險金。 (末段:舉證與「左大腿壓瘡」一致名稱之病歷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為敗訴關鍵) 註:「"客觀上"被保險人不能諉為不知者之情況」 實務見解為為可查詢之病歷(參消基會探討:http://ppt.cc/Gb~V ) 關鍵在於當保險公司查有「左大腿壓瘡」一病歷表,則可能翻案。 經查「壓瘡/痊癒」或「壓瘡/反覆 或 壓瘡/反復」,得知壓瘡一定程度 上經良好治療與復健則可痊癒(可逆),但也可能再度復發(不可逆)。 故壓瘡可逆與否皆有可能,斷然定義為「不可逆才算既往症」即產生疑慮。 再依其定義之「可以逆轉不算既往症」帶入 (舉證該疾病有無病歷與是否逆轉之排列組合) 一、 A.無過去左大腿壓病歷 B.左大腿壓瘡不可逆轉(才算既往症) 或二、 C.無過去左大腿壓病歷 D.左大腿壓瘡可以逆轉(不算既往症) 或三、 E.有過去左大腿壓瘡病歷 F.左大腿壓瘡不可逆轉(才算既往症) 或四、 G.有過去左大腿壓瘡病歷 H.左大腿壓瘡可以逆轉(不算既往症) 然可觀察本案毫無針對可逆與否之探討,而是保險公司查無大腿左壓瘡病歷 可作為舉證而敗訴。 再查「脊髓內腫瘤 壓瘡」google結果:620,000 個(本人非醫療專業僅引述) http://ppt.cc/Rqib 查文章常見有脊髓內腫瘤後續應如何預防壓瘡之 探討,那如果「脊髓內腫瘤不可逆」且脊髓內腫瘤的病歷診斷書亦有寫 「病患目前有壓瘡產生」字眼,判決結果恐將有鬆動。 事實上脊髓內腫瘤有痊癒機會(http://ppt.cc/uDnw 脊髓內腫瘤 可痊癒 結果) 那麼痊癒後的脊髓內腫瘤就不算既往症?(此又與保險學會考題定義相左) :  其次,報載之理賠糾紛事件:案例攤開看/既往症翻案 據理力爭 : (http://ppt.cc/~5~U ):既往症的認定,不是保險公司說了算, :  保險公司要拒賠時,要證明其拒賠的理由,例如:已在疾病,若 :  無法證明,那就應該理賠(民事訴訟法277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 依據上例來說,投保前已康復,那投保後,再次罹患,只要不是 : 前事故的延伸,保險公司都必須要理賠,若不賠,要證明本次事 : 故是上次事故的延伸。也因此我強調的是我是以理賠的角度來論 : 疾病的範圍 3&4末段再併敘明 : : 三. 其他探討整理(不同一&二點 非屬可受公評機構或專業人員背書) : : a.http://ppt.cc/rnAM : : 既往症的定義:投保日之前曾經罹患過的所有疾病 : : ,包括已經痊癒的疾病和仍存在的疾病,不論有沒有 : : 接受治療都算在內。 : : b.多篇文章吸收 : : 既往症與已在疾病都是帶病投保,部分業務員教唆不實 : : 告知,以「不用告知過2年就會理賠、病好了不用告知、 : : 撐過n年就一定會賠」作為招攬話術~ : : 可知既往症或已在疾病接下來亦有牽連「保險法64條」 : : 誠實告知原則之可能,斷以「可以逆轉的疾病不算既往症」 : : 而言,難謂不會誤導成不是既往症那就不要告知好了。 : 說明: : 1.參照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1681號民事判決:「要保人對於保險人 : 書面詢問之事項係採書面詢問主義,即要保人對於保險人書面詢 : 問之事項,應據實回答,至保險人未以書面事項詢問或對書面以 : 外之詢問事項,要保人則不負告知義務。」 因我國對告知採書面詢問主義,但並非指 「不可逆轉才算既往症」   : 2.這是一位執業中之保險經紀人所寫的資料 : (http://ppt.cc/RAWC ) (http://ppt.cc/d6Vb ) : 保險單條款與保險法中, 只有「已在疾病」這個名詞, 保險公司 : 為了讓背題庫30分鐘就通過考試取得登錄證的業務員能瞭解=健康 : 告知的重要性=發明「帶病投保」這個名詞, 業務員為了表現學問 : 更進一步有「既往症」文謅謅的名稱, 時間久了「已在疾病」這 : 個名詞卻自動消失, 記者所寫的=自覺症狀==在民國六七十年代確 : 實存在, 它是保險公司=欺侮=消費者用的 為一從業中之保險經紀人所為之文,可受公評性由小組長判決。 補充: 一、尋找判決文關於法官見解說辭有「帶病投保」三則例示(僅節錄法院見解) 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南保險小字第3號 四、~中略~ (三)1.按「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者 保險人對是項疾病,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法第127條定有明文。 該條立法理由係謂:「(略)」~揆諸該立法意旨,乃在避免被保險人帶 病投保仍得請求保險金之不當得利 乙.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909號 (二)綜上可知,被繼承人事先並無法預期自己壽命有多長,而 被告僅因被繼承人保險到期後所接續購買保險即認定該保 險係高齡或帶病投保致不符保險意旨,無異變相懲罰長壽 者,明顯有違實質課稅原則。 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九號 爰分別論述如后:(中略) 四、原告是否係帶病投保?原告第一次罹患癌症之時間是否屬系爭保險 之保險範圍? 二、依法院見解常見說辭google結果 共386,000個 參閱:http://ppt.cc/aAJY (可得有學術論文、保險法教科書引用該帶病投保詞彙) 所採見解與資訊來源符合可受公評之情形(引用官方或專業機構資訊、法律解釋 、計算公式、相關專業人員背書資訊),難謂無客觀上可受公評之處,逕以「個人」 解讀就不客觀,則所有可受公評之數據、計算公式、理論根據、官方與專業機構 資訊,皆將淪為非客觀之存在,即因其皆為「人為」! 秉此論述,所有個人論述將皆為主觀而不客觀:則所有如該資訊由「一人」或「 一群人」之「個人」,也沒有客觀可言,與常識上的理解疑有出入與抵觸。 常見者如(例示): 1.「A老師引用教科書之計算公式,計算之結果」 2.「B法官引用大法官釋憲620見解,作為判決依據之一」 3.「C會計師引用美國會計原則計算,與國內會計原則比較」 ABC三人之見解,依據他人可受供評之見解為文(計算公式為xxx學這發明 、620號大法官解釋為一群大法官、美國會計原則與國內原則皆是發明者) ,其可受公評之客觀性部分尚存。 (純粹個人見解之主觀意識則無任何客觀性,比如引喻錯誤、查無來源) 故引一用從業中保經所稱「帶病投保是誰發明」云云,即無可採。 「帶病投保」查詢結果(http://ppt.cc/~uuk )有32萬2千條,探討 涉及無外乎既往症、最大誠信原則,進而提及拒賠用保險法127條。 以社會一般大眾觀察角度為核心,當帶病投保與既往症或保64 127 文章居多,且既往症連結到保127拒賠,斷然定義為「不可逆轉疾病 才算既往症」難謂毫無疑問。 : 3.告知與理賠是不同的事情,並對於"難謂不會誤導成不是既往症 : 那就不要告知好了"的這類栽贓之言語,表達嚴重不滿與抗議, :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371536399.A.347.html :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381766291.A.678.html : 相同的,請版主提出我有誤導之證據 此題同前述觀點(查「帶病投保」內文處)~ : 說明: : 由於避免模糊焦點,W版主的管理保險版之方式,雖有其他事證,但不 : 再贅述,很多公告板也有很多板友之意見,只是都沒有被採納,也請 : 另一位原L版主思考一下 : 謝謝! 管板難以令所有人滿意,此板亦為利益糾結處,上任前L板主已提醒我,也 提供這篇文章:http://ppt.cc/y~aQ讓我從推文了解板面問題,ptt主軸為學 術導向版,板主負有引導板風之義務與權利, 社會大眾來保險板看文,斷然作 「可以逆轉不算既往症」之結論,反宜導向「皆為既往症,但保險公司僅針對 非a與b情形主張保險法127拒賠,c仍是既往症」(詳閱原判決圖解部分: http://ppt.cc/~Emi ),所提「保德信資料」(but:查無連結),僅為保險 公司對其主張保127權利範圍自行限縮。 至於網路討論相關文章,其後續主張保64舉或保127解約或拒賠,並不改變既往症 之事實,其解約或拒賠,乃是書面詢問主義(五年)、保64但書、保127綜合探討 之結果(例如:未告知事項與理賠疾病無關,仍應理賠;或理賠疾病與未告知事項 有關,可以用保127拒賠,但已逾2年或書面告知5年不得解約,但仍符合127規範而 拒賠)。 保險板原決定推「集中置底推文」討論非風險轉嫁為主商品(http://ppt.cc/pWx5) 因鄉民提出反對,故後續不再執行此政策,實質採納此建議,其他建議也多有實質 採用,無「都沒有被採納」之事實。 請小組長同時參考保險板對本人支持之推文多數存在,自認此時不便替 他們代為發言,他們卻曾經為我加油!不願陷入無意義口舌批評,望 小組長體察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2.0.54 ※ 編輯: wangseja (49.212.0.54), 06/30/2014 02:42:42 ※ mcintyre:轉錄至看板 About_Life 07/03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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