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檢舉] #1EGDgFu6 YanLong 版規2-4
※ [本文轉錄自 HatePolitics 看板 #1EHWZNws ]
作者: ask1234 (ask)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檢舉] #1EGDgFu6 YanLong 版規2-4
時間: Sat Aug 13 13:17:09 2011
一、檢舉文章:
文章代碼(AID): #1EGDgFu6 (HatePolitics)
YanLong提到:
這回合該出現的人終於出現了
有一個眾所周知的江先生原以證人身分出庭
身分即將轉為被告
推 Jesusmaycry:真的是江劍峰嗎?XD 08/09 16:33
推 Jesusmaycry:挖靠!偶像,江劍峰本人ㄟXD 08/09 16:56
YanLong提到:
所以才好奇他到底如何脫身的
在檢察官面前他非常誠惶誠恐
一直重複怎麼認定就是他,怎麼認定就是他
剛好有位板友推文說到他的名字
二、檢舉事由:
1.在『YanLong提到:剛好有位板友推文說到他的名字』
之前的推文,只有Jesusmaycry推文提到江劍峰的名
字,而且,在此之前的推文,也只有江劍峰的這個名
字出現過,沒其他名字出現。
YanLong藉由『剛好有位板友推文說到他的名字』證實
江先生即是江劍峰本人,洩漏江先生姓名的個人資料。
故違反板規二-4。
2.依據dierguarder前版主之判例,違規者mutsutakato只
是提及姓名,不須證實所提及之姓名與哪個ID、發文者
為同一人,即判違反版規二-4。
綜合上述兩點,YanLong未經江先生許可,公開其姓名的
行為,屬洩漏個人資料的違規行為,違反版規二-4。
三、依據版規:
第二章 一般罰則性版規
4.未經許可公開相簿連結,私人資料,水球,信件。
(洩漏個人資料,再度聲明,網路上言語的自由度,並非完完全全的無限化。
針對此點,當事人可對發言者提出告訴。
且內文若影響甚為嚴重者,將有可能會吃上嚴重官司。)
公開之資料可由行政機關網站或報章雜誌合法查詢者不在此限。
第一次觸犯本條者劣文並水桶30天以上。再犯者,永久水桶。
若有訴訟行為,PTT及政黑版有權將使用者資料提供有助於司法單位進行調查程序。
四、依據判例:
違規文章:文章代碼(AID): #1CTJozas (HatePolitics)
判 例:文章代碼(AID): #1CTezVr0 (HatePoli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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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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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3 13:20
推
08/13 13:25,
08/13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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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3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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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4.16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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