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法官或檢察官有考核的制度嗎?

看板Lawyer作者 (FishBottle)時間14年前 (2010/04/04 22:01), 編輯推噓4(6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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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lowa (klowa)》之銘言: : 看這篇文 給我的感覺,不是你對法界不熟,可能連對法律都不熟 : 司法官是有考核制度的 : 不過著重在業務的處理 : 像是什麼積案多寡啦,案件的進行度啦 : 當然下級法院法官的裁判如果被上級法院裁判駁回或廢棄,也會影響考績 : 但計算的標準如何,我們無從得知 : 為什麼訴訟要設計三級三審制度?? : 因為法官是人,不是神 : 只能從有限的證據裡面來依個人的見解來判斷 : 而只要是人,看事情的角度都難免不一樣 : 有時候這個證據甲法官認為不能採,乙法官認為可以採 : 有時候庭上三個法官有三種見解 : 那你說哪一位法官的見解是對的? : 當事人當然覺得對自己有利的見解才是對的 : 那另一方當事人呢?? 是不是就認為自己被冤枉了? : 最常見的交通案件都是這樣,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 除非一方違規明顯,不然我還沒見過哪個敗訴當事人自認不是被冤枉的 : 會上法院常常是雙方都認為自己有道理,不肯認錯 : 那法官採取了對對方有利的見解,誰不是大喊司法不公司法已死 : 這樣吵下去是沒完沒了的 : 三級三審只是因為下級審法官也許判案經驗不足有疏漏之處 : 所以設計讓經驗更豐富的老法官、老老法官來再次審斷 : 並不是代表下級法官就蓄意要冤枉你 : 更何況,誰又能說上級審就是對的呢? : 最高法院的見解也常常被學者批評,不是嗎? : 如果依自己心證來斷案還要惹上一些無謂的麻煩 : 鬼才要當法官, : 國家發兩把菜刀給你們去醫院門口自行解決就好了 : 當然,這是在司法人員依法自持的情況, : 如果你覺得該名司法人員跟本就是貪贓枉法 : 那你直接搬刑法出來寫訴狀到地檢署申告不就好了? 非常感謝klowa認真的回答,這些就是我想聽到的。 我並沒有說過司法人員貪贓枉法或蓄意冤枉,至少我相信人間多數為善。 從司法的角度來看這件事,當然為了公平正義, 會有一審到三審來減少疏露之處。 因為法官不是神,是人,就有不完美之處。 原本我想知道的就是,司法人員是否會因為自己的不完美而被處罰。 聽了klowa的回答,至少我知道如果一審法官的判決被二審法官駁回是會影響考績的。 如果以上我的解讀沒錯,至少我會舒服一點。 雖然一個人可能因為前面的判決有問題,即使後面被還以清白也還是浪費了多少青春。 類似的問題發生在醫師身上。 現在就是鬼才要當醫生。 就像klowa文章尾端的回應所言,醫生也不是神,是人,也有不完美之處。 但醫生做的一件不完美之事,即使前面999個都perfect, 卻得負起前面999個“功”也抵不了的一個“大過”。 我覺得不平的地方在“比例原則”。 一個有問題的判決、或者遲遲無下文的判決(我所說的並不是故意), 也許誤人青春,頂多也是用考績處份司法人員(希望我沒誤解你的意思)。 一個有問題或delay的醫療處置(我所說的並不是故意), 或許傷人身體,卻判決醫生需負擔很重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就說最近吵得很兇的3100萬賠償好了,這跟判那個醫生服10-20年的醫療勞動差不多了, 而且他還得不吃不喝。 我能理解司法人員不是神, 但司法人員似乎以神的標準要求醫師。 (抱歉!我知道這是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的情緒話。) 至少就最近幾件醫療糾紛的新聞看來,我好像看不到有法界人士提出不同的意見? (這也是情緒話,或許有但我沒看到。) 再次感謝klowa的回應。 我要再強調一下,我一開始的問題並不是為了踢館什麼的,是真的發問。 以上,會來這裡發問就有被噓爆或水桶的準備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3.145.13

04/04 22:13, , 1F
很抱歉在律師版問這個問題,因為找不到其他相關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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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22:24, , 2F
似乎可以到法理學版LegalTheory討論這個比較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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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22:25, , 3F
還有 你援用"比例原則"的方式似乎有誤用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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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22:26, , 4F
關於醫療糾紛可去找盧映潔教授的文章 老師曾經為這議題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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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22:27, , 5F
了很多次研討會 並不是沒有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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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22:38, , 6F
謝謝suzy.. 我真的不曉得有那個板! 我去爬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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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00:54, , 7F
不過我不相信判賠那麼多錢的醫生, 要十年以上才能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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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00:55, , 8F
回那賠償金(通常賠越多的代表那醫生賺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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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00:58, , 9F
所以早就該引進專技人員責任保險了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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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00:59, , 10F
法官依法依證據判決根本沒什麼不對,那個999跟1的例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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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缺失,跟法官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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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01:02, , 12F
損害賠償判決考慮的只有 責任是否成立、損害額的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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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官還額外參酌了制度上的考量,那反而才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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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提出的質疑最大的缺失就是混淆了個案與制度 立法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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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法官是管不到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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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台灣的法官對於考績制度要怎麼走應該有相當的影響力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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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切身的問題 一定要用力給他關切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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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影響力的話 法官法早就過了 還等考試院來羞辱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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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15:58, , 19F
司法官以考績制度來考核 是非常詭異的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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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18:08, , 20F
你要取暖去醫學生板。看過判決書不覺得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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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18:09, , 21F
推Matsui 不能因為會嚇到以後從醫的 就不依證據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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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19:55, , 22F
法官依證據判決就應該要肯定 至少還會正常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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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20:17, , 23F
我想重點還是在過失的認定上,一個判決雖然有誤,但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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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20:17, , 24F
要是依法酌斟的結果,即便與事實有出入,仍無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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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20:18, , 25F
我想法官難被認定有過失,即在於心證取捨上本來就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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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的想法,除非明顯有問題的吧!至於醫生也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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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雖然誤判,但只要可以認定他的誤判係基於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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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可致的結果,即便判斷與結果不符,仍不能認為有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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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但醫生跟法官不同的是,他判斷的range比較小,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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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被認定有過失吧!所以重點應該在過失的認定,而非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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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與事實(或應有之作為)間是否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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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入次數》10 次 《有效文章》13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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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5:25, , 33F
真的想討論就把個案事實證據都拿出來談,是醫師或司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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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5:26, , 34F
根本不是重點,打半天高空一點意義也沒有不是嗎
04/06 15:26, 34F
文章代碼(AID): #1Bk9kZm7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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