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比武契約與公序良俗的關係
※ 引述《visorkk (洞澈光明)》之銘言:
關於這部分的探討 v兄的進度比我快很多
這暑假的時間我有針對這部分做一些功課 我來補充一下我的看法
: 我的老師回應得很簡單
: 他說
: [比武契約有沒有違反公序良俗要看
: 有沒有放棄人格權並應依照實際情況判定]
: 人格權涵蓋範圍廣泛
: 這裡所說的人格權應該是指健康權而言
以民事法律的範圍來探討 比武契約的成立與否需視實際情況而定
這點我與v兄看法相同 這與格鬥擂臺賽選手無法要求民事賠償的道理相同
都是健康權的範疇
在契約成立的條件下 刑事法可成立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可阻卻刑事責任
以上的內容 皆以v兄所言內容為前提
至於 之前有提到的生死狀 仍然為無效契約
: 簡單來說
: 不可以有[隨便打 打死打傷都沒關係]的事情出現
: 從這個角度詮釋
: 雙方應該要有一定的規則防護
: 之前網友提到的[一定要合格裁判合格場地否則契約無效]
: 恐怕並不是事實
: 這些條件並不影響契約的效力
: 雙方訂定的比武契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責
: 但是在違反規則的行為還是有究責的權利
: 假如完全免責
: 那就會有放棄人格權的問題產生
: 會違反民法72條而無效
關於這部分 除了防護規則 護具亦是要件之一
因為契約只在一定程度範圍內阻卻責任 而非因契約拋棄健康權
所以健康權仍為受保護之標的 故規則與護具為必需之要件
除了違反規則的行為有究責之權利
若切磋過程當中的傷害 亦有故意或過失可探討 此處視個案決定成立訴訟與否
就刑事範圍討論
在契約可成立的安全規範下 縱有故意或過失之情形 也僅於民事責任
刑事上仍可依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阻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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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9.25.51
※ 編輯: kentbu 來自: 61.229.25.51 (09/04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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