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比武契約與公序良俗的關係

看板MartialArts作者 (kentbu)時間16年前 (2008/09/04 16:09), 編輯推噓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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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isorkk (洞澈光明)》之銘言: 關於這部分的探討 v兄的進度比我快很多 這暑假的時間我有針對這部分做一些功課 我來補充一下我的看法 : 我的老師回應得很簡單 : 他說 : [比武契約有沒有違反公序良俗要看 : 有沒有放棄人格權並應依照實際情況判定] : 人格權涵蓋範圍廣泛 : 這裡所說的人格權應該是指健康權而言 以民事法律的範圍來探討 比武契約的成立與否需視實際情況而定 這點我與v兄看法相同 這與格鬥擂臺賽選手無法要求民事賠償的道理相同 都是健康權的範疇 在契約成立的條件下 刑事法可成立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可阻卻刑事責任 以上的內容 皆以v兄所言內容為前提 至於 之前有提到的生死狀 仍然為無效契約 : 簡單來說 : 不可以有[隨便打 打死打傷都沒關係]的事情出現 : 從這個角度詮釋 : 雙方應該要有一定的規則防護 : 之前網友提到的[一定要合格裁判合格場地否則契約無效] : 恐怕並不是事實 : 這些條件並不影響契約的效力 : 雙方訂定的比武契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責 : 但是在違反規則的行為還是有究責的權利 : 假如完全免責 : 那就會有放棄人格權的問題產生 : 會違反民法72條而無效 關於這部分 除了防護規則 護具亦是要件之一 因為契約只在一定程度範圍內阻卻責任 而非因契約拋棄健康權 所以健康權仍為受保護之標的 故規則與護具為必需之要件 除了違反規則的行為有究責之權利 若切磋過程當中的傷害 亦有故意或過失可探討 此處視個案決定成立訴訟與否 就刑事範圍討論 在契約可成立的安全規範下 縱有故意或過失之情形 也僅於民事責任 刑事上仍可依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阻卻責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25.51 ※ 編輯: kentbu 來自: 61.229.25.51 (09/04 16:12)

09/04 22:04, , 1F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這東西 很有討論餘地 學說上還有得爭議
09/04 22:04, 1F

09/04 22:05, , 2F
實務上連法定阻卻違法都很少用了 何況超法規
09/04 22:05, 2F

09/04 22:12, , 3F
樓上 那是因為可以阻卻違法的狀況其實也夠特殊了 XDDD
09/04 22:12, 3F

09/04 22:19, , 4F
得被害人承諾的問題爭議很大唷!實務拿捏的分寸抓不準
09/04 22:19, 4F

09/04 22:35, , 5F
得被害人承諾的部分 假如有規則議定 那故意過失犯規傷害
09/04 22:35, 5F

09/04 22:36, , 6F
還是沒有阻卻違法的適用吧 因為承諾的範圍不同
09/04 22:36, 6F

09/04 22:40, , 7F
看到法律問題直接end...我有法律恐懼症
09/04 22:40, 7F

09/04 22:59, , 8F
四樓高手快出來開課啊XDDD
09/04 22:59,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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