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真實的幹架跟想像中的有差距

看板MartialArts作者 (agent)時間12年前 (2012/05/24 23:59), 編輯推噓6(6039)
留言45則, 7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6/18 (看更多)
(看了這篇剛剛突然想回文但格式跑得很奇怪重打,順便精簡一點) 如果體重差異很大,似乎還有的動作是用一隻腳拌住後面,效果接近絆倒吧(?) 大致上會往側面摔 不管抬什麼重物腰椎間盤都很容易受傷,如果是用大腿力會比較好 順便想請教學法律的人(剛剛想得太滿) 如果我抓住他兩隻腳(這時候對方不可能有效打擊我) 胡亂一扭我們一起倒地 這樣應該不構成任何"攻擊"吧? 類似這樣的絆倒而不是理想的雙手割摔倒或衝倒他,應該於情於理都算很溫和了 (至少我這麼覺得) 這樣還有一個好處是無論如何倒地後攻擊方都抓著對方的腳 對方不可能突然坐山或是反踢 大不了就兩個人在地上扭成一團爛泥而已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0.8

05/25 01:59, , 1F
如果他倒地用手一撐 骨折了 那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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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02:00, , 2F
然後事實上你抓住他兩隻腳他還是可以
05/25 02:00, 2F

05/25 02:00, , 3F
往下尻妳後腦啦 所以要弄倒就要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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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05:56, , 4F
現場沒監視器就看哪邊律師比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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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05:57, , 5F
打架之後對方傷比較重多是你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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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混混打架 對方也不想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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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08:53, , 7F
我可以和你說就算對方只有皮膚紅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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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08:53, , 8F
幾小時就散了 他也可以告你過失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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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08:54, , 9F
只要1.有驗傷單 2.有構成 傷害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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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08:55, , 10F
只是這種小屁傷害 頂多5~30天拘役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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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澄清一下:驗傷單只有在兩造不爭執才有用 要告人要聲請調閱病歷,驗傷單本身是不太有證據力的,頂多說明傷勢 病歷才是才是隨時可供檢視的證據 至於詳細的原因或是法律上為什麼這樣認定我不知道,但在我的認知應該是這樣沒錯 ※ 編輯: NSACSS 來自: 114.42.3.87 (05/25 10:04)

05/25 10:46, , 11F
因為刑訴法的特信性文書須有例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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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12:27, , 12F
你說的是?事後的驗傷單? 因為我碰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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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常都是直接報警>醫院掛號>開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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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12:28, , 14F
單 所以病歷和驗傷單應該沒甚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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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12:28, , 15F
重點對方只是超小型紅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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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傷單應該只是個說明 附帶參考一下 圖解傷勢 在當做呈堂證物來說 除非揍你的人不跟你吵 不然驗傷單本身幾乎是沒效的 但你去掛號時的病歷紀錄在法庭上是有效的 事實上要告人只需要就診病例即可 病歷對於外傷多半也都會有圖示以及更完整的說明 驗傷單當然也是可以開一下加減用 如果有人要收高額費用慫恿你開驗傷單 或是特殊的驗傷單 都是沒有必要的 不管何種驗傷單 在法庭上的地位都是一樣...小 想要爭取自身權益的話應該要把重點放在病歷上 只是我也不是很會解釋,畢竟我不是讀法律的,我知道的大概就這麼多~~ ※ 編輯: NSACSS 來自: 114.36.89.69 (05/25 14:47)

05/25 15:59, , 16F
那如果立刻報警上醫院掛號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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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15:59, , 17F
有掛號的情況是不是代表有病歷呢?
05/25 15:59, 17F

05/25 16:00, , 18F
因為我之前是朋友車禍 所以報警 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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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傷外 也直接做筆錄 所以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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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16:00, , 20F
掛號-有病歷 警察在場+驗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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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與次事件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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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16:32, , 22F
有掛號有看診就會有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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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16:33, , 23F
其他部分應該是(吧)我也不敢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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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比較能完整說明我也很想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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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19:53, , 25F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被告以外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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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19:53, , 26F
於審判外的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另
05/25 19:53, 26F

05/25 19:53, , 27F
有規定以外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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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19:54, , 28F
同法159-4規定有特信性文書、159-5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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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19:56, , 29F
定有同意法則。這兩條就是159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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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19:57, , 30F
另有規定"。159-5是對方不爭執就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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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19:57, , 31F
同意你使用驗傷單當作證據。對方有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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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19:58, , 32F
執驗傷單的效力,就不能用驗傷單啦
05/25 19:58, 32F

05/25 19:59, , 33F
但是符合例行性的要件,依159-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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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19:59, , 34F
作為證據,所以病例是例行性文書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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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20:00, , 35F
但驗傷單是針對個案而作,虛偽的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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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20:01, , 36F
比較高,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
05/25 20:01, 36F

05/25 20:01, , 37F
第三行漏字 應該是"不得作為證據"
05/25 20:01, 37F

05/25 21:35, , 38F
謝謝~
05/25 21:35, 38F

05/26 02:55, , 39F
實務上傷害罪只要被害人驗傷 警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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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02:56, , 40F
會幫忙拍照存證 成立不難 若真逼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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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02:56, , 41F
出手 建議花錢消災和解了事 司法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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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02:57, , 42F
務上很少有正當防衛這選項 通常是互
05/26 02:57, 42F

05/26 02:57, , 43F
歐互控傷害 花錢拼和解才是上策 其他
05/26 02:57, 43F

05/26 02:57, , 44F
別用自己以為的是非對錯來挑戰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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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00:27, , 45F
上面這句話真的超實在...
05/27 00:27, 4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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