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解釋一下先簽後換(Sign & Trade)已回收

看板NBA作者 (Fundamental)時間11年前 (2013/07/05 15:37), 編輯推噓42(43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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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haunchow ()》之銘言: : 最近先簽後換這個詞兒好像很常聽到 : 包括像Evans,Howard跟JS都有可能經由sign & trade來轉隊 我先以舊版(2011以前)CBA中的概念來回答你。 : 問題1 : 有沒有人要來解釋一下先簽後換到底是甚麼?意義何在? 先簽後換原名Sign-and-Trade,如字面上所述,就是FA和母隊續約同時被交易到 另一隊的過程。(重點一:只有母隊擁有先簽後換的權力)這和一般的簽約不同 ,合約生效的前提是交易完成,如果48小時內交易沒有完成則合約無效。因此以 TE的例子為例,國王如果事後反悔,想要把TE留下來,合約是不會生效的。 至於先簽後換的好處主要有兩種,正好就是最近的兩個例子: 1.某隊想招攬的自由球員,自己卻沒有薪資空間,可以請母隊「代簽」再交易。 假設DH想去勇士,可是勇士沒有薪資空間,則先簽後換對三方的好處是: 勇士:原本不能簽DH,透過先簽後換成功獲得球員。 湖人:原本DH會白白跑掉,透過先簽後換獲得勇士球員或選秀權、現金。 DH:原本沒辦法去勇士,透過先簽後換可以去想去的球隊。 2.某隊不想留某自由球員,但可以順便要點東西回來。就是國王和TE的例子了。 鵜鶘:順便清出了隊上多餘的球員(Vasquez)和薪資空間(Lopez)。 國王:多要了球員回來。 TE:去成了想要的球隊。 另外,由於母隊通常會擁有球員的鳥權(Bird right),因此先簽後換還能夠讓 球員得到比較大筆的合約,幾乎都是三贏的結果。 : 問題2 : 像Howard這種UFA他可以拒絕先跟湖人簽約然後再被交易嗎? : 既然已經是UFA他就可以選擇跟任何一隊簽約不是嗎? : 為何要先跟舊球隊簽約後然後再被交易到新球隊? 如上,DH如果要去火箭、小牛、老鷹這種有空間的球隊,的確可以不透過 S&T, 但如果他想去勇士,非得要湖人配合不可,除非他要降薪 XD : 問題3 : RFA(Evans)跟UFA(Howard)的先簽後換有差別嗎? 就先簽後換來說是沒有差別的。 不過由於 S&T的威力實在太強了,後來有許多大牌球員跳槽,大量出現逼迫母隊 使用 S&T的情況(註),因此後來新版 CBA對此做出修正:透過 S&T簽約的球員 ,母隊將沒有辦法給予相較於其他球隊更優渥的合約。也就是說,如果球員要透 過 S&T轉隊,勢必得犧牲他原本所可以拿到最高的價碼。 註:這樣的情況最明顯是2010年 LBJ和Bosh轉隊到熱火的情況。以他們當時和母 隊(尤其是 LBJ)的交惡狀況,母隊尚且還要配合熱火完成 S&T,讓熱火能 夠進行後續補強,完全是因為不透過 S&T拿回一些選秀權,母隊將真的一無 所有。而這種規定持續下去,將會出現更多球星逼迫母隊交易到特定球隊, 俗稱合體的狀況,聯盟因而對此做出修正。 延伸閱讀:關於熱火隊如何操作,有興趣板友請見本版#1CH5qIrl,非常精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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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Z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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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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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非常簡單明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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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乾爹沒退休,感覺規定隨時可以為乾兒子量身訂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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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的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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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說,之前幫Hoop寫的原稿不見了,不然會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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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國高中生也看得懂吧 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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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5 15:52, , 9F
推 簡單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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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BJ跟BOSH是FA 母隊要拿些甜頭本來就要配合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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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講的好像是被逼的樣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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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是被逼的...比起LBJ跑掉,那些甜頭塞牙縫都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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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走投無路外,騎士根本沒有任何跟熱火交易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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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現在S&T也只能簽4年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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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 就是簽不下來才要S&T分些甜頭阿 難不成LBJ都是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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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能自己選球隊 得去騎士指定他最有賺頭的球隊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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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不是被逼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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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 你前頭講互惠 後面就便被逼 這邏輯豈不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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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沒搞清楚前因後果。舉DH想去勇士為例好了 固然 S&T提供了三方都有可能比現狀更好的選擇,可是那是在「DH不想留湖人」 的現狀才能成立的。你問湖人想不想留DH,想。你問湖人想不想在「DH確定離隊 後」撈點東西回來,湖人也想。哪個比較想?當然是前者。 三贏的狀態是在後者成立的情況下才出現的。湖人頂多是從輸得一敗塗地變成輸 得沒那麼慘。我說逼迫的原因在於,當初 LBJ和 Bosh 讓母隊先簽後換,進而導 致後來可以簽下 Haslem 和 Mike Miller,這絕對是同在東區,同時和 LBJ交惡 的騎士完全不樂見的狀況,可是他們為了不要血本無歸,還是只能這麼做。因為 他們沒有任何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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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點不是很懂d大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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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有點過度解讀了 FA就是有自由意志選擇球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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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惠對母隊而言 就是建立在「不會兩手空空」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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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要像中職這樣才叫對母隊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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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回到本身 母隊通常不想失去球星 所以讓球星離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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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就偏向是受球星轉隊所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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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LBJ和BOSH可否直接以自由球員身份讓熱火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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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請看我回覆的段落,但是透過 S&T,熱火又多了Haslem和Mil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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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都FA了 怎還有母隊”讓””讓””讓”這種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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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說的逼迫是指威脅恐嚇或之類的話,那的確是沒有。但是站在母隊別無選 擇的背景下,我認為用這個詞並沒有很過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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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不叫互惠叫施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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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5 16:24, , 29F
感謝回答我就在想妳上面的後續補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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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5 16:25, , 30F
好奇問一下為什麼透過S&T會多這兩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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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來話長,我找了好久才找到,請見本版 #1CH5qI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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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FA了選擇權本來就是在球員 母隊只能在球員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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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基礎下取得最大的利益 在我看LBJ或BOSH跟你舉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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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並無不同 何來就多了被逼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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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5 16:29, , 34F
都只是商業運作下各取所需的結果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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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還是沒搞懂我的意思。 所謂的各取所需,是在FA球員確定離隊之後才有各取所需。 不然你問問湖人:DH離隊是他們「所需」嗎? 問問當時騎士: LBJ離隊是他們「所需」嗎? 對於大魚的母隊而言,讓FA留下才是第一選擇,啟動 S&T完全不是他們想要的。 而為什麼最後會需要 S&T?換回來的東西有比較好嗎?沒有,那為什麼要交易? 這就是我所說被逼迫的意思。
還有 38 則推文
還有 2 段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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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你的話 但我想只是語意的差異 不影響整體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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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看不懂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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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加之罪都出來了X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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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一看就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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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第一段就懂了 三取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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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說是 LBJ鐵定要離隊的三取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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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5 18:13, , 79F
專業給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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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5 18:17, , 80F
一看就懂+1 簽約原本就是球員/球隊之間的錢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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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5 18:22, , 81F
所謂的交易就是雙方都拿到好處 就算強迫但還是不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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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想去的球隊有薪資空間,那想去哪就去哪,沒薪資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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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又很想去某隊,那就只好要原球團先簽後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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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本來就也能用強迫解讀,FA是能自由選沒錯,但也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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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9隻球隊都能讓你選,而去不了的球隊當然只能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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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母隊既然都用S&T,當然對象也不會是母隊最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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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比起FA變空氣,盡量追求最大利益而已,所以S&T這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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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球員和母隊來說,本來就既能用互利又能用被迫來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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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5 18:40, , 89F
推優米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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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5 18:57, , 90F
好文給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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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明瞭。想到之前某大濕說DH的2000萬鎂換成各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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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寫得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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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5 19:05, , 93F
萬鎂就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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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5 19:07, , 94F
07/05 19:07, 94F

07/05 19:10, , 95F
所以透過S&T的FA薪水不會占用新隊伍的薪資空間嗎?
07/05 19:10, 95F
會,但是可以免去「超過薪資上限不得簽自由球員」的限制,因為是透過交易。

07/05 19:13, , 96F
當然會占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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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5 19:24, , 97F
YummyKi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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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5 19:35, , 98F
假貨YK真的差太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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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5 19:45, , 99F
寫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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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purs2120 來自: 140.112.4.209 (07/05 19:49)

07/05 20:37, , 100F
推一下簡單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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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另外很想提一下前面兩位d大抓著"被迫"這兩個字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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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6 00:13, , 102F
轉其實很沒必要,文意明明簡單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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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是FA沒錯,但聯盟一海票規定本來就是在保障母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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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6 00:17, , 104F
避免球星都去大城市或拚命搞合體,大鳥條款之類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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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6 00:17, , 105F
比皆是
07/06 00:17, 105F

07/06 00:41, , 106F
推 真的是簡單明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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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6 01:24, , 107F
終於有人會編輯文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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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6 03:20, , 108F
終於解開我長久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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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6 08:18, , 109F
好文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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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6 11:16, , 110F
了解!(所以原本覺得邏輯上怪的也通了嗎?)
07/06 11:16, 110F
文章代碼(AID): #1HrdUwNs (NBA)
文章代碼(AID): #1HrdUwNs (N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