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如果薪資帽有老將特例會不會更好?

看板NBA作者 (信義山下智久)時間7年前 (2017/06/18 01:13), 編輯推噓2(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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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種條例的設計方法很簡單 1.要在同一隊待超過10個球季 (從新秀開始算,這樣也要到大約第三張約才開始算) 2.薪資裡面最多只有該年薪資帽的10%/15%/20%會被算入團隊薪資, 也不用繳豪華稅 10%/15%/20%依該球員薪資而定,若是球員的薪資是該年薪資帽的10~15%,就只算10% ,這樣的話高薪低薪的球員都能照顧到 3.此條款不能跟鳥權一樣隨著交易而轉移 我覺得這種條款還蠻好的,而且其實跟大鳥條例有分別的地方,鳥權在某些時候促成了大 量的先交易或是先簽後換,其實也不一定在鼓勵球隊的正向文化發展,雖然NBA是明顯的 商業行為,但是球隊文化的建立對於整體NBA形象甚至對於教育乃至於球迷的向心力都是 有幫助的,至少你不用告訴你的孩子:打不贏就加入他,打不贏就回家組更大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4.226.7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BA/M.1497719623.A.C2B.html

06/18 01:35, , 1F
你以為有多少人能在同一隊伍待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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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有點短,19歲進來才29歲,那樣還蠻壯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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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已經很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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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成進聯盟至少12年,最待在同一隊超過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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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要夠長,才能鼓勵球星留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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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8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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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例其實不算差,唯一忽略的地方是新秀一開始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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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地方的權利,只能被選擇挑選然後綁死很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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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一開始挑他的就是他不喜歡的地方或雇主,他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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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即使轉隊到他喜歡的地方,他也沒機會想有這樣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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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這其實並不太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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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果是Kobe那種等級的明星 你會留在北大荒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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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已經超級長了 你看看現在有誰待在母隊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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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傾向於如果真要設立這條款 應該七年八年就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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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8 09:16, , 16F
當球員工會吃素的? 台灣一堆資方打手
06/18 09:16, 16F
文章代碼(AID): #1PHMD7mh (N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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