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好機車的題目
啟宏,我寫到最後才發現.....(泣)
裁判字號: 86年台上字第2297號
案由摘要: 給付保險金事件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7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相關法條: 保險法 第 65 條 ( 18.12.30 )
要旨:
按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
使而消滅,為保險法第六十五條前段所明定。又所謂請求權得
行使時,係指權利人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而言。查本件員工誠
實保證保險契約第一條所約定之承保範圍,係被上訴人對上訴
人因其被保證員工之不誠實行為所致之損失負責理賠。而依該
保險契約第四條第一款約定,被保險人於發現被保證員工有不
誠實行為而導致承保範圍損失時,應即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要求
理賠之意旨觀之,所謂得為請求之日,似應指上訴人發現被保
證員工有不誠實行為致其受有損害之時而言。準此,本件保險
契約得請求賠償之狀態,必須符合「發現被保證員工有不誠實
行為」及「導致承保範圍損失」兩項條件俱備,始得謂發生承
保範圍之保險事故。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九七號)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事
庭所製作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要旨(民國八十四年八月至八十
六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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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無陵, 江水為竭, 冬雷陣陣, 夏雨雪, 天地合, 乃得與君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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