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制憲vs修憲
※ 引述《SteveYoung (史提夫樣)》之銘言:
: 「沒有先憲法的人權哪來憲法?」
: 挺有意思的想法,我以前沒想過
: 因為在我眼中,憲法純粹只是政治勢力相互鬥爭妥協而成的結晶
: 至於「政府,只是為了實現人權與所謂的民權,以及為了保護人民而存在的」這一命題
: 恐怕更是眾說紛紜而莫衷一是了
憲法,是政治勢力相互鬥爭妥協下的結晶,這在歐美各國都是,
只是他們想的更遠想的更嚴謹,因為是一群在想,不是基於修改一個人的意思。
我說的那句,「沒有先憲法的人權哪來憲法?」是一個哲學與邏輯的問題,
凡所有之物,都有一個「造物主」,先它們而存在,否則他們怎麼誕生?
以前君主時代以君主為「憲」,歐洲中古時代以教會為「憲」,
伊斯蘭國家以可蘭經為「憲」,特點都在於這些東西都在憲法之前誕生的。
中華民國憲法也是「被造物」,乃是基於三民主義(憲法第一條說的)與人權而生,
除卻人權,哪來憲法?更往上而論,哪來的三民主義?
一樣依照三民主義,在民權主義的演講稿曾說明,
「五權憲法」就是實現三民主義的機器,民主國家的政府本來就刺要為人民服務,
而非各政黨角逐的地方(理想的狀態下),我為何說中華民國憲法要重新制定,
因為我不想欺騙自己,試想:
當一部憲法在它所在國家生存三分之二的歲月裡,被凍結了超過三分之二,
七次修憲,哪一次不是政府體制的大翻修?精省、廢國大、修改立院與總統職權等,
跟當時美國原本只是要修邦聯條例,最後變成聯邦憲法,不是也是相類似的時空背景嗎?
: 中華民國現行的憲法,
: 就算是加上增修條文的修補(或惡整?)也是充滿矛盾的,
: 不過此處涉及一個問題:
: 有沒有哪個國家憲法是完美無瑕,毫無矛盾的
: 可能有,指是我不知道(這種可能性很高,因為我孤陋寡聞XD)
: 假如沒有,
: 那別人是怎麼運作的,
: 或許更值得參考。
: s兄所提的十問皆值得探討,
: 也非一兩句話可解,
: 不過單純就第五點而言,
: 想就教的是:所為「官員」一詞的範圍為何?
: 包含所謂「政務官」(如行政院長及內閣閣員等)嗎?
: 如果是,那我個人是相當反對的
: 主權可以視為一種權力
: 權力的行使本身是一種意志的展現
: 故難以找到所謂公正客觀的標準予以規範
我真的誠心的希望,如果要探求五院制要先看看國父全集,各大圖書館都有。
如果以三權分立解釋五權憲法,為何不乾脆改為三權分立?只是為了可笑的法統?
法國第四共和的國會為了讓政黨安定,又為防止出現第三共和的慘劇,
於是只保留最基本的,當時法國大革命留下來的人權宣言與之後兩部憲法的原則,
其餘交給戴高樂去修改,並經全體法國人民公投通過,這是何等胸懷?
回到正題,國父將國家權力分為國民權與政府權,
再進一步的將前者劃為選、罷、創、複四權,後者分為五權,
在國父的手稿中,國民大會底下是沒有總統的,為何呢?因為總統就是行政院長。
這是正常的,我在「是否有國會」一文中,已經說的很清楚了,
五院都是「官員」,按照防止任用私人的想法,由考試院依考試定資格在當時是正常的,
因為,很多政治酬庸,很多官員、議員根本就是沒本事又貪瀆,加上一堆文盲,
不符國父專家政治的期望,於是就希望考試院負責考試定全部官員資格,
但是,我特別強調國父口中的考試院是沒有「人事任用」與「公務員保障」功能的,
因為國父有說由考試定其資格後「總統」可「依法任用」之,所以哪來人事權?
政務官也可以經過考試或要求一定的學歷標準,只有議員才不用。
政務官是負責政策的,基本的學問與實力一定要有,所以就這點上我贊同國父,
老實說,考試有很多方法包含銓敘等,現在很多政務官的經歷完整,事實上可不必擔心,
我擔心的是下層政務官,也就是由政務官任命的政務官,這是有很大的問題的,
也是國父所擔憂任用私人最容易發生的地方。
另外,我必須要特別提醒,可以去看看洛克政府論與英國當時政制,你應該會會心一笑。
洛克講求政府的權力分為國會權與國王權(政府權),你看看與中華民國的架構,
有沒有覺得很神的相似點!然後再仔細觀察五權憲法中的國大與中共的人大,你會吃驚!
因為,按國父的理想,縣為基本的自治團體,往上才是省與中央,
縣為直接民主,由居民組成縣民大會直接選舉官吏(不是選議員),
爾後大會中舉派一人成為該縣的國民代表,到省組成國民代表會,
之後各省代表在組成國民大會,國民大會置諸五院之上,選舉五院時,先到所在各省縣,
舉行投票,代表們只是代替投票而已。立法院要幹麻呢?
其實,他才像上議院,甚至應該說是「國王的立法部」,不是「民意」機關,
之所以國父會說立法院也要人民選,只是開始時單純的把國會與立法院劃上等號,
等到後來,他就把五院分的清清楚楚,不再含糊了,他們都是「政府機關」。
立法院的議員指是代替人民制定法律而已,制憲權是在國民大會手中。
大家去翻很早以前的國父全集,然後拿來比較七次修憲後憲法,你說會不大亂?
原本就很單純的國民以他們的「四大功能權」去控制政府,使五院可以運作罷了。
然而,張先生為了蔣先生獨裁,但又不想破壞五院制怕惹禍上身,於是出現36年憲法,
不妨去參考五五憲草,看看發生哪些「趣事」。
: 例如:目前政府財政吃緊,負債累累,而民間失業率卻也不見好轉,
: 則政府應當:
: 甲、先健全財政,以消弭赤字為要,
: 亦或是
: 乙、增加總體需求,帶動民間投資,
: 這題答案當然不只這兩種,
: 但是請問這能透過所謂的「考試」予以解決嗎?
: 我們可以拿不同見解在議會辯論,交由歷史與人民下次投票作裁決。
: 可是無論如何是考不出正確答案的
「正確答案」?不,考政務官、常務官、法官、公務員,寫申論題哪來正解?
照你說來,法官也不能考?公務員也不能考?只能考選擇與墨書?
最重要的是對該事項的認知「程度」,不是對錯,社會科哪來的對錯?
同一歷史,不同身分、不同黨派、不同立場、不同階級就都有不同想法,何謂「正確」?
投票就是對的?這也是質疑的?
如果多數決是對的,為何大法官可以推翻立法院的立法?
如果您說的這種考試考不出答案,那麼大法官對憲法的解釋可能也是錯的,不是?
因此,我雖然開列這麼多問題,這些問題其實只有一個問題:台灣要選擇何種體制?
中華民國憲法到底是怎樣的憲法?單純的憲法組織法?還是人權保護法?
當馬英九說要將人權公約變成國內法,我高興國父的理想有人實現了,
但是看到現在,我徹底失望了,完全沒動靜,人民不在乎,政黨繼續打五都選舉,
之前反對的民進黨,竟然也開始加入選舉,說真的,這樣還不是違背憲法,這是啥?
難道所謂的「憲法」就是明文規定在名叫做「中華民國憲法」的條款文字?
若是,大法官無權擴張解釋人權與政府機能,
若不是,大法官引用這些「原則」時,不用在乎「依法」審判?
我實在很難懂,他們所謂的「法」是什麼?
依法行政、依法審判,是法治國原則,
其實上述只是一部分,法治國原則還有法律保留原則,又分為幾個層次:
第一、是憲法保留,是最為重要的部份,由憲法直接保障之,譬如第八條人身自由,
那是憲法的基本精神之一,以及其他所揭示的各人權條款,都是基本原則,
理所當然有些基本國策也將成為「社會權」,譬如增修條文第十條所說的部份。
其次、是國會保留,即「凡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必要、適當的變更事項,由國會保留之」,
而又衍生出所謂的「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兩部份。
最後,是廣義的法律保留原則,即是在國會合法授權下,政府依國會給予的手段,
以「比例原則」進行技術性立法、裁量與行政。
依法行政、依法審判、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
加上「司法國家」原則,才是真正的法治國原則,之前不想說太多,
因為會花很多篇幅,但是大家總是用「依法行政、依法審判」當作法治國原則,這不對!
法治國原則下,立法機關該立法而不立法,是不作為的違憲;
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該依法行政或審判,踰越比例原則或法律保留原則,也是違憲;
當修憲違法程序事項或違反權力制衡原則,也是違憲(參考爭議性釋字499號);
那麼,說了這麼多,不曉得了解我的想法,以及所謂的「法治國原則」嗎?
若有其他疑異,或發現我論述有錯,或我對五權憲法認知不對,也歡迎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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