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住行] 令人火大的腳踏車行(大榮)
※ 引述《wu0u4 (妳是我遙不可及的夢)》之銘言:
: 標題: Re: [住行] 令人火大的腳踏車行(大榮)
: 時間: Sat Feb 26 23:40:11 2011
:
: 口頭契約已成立
: 為何247-1不能?
: 雙方談價合意300元
: 老闆片面提高至600(內容變更)未經原po同意
: 難道爭執點會在一張紙?(契約書)
:
: 民法廣又雜 不用到很少去翻
: 有看不到的盲點還請s大指導
:
適用法律條文時,必須先了解法條與其規範的對象
247-1指的是「定型化契約」
定型化契約係指預先擬定+針對不特定人而訂定之契約
一般常見於信用卡、保險等相關契約
定型化契約也不一定要書面記載
如未書面記載,消保法第13條第一項規定須以顯著方式公告且經消費者同意
例如一般商場貼出的告示
原案之所以不能用247-1,是因為這並不是定型化契約
因為店家沒有以顯著方式公告,並事先取得消費者同意
(並不是每個契約都是定型化契約,定型化契約規定有特定的立法背景跟目的)
非定型化契約,自然不能依247-1主張契約無效
而且247-1是規範預先擬定好的契約條款有無效力
之所以叫「定型化」,就是在討論店家那張規定的死死的公告有沒有效
並不涉及個別磋商的契約內容
原案距離247-1的適用其實有點遙遠
更進階來說,現在一般消費性定型化契約,都是依消保法規定
民法247-1已經居於補充的地位(因為規定不完整,實務已經不會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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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66.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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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法律要深究是很複雜的,我補充的清楚一點
原案的契約性質應該是民法第490條承攬契約
490: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
,給付報酬之契約。
原則上一開始店家估300元修好車
等於雙方對「完成工作」(修車)與「報酬」(300元)
達成合意,承攬契約成立並生效
但是店家履行過程發現,自己的報酬預估錯誤
如果不是自己故意或疏失,他可以依民法第88條第一項主張「錯誤」
88Ⅰ: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
撤銷自己原來的意思表示,使契約溯及失效
(意思就是原來300元的契約全部失效,店家也不用修了)
但是店家選擇繼續履行(等於默示放棄自己的撤銷權)
他的給付義務就是「工作完成」
店家雖然可能支出超額的材料費(超過300元)
但是依第490條第二項
490Ⅱ: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也就是店家支出的材料費,原則都要算在300元裡面(一般交易習慣)
這個時候店家應該自己認賠把車修好
不過有學過法律的人,應該知道「推定」的效力,是可以推翻的
所以也有發生例外需要返還材料費的可能
例如真正維修的部份跟原契約約定部份差異太大,材料完全相異等等
如果對方拒付,最終店家可能還可以主張民法227-2條「情事變更」
227-2: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
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不過這種請求權需要上法院,對於解決一般生活問題幫助不大
結論:
店家一開始有撤銷權,可以選擇不修,或者請求另訂新的承攬契約
但如果店家修了,原則上就應該認賠自己把車修好,不得要求超額之報酬
(如果要請求,可能要上法院主張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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