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退宿問題!! 求救!
※ 引述《britvic (fly high)》之銘言:
: 亂入一下好了
: 也不用直接就打官司
: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382號、第684號
: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382 (#382)
: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84 (#684)
: 之前釋382號解釋,「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
: 育之機會,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並已對人民憲法上受教
: 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人民因學生身分受學校之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就其處分內
: 容分別論斷。如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
: 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
: 起行政爭訟之餘地。反之,如學生所受者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則其受教育之權利
: 既已受侵害,自應許其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但釋字第684號解釋,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
: 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
: 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
: 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 也就是說,即使不是退學處分,而是校內管理措施,你的救濟途徑至少有
: 申訴,申訴不成→訴願,對訴願結果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 如果申訴不成,你可以以該規則違反比例原則,違反憲法第23條之規定,提起訴願及行政
: 訴訟。
: 訴願,依訴願法第58條,「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
: 訴願。」也就是向中山大學的上級機關 教育部 提起。
這個並不適用本解釋文
因為退宿並非學校強制規定其退宿
也沒有影響到學生身分之改變或受教權受影響
因此如果單純要申訴的話只能採取校內申訴
如果沒有得到滿意答覆,再向政府提起訴願,
如果還是沒有而又不怕麻煩,可採取行政訴訟
就全部依照你的想法。
不過個人認為學校的作法並沒有不當
因為教官可能也無能為力,需要依法行政。
畢竟退宿時間也已經於上學期公告在網路上,
自己沒注意到只能算是疏失囉
如果還有疑問就提校內申訴吧
另外損害賠償則是不一定會成立
因為學校的環境衛生是應該做好沒錯
但是有時候山區的自然生物比較難以防治
跳蚤的話...要的話就看檢察官的定義吧
要起訴的機會不是那麼的高
提供你做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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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24.3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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