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97下 林鈺雄 刑事訴訟法 期末考
課程名稱︰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林鈺雄
開課學院:進修推廣部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9年6月16日
考試時限(分鐘):105mins (18:30~20:15pm)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Yes
試題 :
◎考試不可參閱法條,期初考作為加減分參考
一、試解釋下列名詞: 40%
1、交付審判制度
2、緩起訴制度
3、簡易判決處刑
4、告訴之(主觀)不可分效力
二、甲拾得乙之身分證,乃冒用乙名,後因竊盜被捕,冒用乙名應訊並經羈押‧
檢察官以乙名起訴,試問: 30%
1、設若第一審法院審理中發現錯誤,應如何處理?
2、設若第一審法院並未發現錯誤,而以乙名判處刑罰,上訴第二審後始發現
錯誤,應如何處理?
3、設若第一、二審法院皆未曾發現錯誤,皆以乙名判處刑罰確定,於移送監
獄執行時,始發現錯誤,應如何救濟?
三、甲涉嫌誹謗乙,經乙委任律師丙為自訴代理人,向管轄法院對甲提起誹謗罪
之自訴,乙於自訴狀中,詳細描述甲誹謗經過‧審判中,甲、丙到庭但乙未
到庭,自訴狀內容經當庭朗讀後,甲認為所言不實,要求法院應傳訊乙親自
到庭、命為具結並受詰問‧法院則以"乙乃自訴人並非證人,且依現行刑事訴
訟法並無強制自訴人到庭規定"為由,駁回甲之請求;甲所提相關事實經過之
質疑,則由"丙律師當庭代甲答覆"‧最後,法院採信乙自訴狀陳述及丙當庭
意見作為有罪裁判基礎‧試問法院處置程序是否合法?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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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想證明自己有多麼了不起!
我只是要告訴別人,我失去的東西,我一定要拿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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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16.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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