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校園] 合作社的交易分配金

看板NTU作者 (有鰒鰭的吳郭魚)時間13年前 (2011/07/07 15:10),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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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合作社盈餘 99年度合作社營業收入,預算為98,350,000元,實際決算為78,164,809元,達成79.4% 盈餘,預算為 1,100,000元,實際決算為約 451,374元,達成41.0% 交易分配金僅有每100元分配2元 (小數點省去) 其中過半金額由歷年剩餘款內依法可動用之交易分配金支付 由於收入減少太多 所以只能分配2% 所有社員都可以隨時到合作社查看所有社員(教師、職工、學生) 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所 以及相關的各項報告書與財務報表 依據合作社法第35條: 理事會應置合作社章程、社員名薄、社員大會紀錄及其他依法應備之簿冊 於合作社。社員名簿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社員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所。 二、社員已認購社股之日期及其股數與股票字號。 三、社員已繳金額及其繳納之日期。 四、保證責任合作社社員之保證金額。 合作社法第36條 理事會應於年度終了時,製作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財 產目錄及盈餘分配案,至少於社員大會開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後, 提報社員大會。 但召集臨時社員大會,不在此限。 前項書類,合作社應於社員大會承認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報請該管主管機 關備查。 合作社法第37條 前二條之書類,社員及合作社債權人,均得查閱。 合作社法第74條 合作社理事、監事或清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 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一、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 條規定備置、製作、造具、陳報、報告、提交相關簿冊、書類,或為 不實之記載。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社員及合作社債權人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查閱書類。 三、違反第四十條之一或第六十三條之一規定。 四、有第五十六條規定情事,不為宣告破產之聲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5.50

07/07 16:24, , 1F
實際決算為 45,374元 是不是少一位數啊?
07/07 16:24, 1F

07/07 17:09, , 2F
是,請待我回家查完資料後補正
07/07 17:09, 2F
※ 編輯: kuofuchi 來自: 140.112.155.50 (07/07 17:10) ※ 編輯: kuofuchi 來自: 114.32.98.96 (07/09 13:10)
文章代碼(AID): #1E5LldhY (N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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