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 獎勵金非工資的謬誤(林欣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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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金非工資的謬誤(林欣曄)
2013年03月28日
台大去年底將「研究生助學金實施辦法」改為「獎勵金實施辦法」,日前在
校務會議引發爭議。校方迭以「獎勵金非工資」、「無最低時薪問題」等理
由回應,但倘若助學金(或獎勵金)非研究生工讀薪資,那它到底是什麼?
依「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獎勵金實施辦法」第一條第一項:「本校研究生獎
勵金係為教育之目的,鼓勵研究生參與各系、所教學、服務、研究而設置,
期於學習過程中,提升研究生之研究知能及學術水準。」既名之為「獎勵」
,則在行政法上凡對相對人產生設定或確認權利或法律上重大利益之行政處
分,均屬授益處分。
同法第一條第二項明定:「研究生依前項規定參與教學、服務及研究,為其
受領獎勵金之負擔」,係在授益處分中附加相對人須盡一定之義務,命其為
一定之作為、不作為或忍受一些對相對人不利之內容,這在法律上的定性為
「附負擔授益處分」。
恐違平等比例原則
據此檢視台大獎勵金辦法,第一,對於研究生受領獎勵金的負擔,範圍與內
容未明確規範,造成其所負擔的義務未必與鼓勵學習、提升研究知能有關,
因而不符行政處分附款須具有「合目的性」,及「禁止不當關聯原則」限制。
第二,獎勵金由學雜費收入的固定比例支應,因總名額增加,加上為保障通
識課助教薪資,在僧多粥少情形下,卻開放碩三及博四以上,及在職、陸生
、外籍等研究生之獎勵金申請資格,使獎勵金金額大幅降低(從每月六千元
減少至二千六百元),學生若欲維持基本生活所需,則不得不另覓工作機會
,以致無法負擔獎勵金所課之義務而予以放棄。
第三,獎勵金未於每學年申請前公布發放金額,復於發放後恣意削減,亦不
符合行政行為明確性之要件;此外,新制把多數不會領取之在職生納入申報
人數,排擠弱勢系所的獎勵金額度,並將該辦法第四條中的「獎勵對象員額
」以註冊人數、而非實際領取獎助金之人數申報,也有違反平等原則與比例
原則之虞。
而即使校方否認獎勵金為薪資,在關於行政處分實質合法要件的合目的性、
合理與正當關聯性、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等要求下,
並非一口咬定獎勵金和負擔義務間「不具對價關係」,就可遁逃訂定「服務
時數」上限與「合理金額」下限的責任。
作者為台灣大學研究生協會前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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