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台大畢業的校友關心拔管嗎?

看板NTU作者 (cookieyu)時間6年前 (2018/04/30 16:58), 6年前編輯推噓16(1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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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借這個題目向各位大德請教一下目前狀況。po在八卦板上怕被洗掉,很多湊熱鬧的回 答又莫衷一是。所以想在台大板上直接討教。 目前風向很亂,當然也跟這個議題本身就很複雜有關。拔管事件當然是個政治問題。台大 校長作為一社會名器,其統獨傾向、藍綠光譜動見觀瞻,也使得這個位子也是各方政治人 物想拉攏或爭取的。在校內,各方派系、學閥也可以想見會在校長選舉這齣大戲上運作。 有意見認為教育部(或者有人認為更高層)因不滿管中閔的政治立場而發動拔管案。我想動 機如何不是我在這裡所想要發問的。我想向各位請教的是教育部在四月二十七日的回應在 「程序上」是否站得住腳?對我來說比較關心的是教育部的〈臺大校長遴選爭議案的法律 研析意見〉一附件(http://goo.gl/1QhMcW) 批評得是否有理? 這一個附件有幾個論證來說明其主張有理。我想只針對其中幾個段落向各位請教。 (一)台哥大董事長蔡明興作為遴選委員,而候選人中又有作為台哥大獨董的管中閔。這樣 的程序是不洽當的。同時,即便蔡明興已位列遴選委員,但他們之間的利害關係在選 舉期間又沒有徹底揭露出來。 我覺得這點的確有爭議。然而遴選委員究竟如何才算「公正」我想可能還是相對難以界定 的。同時要揭露多少利害關係才算洽當,可能也是需要再認定。所以這點我認為雖然問題 很大,但教育部得以在上面施力的空間也許相對小。 (二)管中閔「違規」兼職台哥大獨董,因屬重大違規,其當選應該無效。 這部分還可細分兩點,一個是管的違規兼職;另一個是此違規在選舉期間未被充分揭露。 比起蔡明興當遴選委員,我覺得教育部至少在這點上更能說服我拔管的理由。關於這點, 建議搭配〈管中閔獨董及參選時間表〉(http://goo.gl/LwPkzS) 服用。 台哥大在4/28向台大申請管中閔擔任獨董。5/17楊泮池簽署同意,但教育部認為這只是內 部簽呈,但整個流程台大校方還沒通過,這部分需要等到9/29台大校方通過與台哥大的產 學合作以及10/2台大回覆台哥大同意管教授就任台哥大各職位才生效。但根據與台哥大的 合約,管於6/14開始就已經就任台哥大各項職位(除了獨董外還有審計委員會和薪資報酬委 員會之委員),而實際上在8/31之前,管也列席台哥大薪資報酬委員會的運作。教育部因此 主張6/14至10/2之間,管在台哥大的工作都是屬於「違規兼職」的。如果根據〈教育人員 任用條例〉,也許甚至要「予以解聘或免職」。 這個部分對我來說滿有說服力的,因為原本的規定算是白紙黑字,沒什麼模糊空間。而各 項日期也都可考,比對起來也沒什麼主觀認定的問題。但即便教育部這份附件如此主張, 我想還是有很多部分是可以進一步去問的。 第一個是:為什麼可以拿這些法律套到台大頭上?大學自治難道需要配合這些法律? 這篇附件第一部分就在論證為什麼教育部這些監督和審查不會侵害到大學自治。教育部這 方面的回應我先放在一邊,因為這可能會開啟另一個更大的戰場,讓問題更複雜。不過姑 且就先當教育部這樣的回應失敗好了,但如果台大校內對老師們的兼職也有相同的規定, 那無論教育部有沒有介入,或援引這些規定,管在兼職上都可能發生了問題。台大校內到 底有沒有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同的規定,或者台大校內規定得較為寬鬆,這是我想 向各位請教的。 第二個是:這樣算是「違規兼職」嗎? 這可能是最核心的問題。像八卦板好像有人主張獨董角色特殊,不能當作一般的工作。對 此,教育部認為審計委員和薪酬委員和獨董不同。而且台哥大當初只有向台大申請讓管教 授兼職獨董,而沒有審計委員和薪酬委員的職務。所以即便以楊泮池簽署日期作為基準, 因台哥大當時未向台大申請審計與薪酬委員的職位,這部分仍是違規。 當然,到底審計委員、薪酬委員和獨董之間如何認定還可以進一步討論,雖然教育部已經 提出他們的論證認為兩種工作不同了。除了職位問題外,日期也是可以討論的,像教育部 宣稱楊泮池的簽署只能算是內部文件,必須要等台大正式回函公布之外才能作數。但應該 如何認定才合理,可能也能拿來吵吵。 第三個可能可以問的問題是:就當管爺真的違規兼職好了,但這樣他的當選就應該被當作 無效嗎? 相對我前兩個想問的問題,這個問題我覺得相對無解吧。如果我們是超級極端派,拒絕任 何政府的介入,連教育部簽名發聘書都當作對大學自治的侵害的話,那只要委員會們選出 誰,官員們都請給我閉嘴,台大說了算。但如果我們稍為妥協,不要那麼強硬,那政府可 以參與到哪裡,這條線可能也未必好劃。如果把這個問題當作是一種意識型態或立場的問 題,那我的問題可能就無法得到一個大家都能接受的答案。 當然,可能也有人會主張,違規兼職跟當選校長之間沒有關係,是兩碼事。教育部的論證 是這樣的違規在教育和道德上有缺陷,因此不適合作為台灣執牛耳的教育領軍人物。也想 知道各位在這部分的想法。 拔管案我覺得算是挺複雜的事件。挺管方將風向導向政治事件,我同意這絕對是個政治事 件,但我的問題主要是如果教育部以法律戰的方式來處理這個政治問題,這場法律戰教育 部的施力點是否站得住腳。不好意思,這件事情比較複雜,很多東西我還沒能完整爬完。 暫時是先看了教育部從規定的角度回應,至少目前還能說服到我。但還是想來問問所有在 公堂之上的人是如何評價教育部這樣的回應的。感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2.0.9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M.1525078715.A.D25.html

04/30 17:02, 6年前 , 1F
上面幾篇k大有回覆,他覺得教育部應該先做管違法兼職
04/30 17:02, 1F

04/30 17:02, 6年前 , 2F
的行政處分,才能依據此行政處分,做出不聘任的決定
04/30 17:02, 2F

04/30 17:03, 6年前 , 3F
只不過我也不是很懂,先推你認真討論
04/30 17:03, 3F
感謝推薦,我再來爬文看看

04/30 17:04, 6年前 , 4F
先推理性 不然等下PJ就來噓你惹
04/30 17:04, 4F

04/30 17:09, 6年前 , 5F
教育部:現在沒違法…以後不一定沒有
04/30 17:09, 5F

04/30 17:09, 6年前 , 6F
證明管爺沒違法…
04/30 17:09, 6F

04/30 17:10, 6年前 , 7F
沒違法還被卡不是政治事件是什麼
04/30 17:10, 7F
這部分好像是針對「赴中兼職兼課」的回應,台哥大兼職的部分應該是另外的。

04/30 17:11, 6年前 , 8F
僅針對第二點的內部簽呈同意是否生效的問題,這點其
04/30 17:11, 8F

04/30 17:11, 6年前 , 9F
實是教育部刻意從嚴解讀,因為內部簽呈同意到能夠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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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17:12, 6年前 , 10F
署產學合作的時間過長,簽呈應具有效力,在一般行政
04/30 17:12, 10F

04/30 17:13, 6年前 , 11F
機關內,對方來文請求,內部簽呈(至最高批核)同意即
04/30 17:13, 11F

04/30 17:13, 6年前 , 12F
屬於生效,後續多為機關發文、相關行政程序的流程
04/30 17:13, 12F

04/30 17:14, 6年前 , 13F
這點若從嚴解讀事實上會造成很多行政機關的困擾,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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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17:15, 6年前 , 14F
為所有批核都過了仍不算生效的話,有些標案或事項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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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17:15, 6年前 , 15F
會延宕到時限過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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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17:16, 6年前 , 16F
所以台大回應"內部簽呈生效"事實上是目前所有行政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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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17:16, 6年前 , 17F
同意樓上看法,看完之後也有同樣疑問
04/30 17:16, 17F

04/30 17:16, 6年前 , 18F
關公文往來的一致做法,以提高整體公文交換處理績效
04/30 17:16, 18F

04/30 17:17, 6年前 , 19F
我覺得教育部現在是無視於正常公文交換流程與行政庶
04/30 17:17, 19F

04/30 17:17, 6年前 , 20F
務所需處理的時間,還有雙方簽訂產學合作需要的作業
04/30 17:17, 20F

04/30 17:18, 6年前 , 21F
程序,來強硬認定違法 (亦即可能找不到其他違法情事)
04/30 17:18, 21F
感謝藍天鳥大說明。這好像也可以解釋為什麼教育部還要扯進來薪酬和審計委員的問題。

04/30 17:18, 6年前 , 22F
審計委員應該可以看看證交法怎麼說
04/30 17:18, 22F
※ 編輯: cookieyu (125.227.6.197), 04/30/2018 17:25:03

04/30 17:20, 6年前 , 23F
至於何謂違法,"兼獨董未報備"才算違法,強硬規定時
04/30 17:20, 23F

04/30 17:21, 6年前 , 24F
程要完全等到9月後,沒有哪家公司想聘任台大獨董了吧
04/30 17:21, 24F

04/30 17:21, 6年前 , 25F
發個文給你等到獨董能上任要半年,會計期間都過了
04/30 17:21, 25F

04/30 17:21, 6年前 , 26F
我認為如果這些聲明都是法院判決,那根據這些論述說
04/30 17:21, 26F

04/30 17:21, 6年前 , 27F
管有問題確實是無可厚非。但今天很明顯就是教育部自
04/30 17:21, 27F

04/30 17:21, 6年前 , 28F
己球員兼裁判,自己人關起門來討論,過不久就自己宣
04/30 17:21, 28F

04/30 17:21, 6年前 , 29F
布別人有罪。無論有沒有違法,都絕對不是教育部說了
04/30 17:21, 29F

04/30 17:21, 6年前 , 30F
算,尋求司法才是法治的真締不是嗎?
04/30 17:21, 30F

04/30 17:21, 6年前 , 31F
所以教育部事實上只能說時程問題,但管事實上有申請
04/30 17:21, 31F

04/30 17:22, 6年前 , 32F
,在規定上是沒有違法的
04/30 17:22, 32F

04/30 17:28, 6年前 , 33F
依教育部的解釋是不可能聘現職教授為獨董的,因為沒上任企業
04/30 17:28, 33F

04/30 17:29, 6年前 , 34F
如何去生個獨董的產學合作....
04/30 17:29, 34F

04/30 17:30, 6年前 , 35F
基本上是台大內部同意到十月完成契約然後打契約完成前的空窗
04/30 17:30, 35F

04/30 17:33, 6年前 , 36F
這樣的作法很不方便,為什麼這樣說呢 因為政府很多標
04/30 17:33, 36F

04/30 17:33, 6年前 , 37F
案(甚至幾乎所有)都是先決標、契約先行才開始審定契
04/30 17:33, 37F

04/30 17:34, 6年前 , 38F
內容跟雙方用印,整個程序約在一個月左右,但這時間
04/30 17:34, 38F

04/30 17:34, 6年前 , 39F
內標案若有任何工作事項廠商都必須要先照做、業主也
04/30 17:34, 39F

04/30 17:35, 6年前 , 40F
需要配合,若強硬要求所有行政流程完成才算起始,我
04/30 17:35, 40F

04/30 17:35, 6年前 , 41F
想大家都不要玩了,就在等程序的時間就耗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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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17:37, 6年前 , 42F
以後可以說在契約簽訂日前業主跟廠商的協議都是違法
04/30 17:37, 42F

04/30 18:06, 6年前 , 43F
獨董都是公開訊息 並沒有什麼不揭露的問題啊
04/30 18:06, 43F

04/30 18:08, 6年前 , 44F
推個理性
04/30 18:08, 44F

04/30 18:10, 6年前 , 45F
獨董要跟公司有一定的獨立性才可以當耶..=.=
04/30 18:10, 45F

04/30 18:11, 6年前 , 46F
"台哥大當初只有向台大申請讓管教授兼職獨董,而沒有審
04/30 18:11, 46F

04/30 18:11, 6年前 , 47F
計委員和薪酬委員的職務。"
04/30 18:11, 47F

04/30 18:17, 6年前 , 48F
你知道獨董是審計跟薪酬的當然委員嗎? 而且這兩個也都有函
04/30 18:17, 48F

04/30 18:18, 6年前 , 49F
申請同意在先 打的就只有產學合作的契約
04/30 18:18, 49F

04/30 18:20, 6年前 , 50F
我只是摘錄本篇原文
04/30 18:20, 50F

04/30 18:23, 6年前 , 51F
吃屎的多了吃完請不要吐出來說那是別人餵的我只是吃完吐出來
04/30 18:23, 51F

04/30 18:25, 6年前 , 52F
嗯......其實關於獨董和審計、薪酬委員會的關係我也是轉
04/30 18:25, 52F

04/30 18:25, 6年前 , 53F
教育部的附件的。不好意思,我也吃屎又吐出來了......
04/30 18:25, 53F

04/30 18:26, 6年前 , 54F
我摘錄的不是這篇不懂的地方嗎?
04/30 18:26, 54F

04/30 19:05, 6年前 , 55F
個人覺得,如果教育部認為影響太小,那就增加遴選委
04/30 19:05, 55F

04/30 19:05, 6年前 , 56F
員代表人數即可。而不應該這樣翻桌。這非常影響將來
04/30 19:05, 56F

04/30 19:05, 6年前 , 57F
政黨輪替後,新上任政黨的合法性。
04/30 19:05, 57F

04/30 19:17, 6年前 , 58F
誰會因為管中閔當獨董就投他 笑死
04/30 19:17, 58F

04/30 19:22, 6年前 , 59F
之前從來沒有那個規,到現在為止也沒聽說違了哪個法?
04/30 19:22, 59F

04/30 19:42, 6年前 , 60F
04/30 19:42, 60F

04/30 19:42, 6年前 , 61F
相比鍾嘉德,代理校長批可前,管中閔已參與薪酬會
04/30 19:42, 61F

04/30 19:51, 6年前 , 62F

04/30 19:57, 6年前 , 63F
04/30 19:57, 63F

04/30 21:13, 6年前 , 64F
獨董是薪酬委員會的當然委員?
04/30 21:13, 64F

04/30 21:30, 6年前 , 65F
抓這個時間差老實講沒有營養,他就是有報備有核准。
04/30 21:30, 65F

04/30 21:48, 6年前 , 66F
就是雞蛋裡挑骨頭、刻意刁難無誤
04/30 21:48, 66F
我想教育部是不是其心可議也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不過我會比較偏向先從程序本身談 起,把兩方的動機擱置一旁。例如kaky大提出的,獨董與審計薪酬委員是同一職務,不應 分別看待,因此教育部關於這部分的糾正是無的放矢。這點與教育部的主張不同,我想也 是應該被重點討論的事項之一。另一點是blueskybird大提出的,實務上,只要部門主官 簽署同意就應該被視作完成批准,後續只是行政流程的處理時間而已。也就是說台哥大的 申請在楊泮池簽署時就應該被當作被批准了,也因此管中閔的就任獨董並無違規兼職。但 在法律上來說,這份契約究竟要等十月學校回函時才通過,抑或只要校長批准便行生效? 這也是值得討論的點。而無論是職務問題,還是批準時間問題,教育部的這份〈附件二〉 中都有作出為什麼他們會這樣主張的理由和論證。而這些理由是否站得住腳,就是我希望 能從板上各位較為專業或已擁有比較多資訊的板大身上想請教的。

04/30 22:04, 6年前 , 67F
其實是台灣大很照規矩吧 獨董可以直接參與委員會,但
04/30 22:04, 67F

04/30 22:04, 6年前 , 68F
台灣大堅持另發文詢問職務核可,管也按規定申報
04/30 22:04, 68F

04/30 22:04, 6年前 , 69F
這樣反而被拿來大作文章
04/30 22:04, 69F

04/30 22:05, 6年前 , 70F
所以是否走司法程序就能徹底解決問題呢,有請專家開示
04/30 22:05, 70F
※ 編輯: cookieyu (39.9.228.214), 04/30/2018 22:22:19

04/30 22:12, 6年前 , 71F
唯有司法程序才能認定管違法與否,教育部是不合適的
04/30 22:12, 71F

04/30 22:12, 6年前 , 72F
單位,請的諮詢委員更是莫名其妙的人,法律解析的結
04/30 22:12, 72F

04/30 22:12, 6年前 , 73F
論也是主觀意識判讀管違法兼職,現在開始訴願然後行
04/30 22:12, 73F

04/30 22:12, 6年前 , 74F
政訴訟是最合理的作為,因為不提訴願與訴訟等於承認
04/30 22:12, 74F

04/30 22:12, 6年前 , 75F
教育部認定的違法情事,但整個程序遴選委員會完全依
04/30 22:12, 75F

04/30 22:12, 6年前 , 76F
遴選辦法進行,沒道理承認哪邊有疏失或違法,因此台
04/30 22:12, 76F

04/30 22:12, 6年前 , 77F
大自然會提訴願跟訴訟,最後由法院解讀應會導向特別
04/30 22:12, 77F

04/30 22:12, 6年前 , 78F
法優先原則,整體程序無違反特別法
04/30 22:12, 78F

05/01 01:21, 6年前 , 79F
感謝藍天鳥大大回答
05/01 01:21, 79F

05/01 04:40, 6年前 , 80F
教育部要嚴格解釋也不是不可以,只要一以貫之全部的同意都採
05/01 04:40, 80F

05/01 04:41, 6年前 , 81F
最嚴格解釋,但是同樣的也請先下行政處分有了違法兼職行政處
05/01 04:41, 81F

05/01 04:42, 6年前 , 82F
分那也才有依據,但同樣的這個違法處分相對人也可以依法救濟
05/01 04:42, 82F

05/01 09:45, 6年前 , 83F
教育部故意不下處分你能奈他何?
05/01 09:45, 83F

05/02 11:23, 6年前 , 84F
臺大校長遴選爭議案的法律研析意見 獨董和董事間 具有監督
05/02 11:23, 84F

05/02 11:24, 6年前 , 85F
者與受督者的制衡關係,且對於董事薪酬具有法定影響力
05/02 11:24, 85F

05/02 11:25, 6年前 , 86F
渠二人間於法律及經濟方面,均具有特殊的重大利害關係
05/02 11:25, 86F

05/02 11:27, 6年前 , 87F
(節錄自第四頁上方) 如果獨董和董事間是獨立關係
05/02 11:27, 87F

05/02 11:27, 6年前 , 88F
請問這段論述還成立嗎?
05/02 11:27, 88F

05/02 11:28, 6年前 , 89F
還是實務上有避免獨董和董事掛勾的監督方式
05/02 11:28, 89F

05/02 11:29, 6年前 , 90F
另同意kaky大如果教育部要這樣解釋 應先給行政處分
05/02 11:29, 9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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