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尊重法律,不要叫總統違法
看板NTUMBA-89作者kingbo (..................)時間20年前 (2004/03/30 08:05)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 0人參與討論串1/2 (看更多)
這封信沒有要大家支持誰,藍的就支持藍的,綠的就支持綠的,
但是我希望大家可以花三分鐘認真看完這封信,不要被媒體及少數無恥的立委誤導,
吵吵鬧鬧到現在,我想很多人還是不清楚法律到底怎麼規定,只是一昧的指責陳水扁不驗票,
但是各位是有唸過書的人,希望大家可以理性的來看這封信,你就可以瞭解為什麼現在還不驗票,
不要跟著人家起鬨說民進黨都不驗票,不要什麼都推給阿扁,一直模糊法律程序,
我們是一個國家,有政府,有司法院,有法律,有法官,不是阿扁想怎樣就怎樣。
因為總統權力再大,也不可以違法。
1.
「總統副總統選罷法」明文規定,"除了本法無規定外,才准用其他法律",
其中並規定,"選票有爭議須經司法驗票",而非一般公職人員選罷法的"行政驗票"。
民進黨也同意國親版本的修法,讓總統副總統選罷法改成 "行政驗票",
並破天荒的為求和平妥協國親版本的 "法律得以追溯既往" 到 3/20 的總統大選
(溯及既往,這真的很嚴重,有點像騎車沒戴安全帽罰五百,溯及既往的話,
全台灣有騎過機車的都要罰一次,因為以前都沒戴安全帽,溯及既往幾乎是違背法律常理的)。
可是民進黨同意之後,國親又翻案說要加一堆條件,譬如可投票而未投票者可補投票,受刑犯等皆可投票,真的只能說亂來。
ps.按照目前的規定,我國只有「司法驗票」,而無「行政驗票」;
後者可以由行政機關於各鄉鎮市就地安排集中驗票程序,但司法驗票一方面不是行政院的權責,
另方面是由司法院的法官們進行驗票,但問題是,台灣的法官人數有限,司法驗票將會很費周章。
2.
國親陣營提出的「選舉無效之訴」,則被告是「中央選舉委員會」,也就是說,高等法院下裁定保全的證據[全國選票]
依選舉罷免法規定,原告必須舉證有何違反選罷法之處,方可以進行驗票,也不是雙方同意即可驗票,
因此就此事而言,跟陳水扁實在沒有任何關係,我不知道國親為什麼一直說要見阿扁,要求他同意驗票。
ps.現在選票已經被高院查封,只有等國親舉證違法事項,法官才可以碰,才會進行驗票,不然現在沒有人可以碰那些選票,
國親到現在都沒提出違法事項,所以當然沒辦法驗。所以別再怪綠營不驗票,他們也無能為力。
3.
至於「當選無效之訴」,被告才是「陳水扁」,但是國民黨尚未提出,
因為昨天才公告陳水扁當選(還被阻擋,不公告哪來控告當選無效),
被告昨天才剛適格而已,既然尚未有訴訟(因為國親不提抗告了,要重新提起訴訟),
則也無法有兩造當事人,當然更沒有所謂陳水扁同意就可以驗票的情形
4.
現在討論黃珊珊大律師(國親委託律師)的論點,首先,這不是一個民事訴訟,因此她的前提就是錯的。
其次,就證據調查一事來說,(驗票在司法程序裡面就是證據調查),除非證物有毀損滅失之虞不能不馬上戡驗,
否則應該是要等到訴訟程序進行到那一步的時候才能來做。
就現在的情形看來,之前的訴訟因不合法被駁回,如果要爭取時效根本就不應該再去抗告了,(快換律師吧!!!)
而應該直接重行起訴,(程序駁回本來就不影響實體爭議的再起訴),然後要確定其訴訟的範圍,也就是,有疑點的票匭到底有那些,
並且要檢附釋明之證據,而國親的律師這個時候該做的事情,就是要說服法官的確有疑點,以促使其進行證據調查的程序。
講難聽一點,若依該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條文,
「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這裡根本無關乎當事人主義,因為國親就是已經提出主張而且又聲明證據了,
就證據調查這一點上只有法院認為必不必要而已,被告候選人跟被告機關同不同意根本就不重要。
好吧,最後能為黃大律師的說法找到根據的法條是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同樣是依該條準用而來)
該條規定:「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
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之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第二項略)
但是請注意,這一條的規定裡面可以用他造同意來取代其他要件的是第一項前段,
也就是國親在第一個晚上就已經用群眾暴力的方式做了的證據保全,
後段的規定還是要「有法律上之利益並有必要」,光是對造同意是不行的,
請問黃大律師提出了什麼論理跟證據說明他們符合這個要件?
國親快換律師吧。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8.0.60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