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個人感言

看板NTUSA作者 (文亞南)時間22年前 (2002/09/28 01:4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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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rueright (這樣才對)》之銘言: : ※ 引述《LORDJACK (文亞南)》之銘言: : : 唔... : : 我說的是 : : 請問有問題的票箱, 選務人員是哪幾位?? : : 由哪位候選人推薦的? 這種基本的消息要公佈吧.. : 喔。我不是選委,也不知道選委的說辭 : 但是我很認同你的看法 : 的確是要公佈 : 不過,公佈出來以後呢,該怎麼辦呢? : 都是他們的錯,把他們阿魯巴到死是嗎? 這位同學問得很好 首先我們仔細看看我的的法規 關於當選無效的宣告 載於台灣大學學生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第四十八條 其中明確的記載是由選委會來宣告當選無效的 完全不牽涉到學生法官 也就是說, 選委會當然是先自己調查, 然後經多數決宣告 " 當選是否有效" 選委會今天是不履行這個職責才被人家告的 想想如果我是選委的話 首先有同學檢舉於哪處有疑似做票行為發生, 舉發權載於同辦法第四十六條 第一個想到的是 "啊幹, ㄘㄨㄚ塞, 居然有人做票" 然後趕快調查有問題的幾個票箱 關於幽靈選票的部分, 也就是有人簽名, 卻沒這個學號的部分 當然是把負責看票箱的選務人員一起找來研究怎麼會有這種事發生 如果這些簽名發生在簽名簿最後面 選務人員可能會說 " 啊, 我那個時候最後有個怪叔叔來收票箱, 一定是他幹的" 如果發生在中間, 他可能會說 " 啊, 中間我去喝水的時候, 回來看到某候選人在四周徘徊" 如果偽造的簽名穿插在整本簿子之中 選務人員又支吾其詞 那就把這位選務人員公告出來( 好讓他被打) 然後直接送獎懲會 然後對於當選是否有效的部分, 選委會就可以依照自己的職權去決定 " 當選是否有效", 不一定要載明原因 有同學繼續抗議搞不好其他的簽名也是偽造的, 只是剛好學號寫的好而已 那也很簡單, 一個一個打電話去取得這些人的授權 出具證明例如 " 茲 證明本人文亞南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五日於台大學生會長選舉 電機所投票所親自投票, 因一時不察由選務人員代為登記資料, 其疏失 並未影響本人投票意願與投票對象" 這樣就解決了, 法官百分之一千沒意見 當然很多人會覺得這樣太累太虎濫了吧 這樣的做法, 是確保選舉有效, 不用重選的辦法 也能使選委會有決定某人當選有沒有效的辦法 當然我們不用讓法官百分之一千沒意見, 其實百分之一百就夠了 如果法官覺得你們根本未盡心力, 他們才會判需要重選 如果覺得選委會有盡基本的義務的話, 法官必須尊重選委會的決定 選委會真的想挺張的話, 真正的做法 是把這案給查清楚, 最後再宣告 " 因為問題票不足以影響選舉選果, 當選人依然為ABC" 這樣法官才拿選委會一點皮條都沒有 很可惜, 選委會沒這樣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1.23.182.218 ※ 編輯: LORDJACK 來自: 210.58.160.82 (09/28 01:48)
文章代碼(AID): #zb9depY (NT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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