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個人感言
※ 引述《Trueright (這樣才對)》之銘言:
: ※ 引述《LORDJACK (文亞南)》之銘言:
: : 唔...
: : 我說的是
: : 請問有問題的票箱, 選務人員是哪幾位??
: : 由哪位候選人推薦的? 這種基本的消息要公佈吧..
: 喔。我不是選委,也不知道選委的說辭
: 但是我很認同你的看法
: 的確是要公佈
: 不過,公佈出來以後呢,該怎麼辦呢?
: 都是他們的錯,把他們阿魯巴到死是嗎?
這位同學問得很好
首先我們仔細看看我的的法規
關於當選無效的宣告
載於台灣大學學生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第四十八條
其中明確的記載是由選委會來宣告當選無效的
完全不牽涉到學生法官
也就是說, 選委會當然是先自己調查, 然後經多數決宣告
" 當選是否有效"
選委會今天是不履行這個職責才被人家告的
想想如果我是選委的話
首先有同學檢舉於哪處有疑似做票行為發生, 舉發權載於同辦法第四十六條
第一個想到的是 "啊幹, ㄘㄨㄚ塞, 居然有人做票"
然後趕快調查有問題的幾個票箱
關於幽靈選票的部分, 也就是有人簽名, 卻沒這個學號的部分
當然是把負責看票箱的選務人員一起找來研究怎麼會有這種事發生
如果這些簽名發生在簽名簿最後面
選務人員可能會說
" 啊, 我那個時候最後有個怪叔叔來收票箱, 一定是他幹的"
如果發生在中間, 他可能會說
" 啊, 中間我去喝水的時候, 回來看到某候選人在四周徘徊"
如果偽造的簽名穿插在整本簿子之中
選務人員又支吾其詞
那就把這位選務人員公告出來( 好讓他被打)
然後直接送獎懲會
然後對於當選是否有效的部分, 選委會就可以依照自己的職權去決定
" 當選是否有效", 不一定要載明原因
有同學繼續抗議搞不好其他的簽名也是偽造的, 只是剛好學號寫的好而已
那也很簡單, 一個一個打電話去取得這些人的授權
出具證明例如
" 茲 證明本人文亞南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五日於台大學生會長選舉
電機所投票所親自投票, 因一時不察由選務人員代為登記資料, 其疏失
並未影響本人投票意願與投票對象"
這樣就解決了, 法官百分之一千沒意見
當然很多人會覺得這樣太累太虎濫了吧
這樣的做法, 是確保選舉有效, 不用重選的辦法
也能使選委會有決定某人當選有沒有效的辦法
當然我們不用讓法官百分之一千沒意見, 其實百分之一百就夠了
如果法官覺得你們根本未盡心力, 他們才會判需要重選
如果覺得選委會有盡基本的義務的話, 法官必須尊重選委會的決定
選委會真的想挺張的話, 真正的做法
是把這案給查清楚, 最後再宣告
" 因為問題票不足以影響選舉選果, 當選人依然為ABC"
這樣法官才拿選委會一點皮條都沒有
很可惜, 選委會沒這樣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1.23.182.218
※ 編輯: LORDJACK 來自: 210.58.160.82 (09/28 01:48)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