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學校的行政人員態度不好 難道公務人員될…
※ 引述《mosquito520 ( )》之銘言:
: 我前面都是翻民法...倒忽略了有圖書館法這條XDDD
: 基本上,根據圖書館法第八條,
: 只說明了圖書館可以基於使用者權利義務均衡原則,訂定相關規定。
: 這說明了兩個部份...圖書館可以訂定相關規定...
: 以及訂定的相關規定必須要符合使用者權利義務均衡原則...
: 沒有說明要罰多少,也沒有說明何謂使用者權利義務均衡原則...
的確沒有明訂,敝人猜想可能是為了方便配合時空背景的變動而將細項交給
各諮詢委員決定。
: 這裏附上某學校圖書館館長對於逾期罰錢的討論跟解釋...
: http://it.lib.nttu.edu.tw/board2/read.php?serial=217¤t_pagenum=6
: 也可延伸到書籍遺失要罰錢來看待,
: 不過文章中那位館長的論點有個地方有錯誤...
: 二. 現在圖書館的罰款的根據是什麼??
: 1. 東師2001年12月20日行政會議, 通過圖書館讀者服務規則, 於2002年1月1日開
: 始實施, 其中第五十條規定: "借書到期未歸還者,逾期每日每冊罰款新台幣五
: 元,若逾期一個月以上仍未歸還者,除按日罰款至滿一個月外,並得依圖書
: 遺失相關規定辦理。" 這是東師校內法規的依據.
: 2. 中華民國九十年1月17日明令公布的圖書館法第八條亦有如下文字: "圖書館辦
: 理....等項服務, 得基於使用者權利義務均衡原則, 訂定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
: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 經限期繳納...", 這些文字都告訴我們, 圖書館是可以訂定
: 規則, 對違規者處以罰鍰的, 這是國家法律層級的依據
: 圖書館法第十九條不是給一般圖書館用的,
: 那是規定全國出版品必須要繳到國家圖書館,
: 不繳的話要罰出版品售價的十倍。
: 換句話說,圖書館法也沒有明確的授權圖書館可以罰錢。
是的,關於此點敝人同上述猜想回答。
: 我認為遺失罰十倍太高是根據下面這條,
: 民法第468條
: 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
: 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
: 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負
: 責任。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all&Lcode=B0000001
敝人另有見解,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
圖書館法仍是優先適用,而民法第468條應可視為補充法(?)
: 這裡強調損害賠償責任,
: 這都還有討論的空間,但是十倍是不是超過使用者所造成的損害?
: 我認為這點是成立的,更何況不少學校的圖書館大多罰到兩倍三倍而已。
或許重點應該對於"請校方解釋諮詢委員以何種考量或標準訂出十倍這個數字"
這件事才有明確著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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