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護士與醫院簽約提早離開這樣有違法嗎?
朋友是護理人員,與診所簽約兩年的工作期限
但是不久前考上二技部,想要去念書,所以提出離職
可是護理長幫她說算了一下說要賠違約金五萬多
但是我心裡很納悶,這樣不是違法勞基法嗎?
雖然我不知道違反哪一條,但是記得類似這種不合理的合約
不是違法的嗎?
所以想幫朋友問問板上有經驗的人,請問這樣是否可以強制說要離職?
還是要尋求勞工局的幫忙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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