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北美] OPT 新規定的解讀

看板Oversea_Job作者 (我是聰明人)時間16年前 (2008/04/21 12:2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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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YO (茉幽)》之銘言: : No.4 OPT 待業期 (失業)在拿到OPT之後,總共的待業(失業)期不可超過90天, : 否則OPT自動失效,如果你拿到17個月的延長許可的話ꄊ: A待業期可增加30天=total 120天! : 但是從畢業後到OPT生效期間的天數不算, OPT生效開始之前不可以偷偷開始工作喔! : 這些新的規定如果生效的話意味著什麼呢? : #1. 以往用OPT期間(12個月)來prepare 申請別的學位/學校的計畫行不通, : 因為OPT生效三個月內沒找到工作就bye 了 : to be continued.... 關於這點最近在我們學校辦的說明會聽到的好像有點不一樣 不過規定剛出來可能校方也不一定非常清楚 在這裡提出來跟大家討論一下 如果三個月內沒有找到工作,是喪失提出申請延長的資格 那就代表是照著原本的opt制度走 這樣的制度是希望申請延長的人 是真的因為有工作而延長 如果沒申請延長的話 opt還是一年 並不是說現在opt都改成29個月 我剛剛重看了一次原始檔案對這部份還是不太了解 希望板上高手可以給予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7.151.23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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