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北美] OPT 新規定的解讀
※ 引述《MOYO (茉幽)》之銘言:
: No.4 OPT 待業期 (失業)在拿到OPT之後,總共的待業(失業)期不可超過90天,
: 否則OPT自動失效,如果你拿到17個月的延長許可的話ꄊ: A待業期可增加30天=total 120天!
: 但是從畢業後到OPT生效期間的天數不算, OPT生效開始之前不可以偷偷開始工作喔!
: 這些新的規定如果生效的話意味著什麼呢?
: #1. 以往用OPT期間(12個月)來prepare 申請別的學位/學校的計畫行不通,
: 因為OPT生效三個月內沒找到工作就bye 了
: to be continued....
關於這點最近在我們學校辦的說明會聽到的好像有點不一樣
不過規定剛出來可能校方也不一定非常清楚
在這裡提出來跟大家討論一下
如果三個月內沒有找到工作,是喪失提出申請延長的資格
那就代表是照著原本的opt制度走
這樣的制度是希望申請延長的人 是真的因為有工作而延長
如果沒申請延長的話 opt還是一年 並不是說現在opt都改成29個月
我剛剛重看了一次原始檔案對這部份還是不太了解
希望板上高手可以給予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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