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Talk] 賦權不平等 = 歧視 ? 恐怕這誤會大了…。
巧遇哲學同好實為開心。以下部分內容恕刪。
: 不好意思,由於念哲學的緣故,對唯物唯心什麼的很敏感,如果要講到唯物
: 那唯物論主張一切都可以化約為物質變化,這樣的說法否定掉了自由意志
近年來對腦神經學與腦生物學的研究指出,
事實上人類擁有的自由意志化約為物質變化不是不可能,
同時,我們擁有的這種自由意志,如同我們所擁有的「有限理性」一樣,
這個自由意志是一種「多重選擇陷阱」下的假象,是「有限的自由意志」,
我們更多在決策上的時點是被我們過去累積下的基模塑形而成的直覺式決策產物。
因此,唯物論似乎沒有否決掉自由意志的存在,
而是更讓我們去瞭解我們口中的自由意志「實際上是什麼」、「又怎麼運作的」。
結論是:在一定的框架限度下,我們的確有自由意志,只是不如我們所想的神通廣大。
: 所以你談的法律什麼的,就不會存在,因為人認為自己可以遵守與否,只是幻覺而已。
同上。
: 如果你說法律有用,那麼天賦人權主張的是什麼?
: 是自然權利
: 什麼是自然權利?
: 一、人類的自然社會,是一種自由的狀態。亦就是說,人的自由是天賦的,
: 其所以不自由,完全是人為所造成的結果。
: 二、天賦人權不能讓予、不能放棄,亦不能受侵害。
: 三、所謂天賦權利有三:即生命、財產和自由。
若您是哲學出身,一定了解「自然權利/天賦人權」的發展背景是什麼。
是自然法,自然法的本質來自於道德規範落實於法學與政治學上,
而這樣的道德規範來源,又來自於自然法出現的歐洲大陸「文化」上,
因此,「自然權利」是建立在歐洲大陸,
自西元前8世紀累積起來的各種文化基礎之上的「道德視角」,
這樣的視角主張不一定是正確的,也不一定是健全的,更不一定是符合現實事實的。
一個「人類」當然有權主張「他與生俱來就擁有○○○○○等等的權利」,
但這並不代表「其他人類」都必須認同他這樣的主張,也必須認同他主張的權利。
這就是保障(限縮)人權的法律為何必要存在:
在不同人權的權利主張衝突之間,
去仲裁衡量出一個相對較佳且利於群體生存的制度上的平衡。
: 洛克在《政府論》中對“自然權利”作了個人界定:"人們生來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樣
: 的有利條件,能夠運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應該人人平等,不存在從屬或受制的關係"
: "人們既然都是平等和獨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
: 可知道大家的權利是一樣的,不會有每個人有不同賦權的問題
您若是哲學出身,必然知道主張的「健全性」會影響到主張的解釋力與真偽。
洛克的「理想」很偉大,但他偷渡了這個大前提:
「人們生來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樣的有利條件,能夠運用相同的身心能力。」
我之前舉的例子不就是個明顯的反證嗎?
為何中華民國國防部在特定兵種的募兵條件上,
「可以」規定只有滿足身高限制的人才能報考?
為何中華民國國防部在志願役兵種的招考上,男性與女性的體能合格標準不同?
為何中華民國的高中升大學制度,
目前主要還是以學生表現出來的學力(成績)作為升學錄取與否的標準?
這不便是上面那個洛克的大前提,既存於現實的明確反證嗎?
人們生來不但無法享有一切同樣的有利條件,顯然也不能夠運用相同的身心能力。
洛克的理想很偉大,但與現實的落差實在太大了,
洛克顯然也知道這種「不平等的現實」,否則他不用在文章中說明:
「……就應該人人平等,不存在從屬或受制的關係…」
洛克的理想到現在都還沒有落實於現實之上,不論是台灣、美國、日本,
或是更先進的國家如瑞士,都一樣。
: 同性戀(或其他多元性別者)遇到的問題是什麼?
: 他們沒有結婚的權利,這代表什麼,這代表即便他是個家暴受害者,長期受暴
: 在他發生意外死亡的時候,伴侶沒有權利繼承他的財產,而是由原生家庭的施暴者
: 繼承。除此假使他生重病,他的伴侶無法替他簽放棄治療與否的同意書。
: 這代表生命與財產的被剝奪
: 而自由有被剝奪嗎?有的
: 異性戀可以選擇自己結婚與否,但非異性戀者不能。
1.遺產問題部分:可以使用遺贈,或生前信託。
2.放棄救治部分也可以找律師立囑託書,確保自己在失去行為能力時,
可以由自己決定(由囑託書內容)在何種情況下要放棄救治。
3.如果我沒有看漏,婚姻權不在憲法明文保障的公民權內,
是否已有釋憲文由大法官判定婚姻權屬我國憲法保障公民權?
: 憲法總綱
: 第一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 第二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 第三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 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你說的
: 第二十三條
: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
: 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那你沒看到妨礙他人自由嗎?反多元成家正在妨礙他人自由
我並不是反多元成家者。(事先聲明)
反多元成家者是不是妨礙他人自由,也不是由您或我說了算數。
您可以再看看:
憲法23中的「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允許國家去「妨礙他人自由」。
國家法益、群體利益、社會秩序、社會發展安定 > 個人自由
這就是我們所生活在其中的民主國家:中華民國。
: : 我辛苦找尋著這樣「原來就該有的權利」的主張之論述基礎究竟從何而來…
: : 不過幾個世紀前,人類才為了「自由」的權利大流鮮血抗爭,
: : 這種「本來就該有的權利」到底是從何而來,又是如何存在的?
: : 若是如此,我們現在在爭取的諸多權利,為何沒有以它該有的樣子存在?
: : 同時,一項權利是不是「本來就該有」或是「天賦」的,
: : 到底又是誰說了算?或該由何等組織或權威機構核可才算數?
: "原本就有的權利"就是天賦人權
我這裡問的就是,這個「原本就有」如果真的有,為何我們現在看來是「沒有的」?
如果真的有,又何必需要再以法律確保這樣的「權利是存在的」?
是我們「希望它有」、「理想上期望它有」,還是「真的原本就有」?
天賦人權是個理想,不是個既存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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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5.12.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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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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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的處理方式有很多,或許是比較麻煩,
但不是沒有相應的解決之道,即便不能侵害特留份的繼承,
但實務上可以做到「相近」於多元成家方案需求者想要的效果。
這我不是專業,因此就不代答了,可以找這方面的律師、代書或信託公司詢問。
另外,在目前多元成家法案通過之前,權利都尚未形成,
何來權益侵害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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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說得對。所以一個法律是不是歧視的判斷依據是什麼?
判斷依據顯然不是我們這裡在討論的「賦權不平等」。
我在此只是要指出「無法平等賦權就是歧視」這個主張的荒謬性,
因此您的提問是完全正確的,方向也正確,
一個法律是不是歧視,是看其目的,不是賦權型態,
賦權型態只是表象,立法目的才是其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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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看樣子你對我的文章有很深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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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angler
對你來說一樣,不代表對所有人來說都一樣,也不代表本質上實際就是一樣。
黑人(種族)、女人(性別),不含有文化建構出來的要素,
但性別認同、性傾向,老實說依目前的研究,很難沒有文化建構的要素。
我不認為這種類比合理就是了。
黑人沒有選擇「不成為黑人」的機會,
女人也沒有選擇「不成為女人」的機會。
但同性戀、異性戀、雙性戀以及其他性別傾向,
老實說很難說「完全沒有選擇機會,一切是與生俱來,不受文化與環境影響的。」
黑人、女人的平權,與同性婚姻的平權,始終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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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確定你指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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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人、白人、黃種人,指的是膚色,
男人、女人指的便是生理表現出相應生理性徵的男性或女性,
的確不含有文化建構的要素。
另外,你說的對,後天文化建構出來的也算是個體的特質,
這沒有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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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上所有有名稱的事物,都有標籤。如「台灣人、日本人」或「蘋果、橘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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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我不在意,就算真有人句句帶刺,對我來說也沒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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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除了回答你「喔喔,所以呢?」之外,不知道該回應你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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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除了回答你「喔喔,所以呢?」之外,不知道該回應你什麼。這樣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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