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舉發的期限

看板Patent作者 (uu)時間17年前 (2008/01/12 21:3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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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刪 : 關於(2)小弟的個人看法是, : A公司的舉發案,和 : B公司的更正案, : 本質上是兩個申請案, ^^^^^^ ^^^^ : 將來若作成行政處分,也是兩個不同的行政處分。 ^^^^ ^^^^^^^^ 問題就出在這邊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 [...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 ^^^^^^^^ b公司的更正權 必需於更正後 才有一個"完整具體"之更正專利範圍 也就是才是一個新的行政處分 因此 這是一個行政處分 不是兩個 所以無 更正時 舉發案即停止之問題 應該說 更正時 就是舉發案進行時 因此根據專利法之規定 正常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這算是一種 "行政指令" 並非行政處分 因此無行政訴訟之要件 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指令係根據判例 民國60年819號判例 因此A公司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 而專利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雖然規定舉發時, : 主管機關得職權通知專利權人更正。 : 惟, : 遍查我國家專利法,並沒有更正時,原舉發案即停止進行之規定。 : 所以原舉發案,超過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法定期間(訴願法第2條), : A公司自然得申請訴願。 不過 A公司覺得B公司的專利芒刺在背 並且已經舉發 因此可以自己判斷哪些B公司之專利範圍會被限縮 可以根據這點 自己發展技術或生產產品 假使 B公司發現並送案至"公交會" A公司之商譽或產品損失 可以依據B公司濫用其專利權與以求償 而且B公司假使真的告A公司侵權 A公司得以因此申請加速舉發程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0.13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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