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舉發的期限
恕刪
: 關於(2)小弟的個人看法是,
: A公司的舉發案,和
: B公司的更正案,
: 本質上是兩個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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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來若作成行政處分,也是兩個不同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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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就出在這邊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
[...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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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的更正權 必需於更正後 才有一個"完整具體"之更正專利範圍
也就是才是一個新的行政處分
因此 這是一個行政處分 不是兩個
所以無 更正時 舉發案即停止之問題 應該說
更正時 就是舉發案進行時 因此根據專利法之規定 正常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這算是一種 "行政指令" 並非行政處分 因此無行政訴訟之要件 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指令係根據判例 民國60年819號判例
因此A公司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 而專利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雖然規定舉發時,
: 主管機關得職權通知專利權人更正。
: 惟,
: 遍查我國家專利法,並沒有更正時,原舉發案即停止進行之規定。
: 所以原舉發案,超過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法定期間(訴願法第2條),
: A公司自然得申請訴願。
不過
A公司覺得B公司的專利芒刺在背 並且已經舉發
因此可以自己判斷哪些B公司之專利範圍會被限縮
可以根據這點 自己發展技術或生產產品 假使 B公司發現並送案至"公交會"
A公司之商譽或產品損失 可以依據B公司濫用其專利權與以求償
而且B公司假使真的告A公司侵權 A公司得以因此申請加速舉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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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0.13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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