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請KENTA板友提出說明,謝謝
※ 引述《WinDaNcE (舞風客~履虎尾!)》之銘言:
: : → KENTA:我是說男扮女裝的人 那我問你是不是男扮女裝? 03/08 23:04
: 此言論似乎遊走法律邊緣,請 KENTA 板友於24hrs內提出事實說明。
: 否則將以板規 5.1 & 5.2 ,取消一個月板上發言權。
: 註:
: 刑法310條誹謗罪:
: 刑法第310條規定「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
: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 不在此限。」
: 以上
板大的條文似乎少貼了
再此幫忙補充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另外提醒,依照大法官釋字509號之意旨
誹謗罪不能叫嫌疑犯自己舉證免責,
告發者(檢察官)不得免除其積極舉證的義務
應該要由告發者自己積極的證明嫌疑犯符合下面要件:
(1) 有散播意圖
網路是公開空間,明顯有意圖。不具討論實益。
(2) 有誹謗行為
陳述不真實事件之行為
故板大須能積極舉證其指射對象真的是女的
非盡到此一義務前,則非能謂有誹謗行為
(3) 有造成名譽損害的具體結果
不能是"可能"而已,必須具體明確確實發生的結果
只有這樣才能叫嫌疑犯有證明自己是善意的資格
如果板大能成功的積極舉證
KENTA板友如要主張刑法311條第三款
則必須積極證明這是可受公評之事
另外,動不動拿法律出來恐有刑法304條強制罪的問題
第 304 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此條保護人意思不被干涉的自由
縱使是以合法的方式為之(如向對方說採取法律途徑)
也有該當本條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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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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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3/09 08:33,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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