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請KENTA板友提出說明,謝謝

看板PoleStar作者 (玄門形意)時間14年前 (2010/03/09 01:11),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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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inDaNcE (舞風客~履虎尾!)》之銘言: : : → KENTA:我是說男扮女裝的人 那我問你是不是男扮女裝? 03/08 23:04 : 此言論似乎遊走法律邊緣,請 KENTA 板友於24hrs內提出事實說明。 : 否則將以板規 5.1 & 5.2 ,取消一個月板上發言權。 : 註: : 刑法310條誹謗罪: : 刑法第310條規定「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 :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 不在此限。」 : 以上 板大的條文似乎少貼了 再此幫忙補充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另外提醒,依照大法官釋字509號之意旨 誹謗罪不能叫嫌疑犯自己舉證免責, 告發者(檢察官)不得免除其積極舉證的義務 應該要由告發者自己積極的證明嫌疑犯符合下面要件: (1) 有散播意圖 網路是公開空間,明顯有意圖。不具討論實益。 (2) 有誹謗行為 陳述不真實事件之行為 故板大須能積極舉證其指射對象真的是女的 非盡到此一義務前,則非能謂有誹謗行為 (3) 有造成名譽損害的具體結果 不能是"可能"而已,必須具體明確確實發生的結果 只有這樣才能叫嫌疑犯有證明自己是善意的資格 如果板大能成功的積極舉證 KENTA板友如要主張刑法311條第三款 則必須積極證明這是可受公評之事 另外,動不動拿法律出來恐有刑法304條強制罪的問題 第 304 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此條保護人意思不被干涉的自由 縱使是以合法的方式為之(如向對方說採取法律途徑) 也有該當本條的空間 --- 相關法律問題 歡迎問我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74.127

03/09 08:33, , 1F
我想請問一下:刑304條強制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嗎?謝謝:)
03/09 08:33,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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