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科學園區 vs 航空特區 管理條例比較

看板Policy作者 (準備好了~*)時間16年前 (2008/04/20 03:58), 編輯推噓29(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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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直接挑重點出來說, 要充分授權 就要有充分的監督 你覺得交給中央政府使用不好, 會有虧損, 但合法合理, 最後還是會透過立法院結算, 這個國家的制度就是這樣 一個特別條例就要跳脫國家體制 成何體統 ※ 引述《oodh (oodh)》之銘言: : 關於航空園區條例,我還是跟之前持一樣的看法 : 我覺得該條例不成熟 「法人化」「公司化」只有概念,沒有實際運作架構 : 至於許多所謂「特權」說 我覺得,以「園區」的角度來看 : (條例草案頗長、又是影象檔貼不上,我挑幾個話題項目來講 ) : 。科學園區是「直接把地徵收了公有」 再租出去的 : 航空園區因為占地大、機場周邊已經有很多倉儲物流業有私有地了 : 科學園區是挑空地,地主賣給你沒差;機場週邊的倉儲業的地是有在營運的 : 既然將來就是希望倉儲物流業進駐,怎麼可能開辦前先把人家工廠徵收呢? : 那麼,說什麼「買賣土地要管理局同意 是不尊重自由財產權」的 : 科學園區開辦前就直接徵收、進駐後也可以依規定把你逐出園區 : 你的設備廠房依市價收購、你提出的計劃管理當局可以自行決定要不要接手做 : 有比較尊重嗎? 就好像板主刪文一樣,不適合的企業進來了不趕走行嗎? 科學園區土地是國家的. 航空園區是政府無償提供使用土地, 並且該機構可以價構公有地, 價購後, 就變私有不動產, 該機構董事會就可以處分這些資產. 差別非常明顯, 如果你不能接受民進黨賤賣國土, 為何可以接受國民黨幹這種事? : 。法人收益的部份,上面有特別提到,科學園區的收益也是國科會專款專用的 : 給政府單位操作「或許」比較保險,但,或許不會: 政府操作再差都有相應機制, 交給七人董事會決定, 權責制衡在哪? : 。董事會: 行政院長指派就算是監督制衡了嗎?? 這個特別條例排除了立法院制定的法律, 卻只要行政院的監督, 有這麼好的事? : 。 採購: : 這個園區是用來對外貿易的,不適用我國採購法也不足為奇 這種巧門可以開? 要對外貿易哪些範圍, 哪些程度, 都可以明定, 短短一行排除政府採購法就可以通過, 這跟小夫要八百億治水預算有什麼不同? : 。監督機關: 監督機關若只到行政院, 就該只有行政院應有的權限. : 。外勞排除基本工資之限制(草案第四十八條) : 這個或許算是較有爭議的吧,但我並不反對 : --- 比較有趣的是: : 。科學園區條例裡 有實驗學校、雙語學校的規定 : 。條例裡特別規定了「原住民員工僱用比例」 條例本身到底是要促進機場發展, 還是發展特區條例? 朱縣長嘴巴說的是前者, 身體推的是後者. 條例要促進就業, 卻排除本國勞工須佔60%的限制, 這樣真的能促進就業? 還是外商白領, 本國勞工都做清潔工? : 。至於 「其他機場喪失財源」 : http://www.tssdnews.com.tw/?FID=6&CID=9961 : 桃園機場一年盈餘也才70億 : 這個條例裡,園區要把(提撥公積金後)盈餘25%上繳中央 25%給地方 其他才能自留 : 而且,其他機場一年虧損總合不過 17 億 對中央政府來說只是一點點錢而已... 別忘了政府還要編預算給這個行政法人怪獸 不但收的錢變少, 還要編預算給它, 還享一堆特權, 搞什麼東西. : ------------------------------------------- : 最後,我支持航空園區公法人化、財政人事獨立 : 這個草案 看完了我並不覺得有哪裡是「不該有的權限」 如果要的是特區, 要的是國中有國, 當然看不出來哪裏逾權了. 政府該有的監督制衡, 這個條例裡面有嗎? 簡單的一句話, 排除各種稅法, 又要逃脫立法院的監督, 這種機關難道不會是第二個韃震? : 只是相對照 科學園區管理條例 : 不難看出來 許多「辦法」這個條例裡只有寫「董事會通過、交行政院(交通部)同意」 : 並沒有寫出要怎麼做 : 算是不太成熟的草案 : 但,這也是因為台灣沒辦過航空園區、推案政黨又急於展現招商成效 這個條例根本不是黨版, 是請顧問寫的, 顧問的角度是遠雄集團還是全民利益?? 立委反對沒那麼單純, 表面話是講給一般人聽的, 如果條例沒問題, 會故意去擋?? : 以上,看完了兩個草案,我覺得關於桃園機場園區「國中之國」的說法 : 算得上是謠言吧 可以發落地簽, 可以設立醫院學校, 可以處分土地, 可以自訂稅法規費 哪一點不像國中國????? 不然你的國中國是怎樣才算??? 獨立的民意機關嗎??? 那機場條例真的不算, 因為這個條例壓根就是要排除民意機關的監督. : 別的不說 有國家的元首、一級主管 都要給另一個的行政院長指派 : 預算、營運績效 還要給人家考核 甚至送到交通「部」去同意的嗎? 預算 績效 都是備查 不是考核 沒有監督制衡的部分 這就是問題 這個條例給的權力太多, 要負的責任太少 這真的可以過? 真的可促進桃園發展? 真的沒有問題? 真的不會失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1.151.227

04/20 11:30, , 1F
真的是成何體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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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科學園區條例很好,科學園區條例根本沒那麼多巧立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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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要「監察機構審核」這點 這些都不是這個管理當局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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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做就可以做的,全都要行政院或交通部同意 幾乎等於是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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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下行部會單位 而不是公法人了;如果行政院要給他落地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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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政院要同意他開的收費標準,就讓行政院長負責,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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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也是會赴立院備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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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七個人都是政院長派的 績效報上去自然就是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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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購」而不是出售,所謂的「私有」不動產的「私有」只是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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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法人自己有,不是賣給任何財團;而且款文裡寫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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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的監督機關對 管理局的不動產、財務 都有監督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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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複一次 董事會都可以直接讓行政院長拔掉了,這個機構充其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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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像公有行庫一樣,土地銀行不能買地嗎? 買了也是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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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的 不是政府「國有」的 交通銀行賺了錢會進國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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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會啊 除了法定上繳之外就是政府持股;你覺得幾大公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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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國中之國嗎? 台灣的公銀問題是在民營化過程中政府代表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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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掌握股權、脫離政府掌控;但這個機構沒有股權,也明定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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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和民代不能作董事 連公銀的弊病它都沒有了 還有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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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 一定要用「政府機構」的角度去看 才會有諸多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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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就是要「法人化」 之前轉的文章裡 高雄港也會「法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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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公有行庫 像國營事業或公賣局、中華郵政 一樣 這些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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賺的錢也不會變成預算(也只是定額上繳) 我覺得要用「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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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角度來看,要不然 你們所質疑的 「根本不適合法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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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滿足這些質疑就無法法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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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 再次要大家注意 有「監督機關」 我文章都寫得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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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採購 又不是想買就買 要有採購辦法 而採購辦法要政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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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也可以說成是「巧門」我實在不能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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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明明是回我的文, 下面那幾行你明明應該有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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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還是只挑那一行在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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