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科學園區 vs 航空特區 管理條例比較
我直接挑重點出來說, 要充分授權 就要有充分的監督
你覺得交給中央政府使用不好, 會有虧損,
但合法合理, 最後還是會透過立法院結算, 這個國家的制度就是這樣
一個特別條例就要跳脫國家體制 成何體統
※ 引述《oodh (oodh)》之銘言:
: 關於航空園區條例,我還是跟之前持一樣的看法
: 我覺得該條例不成熟 「法人化」「公司化」只有概念,沒有實際運作架構
: 至於許多所謂「特權」說 我覺得,以「園區」的角度來看
: (條例草案頗長、又是影象檔貼不上,我挑幾個話題項目來講 )
: 。科學園區是「直接把地徵收了公有」 再租出去的
: 航空園區因為占地大、機場周邊已經有很多倉儲物流業有私有地了
: 科學園區是挑空地,地主賣給你沒差;機場週邊的倉儲業的地是有在營運的
: 既然將來就是希望倉儲物流業進駐,怎麼可能開辦前先把人家工廠徵收呢?
: 那麼,說什麼「買賣土地要管理局同意 是不尊重自由財產權」的
: 科學園區開辦前就直接徵收、進駐後也可以依規定把你逐出園區
: 你的設備廠房依市價收購、你提出的計劃管理當局可以自行決定要不要接手做
: 有比較尊重嗎? 就好像板主刪文一樣,不適合的企業進來了不趕走行嗎?
科學園區土地是國家的.
航空園區是政府無償提供使用土地, 並且該機構可以價構公有地,
價購後, 就變私有不動產, 該機構董事會就可以處分這些資產.
差別非常明顯, 如果你不能接受民進黨賤賣國土, 為何可以接受國民黨幹這種事?
: 。法人收益的部份,上面有特別提到,科學園區的收益也是國科會專款專用的
: 給政府單位操作「或許」比較保險,但,或許不會:
政府操作再差都有相應機制, 交給七人董事會決定, 權責制衡在哪?
: 。董事會:
行政院長指派就算是監督制衡了嗎??
這個特別條例排除了立法院制定的法律, 卻只要行政院的監督, 有這麼好的事?
: 。 採購:
: 這個園區是用來對外貿易的,不適用我國採購法也不足為奇
這種巧門可以開?
要對外貿易哪些範圍, 哪些程度, 都可以明定,
短短一行排除政府採購法就可以通過, 這跟小夫要八百億治水預算有什麼不同?
: 。監督機關:
監督機關若只到行政院, 就該只有行政院應有的權限.
: 。外勞排除基本工資之限制(草案第四十八條)
: 這個或許算是較有爭議的吧,但我並不反對
: --- 比較有趣的是:
: 。科學園區條例裡 有實驗學校、雙語學校的規定
: 。條例裡特別規定了「原住民員工僱用比例」
條例本身到底是要促進機場發展, 還是發展特區條例?
朱縣長嘴巴說的是前者, 身體推的是後者.
條例要促進就業, 卻排除本國勞工須佔60%的限制, 這樣真的能促進就業?
還是外商白領, 本國勞工都做清潔工?
: 。至於 「其他機場喪失財源」
: http://www.tssdnews.com.tw/?FID=6&CID=9961
: 桃園機場一年盈餘也才70億
: 這個條例裡,園區要把(提撥公積金後)盈餘25%上繳中央 25%給地方 其他才能自留
: 而且,其他機場一年虧損總合不過 17 億 對中央政府來說只是一點點錢而已...
別忘了政府還要編預算給這個行政法人怪獸
不但收的錢變少, 還要編預算給它, 還享一堆特權, 搞什麼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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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我支持航空園區公法人化、財政人事獨立
: 這個草案 看完了我並不覺得有哪裡是「不該有的權限」
如果要的是特區, 要的是國中有國, 當然看不出來哪裏逾權了.
政府該有的監督制衡, 這個條例裡面有嗎?
簡單的一句話, 排除各種稅法, 又要逃脫立法院的監督,
這種機關難道不會是第二個韃震?
: 只是相對照 科學園區管理條例
: 不難看出來 許多「辦法」這個條例裡只有寫「董事會通過、交行政院(交通部)同意」
: 並沒有寫出要怎麼做
: 算是不太成熟的草案
: 但,這也是因為台灣沒辦過航空園區、推案政黨又急於展現招商成效
這個條例根本不是黨版, 是請顧問寫的, 顧問的角度是遠雄集團還是全民利益??
立委反對沒那麼單純, 表面話是講給一般人聽的, 如果條例沒問題, 會故意去擋??
: 以上,看完了兩個草案,我覺得關於桃園機場園區「國中之國」的說法
: 算得上是謠言吧
可以發落地簽, 可以設立醫院學校, 可以處分土地, 可以自訂稅法規費
哪一點不像國中國????? 不然你的國中國是怎樣才算??? 獨立的民意機關嗎???
那機場條例真的不算, 因為這個條例壓根就是要排除民意機關的監督.
: 別的不說 有國家的元首、一級主管 都要給另一個的行政院長指派
: 預算、營運績效 還要給人家考核 甚至送到交通「部」去同意的嗎?
預算 績效 都是備查 不是考核 沒有監督制衡的部分 這就是問題
這個條例給的權力太多, 要負的責任太少
這真的可以過? 真的可促進桃園發展? 真的沒有問題? 真的不會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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