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準確看 消費券 政策弊病 (外一章)
這篇(已經失去實際意義了) 主要是談「消費券的二次使用」
在上面(二) 的那篇裡我提到,消費券的設計 從禁止買賣這點來看
是不採記買方拿消費券的二次使用的
在 對(一) 的回應裡,也提到了商家向上游的二次使用
大家可以回想「對廠商使用」是在回應了要開放攤商收券之後才出現的說詞
我認為,消費券的設計本身就沒考量二次使用的經濟效益
-- 並不是認為商家不會拿它消費,而是商家的二次使用理論上幾乎沒有經濟效益
人們會因為拿到消費券 而進行本來沒有打算要作的消費
這是因為,雖然以「券」的形式出現;
但,實際上人民所得是 (因為同意一次使用消費卷 而)增加了3600
因為「錢多了」所以拿去買「本來不買的東西」
當人們因而多買了東西後,他們花的是不是消費券 對商家而言並沒有差異
ex 本來我只買一隻3600的錶,後來改買兩隻對錶7200
店家收到 3600x2的卷 or 7200的現金 or 一半現金一半券
對他而言都一樣「沒有“因為是券,所以有額外收入”的事」
所以店家不會因為收到的全是券,好開心地去多進一點貨,不會。
對店家而言,多賣了一隻錶,不管收到的是鈔是卷,都是多進一錶
所以,雖然的確他多進了一隻表、那筆錢也可能的確用券付;
但這個行為所產生的經濟效益 是本該歸計在一次使用上的。
換個角度說,就算現在政府規定,所有店家之間不可以用券交易
(不考慮週轉不靈 這種非經濟效益因素的話)
是不會對「店家多進一隻錶、帶來(一次使用的)經濟效益」這件事產生影響的
因此,開放、建議、假設店家二次使用消費券
一如我前文所說的「都是扣分項 -- 更忙亂而已」
如果不考慮攤販,有營利事業登記的店家就因為消費券而週轉不靈
我覺得 口袋也太淺了、朋友也太少了、準備也太不足了吧(現在就可以準備了 有兩個月)
而且,如果發放的同日就開放商家向行庫兌現,那只隔一天根本沒差
我是這麼和朋友說的:
我認為消費券最好就是和 旅行支票 一樣
-- 里長一發到你手上 就要你在上面簽名,限你能用 不得轉讓賣出
(或 要同一戶中 要用的人馬上簽名)
因此,商家一收到就留著、不必也不能再二次使用 缺錢就拿去公行庫兌現鈔
也因此,限有營利登記的店家能用
限制這麼多,很不方便吧... 本來就沒要給你方便的;是要給你花的
限制這麼多,想地下交易? 簽了名了想賣也不行(塗改無效)
我要再強調一次,消費券的本意就是要刺激經濟,不是社會公平、更不是方便
well 我們的政府首長 推之前瞭解太少、想太少
被質疑、要求後 就讓步了
要讓攤販用,就要開放店家二次使用;要二次使用,就不可能簽名
原定由里長發的 也不必了
讓我想到淝水之戰啊....
不過,這就是民主政治啊;
據說陳雲林有這麼一句:「我知道你們這邊要做事,不是這麼方便……」
以上,老實說就只是 我的猜想 啦
往事已成雲煙,開放都開放了 不太可能改回去了,再回想已無意義
只是說一下我認為消費券的原始設計邏輯而已 (也難以驗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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