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台版SOPA討論
※ 引述《ltslees (jo6)》之銘言:
: : 回文不就好了?
: : 槍砲彈藥是看得見的東西,較容易監督沒有模糊的空間
: k大誤會了,我舉槍械是要比喻,反對者認為智慧局擁有封鎖ISP的權力,有濫用可能性,
: 但同樣的政府組織持有槍械也是一項強大的權力,
: 但為何社會中不會有"警察軍隊不應持有槍械"的聲音,
: 就是在制度內有其監督制衡的方式。
問題不再於濫用與否
而是為什麼封鎖網站?
為了保護著作財產權?
姑且先不論智慧財產權是不是過時的法律(我認為智慧財產權應該廢止)
鎖國外網站網友就連不上去嗎?
到時候搞了一堆跳板有的沒的,這方面你可以去問兩岸板板友,他們應該很有經驗
這種做法真的可以達到保護智慧財權的效果嗎?
: : 封網站的標準是甚麼?
: : 看看官員回覆:因為PPS有合法的東西所以就不會被禁
: : 那到底標準是甚麼?假設標準是80%有版權就不會被禁
: : 那有錢的網站,買便宜授權衝量到80% 就不會被禁
: : 所以盜版網站沒事。
: : 然後合法經營的論壇,一些網路蟑螂註冊大量盜版灌上去
: : 盜版數量超過20% 所以達到封網站的標準
: : 請問這到底如何防範?
: 從智慧局舉PPS合乎規定被大眾質疑的例子,
: 背後也隱藏一件事,事實上大眾心中也普遍認定PPS是嚴重侵權的網站,
: 也顯現對於這種新型態犯罪的普遍認知,
: 就如對於媒體壟斷也是很難定義,但目前也在推行媒體壟斷法,
: 既然存在對網路侵權的認知,那剩下的就是法條上該如何修訂。
: 而對於網路蟑螂的問題,我想就是藉由網站經營者的自律,
: 畢竟若不是專營非法下載網站,在面對相關的侵權訊息出現時都會有自律措施,
: 就如PTT內會有刪文、水桶、帳號審核等措施。
: 一如有人以網路釣魚,藉由公然侮辱罪獲利,但不能因此廢除公然侮辱罪。
封鎖網站侵犯的是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在民主國家是基本的人權保障
而執行的智慧財產局只是行政機關而已
智慧財產局決定封鎖網站與否,這已經有侵權的問題了
就算要封鎖與否也該是由法院決定,而不是行政決定
ps: 但我打從一開始就反對智財權這東西
: : 結論就是你相信覆議監督制度
: : 而我根本不信任覆議監督制度
: : 只能說這變成對政府信任度的問題
: : 根本不是政策問題了。
: 所以我舉槍砲彈藥為例子,是想彰顯可嘗試由制度面制衡。
你的所有例子皆不足以支撐你的論點
: : 之前有人回文很值得參考
: : 為什麼有人侵占房子,打了官司勝訴,政府也不幫人趕人維護屋主權益。
: 這很無奈,文林苑都三審定讞,市政府還龜起來不行動。
: 從某一點看也是制度所造成的監督效果,雖然在法律上可能站不住腳。
: : 為什麼有人侵占著作權,官司都還沒打,政府就要幫著作權人
: : 把整個網站封了?把人趕光光?
: 我認為只是對於懲罰判定上多嚴謹的問題,
: 在交通法違規上一般也不需要經法院判決,各地環保局開罰也是,
: 且智慧局對於網站審核也是需要權利人舉證才會處理。
: 認定上若要經由法院也可以,就是我提的建議3。
: 到頭來說的對於這種新型態犯罪方式,我希望有其制衡的法條在,
: 還是我們得承認"非法境外下載是言論自由下的必要之惡"。
那就去找跨國組織抄境外的網站,而不是封鎖自己內部的網路,這根本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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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說的是:
所謂的論證大致上有三種方式
2.1.演繹法
這類的論證只要邏輯不出問題,大致都能成立
邏輯上面主要的論證也是這種
PS: 歐陸法也是屬於這種
2.2.歸納法
以大量的經驗來歸納出普遍原則
這種方式的論證效力比演繹法低一點
主要問題在於經驗和經驗之間的相似性,還有歸納的方式有無問題
但還是有效論證
PS: 英美法屬於這類
2.3.類比論證
這一類的論證論證效力最低,也是最容易被質疑的論證
就算是把個案和個案的相似性說明完整還是不夠
還要把個案和個案之間的關連說明清楚才可以
就算如此,在形式上仍然被受質疑
在歷史上運用類比論證最有名的聖多馬斯
PS: (聖)多馬斯,阿奎那 是中期士林哲學著名的護教神哲學神父
五路論證其中有幾路就是類比論證
後來被修膜所破
PS: 大衛,修膜 是著名的經驗論和懷疑論大師,康德從修膜獲得很多東西...
之後基督宗教的鐘錶論證,設計論證等等...也是聖多馬斯這幾路論證的演變
中國哲學並沒有歸納和演繹兩種,而是大量的類比論證
但類比論證是弱論證,在現在的邏輯裡面是不太被承認的東西
(並非完全不適用,而是在某些特殊及嚴謹的條件下可以適用)
你的文章使用了大量的類比論證,但都並不足以支持你的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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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uopohung 來自: 111.255.183.90 (05/31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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