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拜託] 法學緒論的問題
※ 引述《amandaou (panda)》之銘言:
: 大家好,我是國關一的歐美鸝
: 我想請問各位誰知道什麼是: 純正不作為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
: 我看完純正不作為犯後知道說該做而不做導致違法結果的是不純正不作為。
: 如: 父母或保母對嬰兒有給予飲食的義務而他們不做導致嬰兒死亡,這是不純正不作為犯
: 但又繼續看純正不作為犯又好像跟不純正不作為犯一樣。
: 我本身是僑生所以看這些總是會很 @.@ 所以請問哪位知道他們的不一樣?
: 我每次看這些書都好想哭,每句都要念來唸去幾次才知道他講什麼。
: 以為懂了後面又好像不是這樣......
: 謝謝大家!!!
所謂 純正不作為犯
是以法條規定直接不作為的形式 故一有不作為即成立該罪 可以參考一下刑149
當聚眾受號令三次 仍"不解散" 即成立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
所以純正不作為犯是由法律誡命行為人 應該要怎麼作 亦即命令你為一定行為
如上述149 即是規範行為人 必須"解散"的行為
相較於一般刑法分則條文 例如 271 殺人罪 法律是命令一般人"不為"殺人行為
純正不作為犯與一般行為犯的區分在於法律強制 應為 與 不應為
不純正不作為犯
參照刑法15條 重點在於法律上負有義務者 這是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的要件
不純正不作為犯其實是一種補充規範 因為一般人在違犯刑法的時候 大多以
作為的形式違法
舉個例子 今天父親帶自己孩子到深湖玩耍
1.父親於小孩在湖畔玩耍時 一腳把小孩踢入湖中 小孩溺死
2.小孩不小心跌入湖中 父親見到無動於衷 竟不為救助 最後小孩溺死
3.小孩不小心跌入湖中 旁邊路人看到 亦不為救助 最後小孩溺死
例1父親踢的動作是一個(殺人)行為 我們依據這個行為直接論父親殺人罪即可
但在例2中 父親並沒有任何行為 只是在旁邊無所事事 而最終小孩溺死了
這時候因為父親沒有任何刑法上的行為 是不是就不能加以處罰了?
這是一件令人無法忍受的事情 所以我們透過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方式 來處罰父親
也就是將父親的不作為(不為救助) 視同是一個殺人的行為
而這個轉換的要件要能成立就是除了主客觀構成要件外 還要"法律上負有義務者"
所謂法律上負有義務 即學說所言之保證人地位 保證人地位之成立
以例2來說 依民法1084條 父母親有教養保護子女之義務
故父親對於小孩 有法律上負有防止危險之義務(有溺死之危險而應防止之)
今不為救助之不作為 即可由保證人地位之成立 加以轉化為 殺人之行為
故父親成立不純正 不作為的殺人犯
而在例3中 撇開父親不談 雖然亦有小孩死亡的結果 但路人對於小孩死亡的結果
完全不需要負責 因為他並沒有法律上課予防止危險的義務 也就是並不產生保證人
地位 除非那個小孩是路人踹下去的 此時又回到行為犯 就路人踹的這個行為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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