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國家研究院組務AboutBoards5208判決
T之所言有一部分的確切中事實,在我們的系統裡面(至少就我所知)是很難察看修
改過的文章的原文,所需程序浩繁且曠日費時,一般情況下不會用到此法,所以我們會要
求申訴一定要附上證據,文章因為時間過久被刪除或是被原使用者蓄意修改後都因為蒐證
困難而不予以評價,這類似於他所說的太久沒有行使權利而歸於消滅,但他所說的是所謂
的除斥期間,ptt上面沒有這樣的概念,但是操作起來結果是一樣的。
權利行使損害別人部份,只要是合理的申訴,沒有不能上訴的道理,除非目的手段不
正當的情況發生,所以在你的情形下是可以申訴的。
但賦予你申訴的權利並不代表你可以一直無限上綱的去申訴到你所想要的結果,或是
你已經失去了問題的爭執點,M所做出的判決並無不當之處,從最一開始的信件爭執就是
相當無謂的爭論,就發生事實來看,雙方都應該可以提告才是,畢竟對方都先警告過,
且以此作為以及在別版的爭端通通再度帶到組務去,組務做出判決後並有先警告過了,
而你又殃及其他組務長如J,在不斷的擾亂之後,M才會將你浸水桶。
你的申訴文事實上組長小組長都有做出判決,何來置之不理?只因為他們都沒有對
你做出有利的判決嗎?就你所提供的證據及說詞,我無法判你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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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請不要再以我不處置那些對你不利的言論如法炮製申訴我,理由我都寫在上面了,
請你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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