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維持原判。
判決理由:
經過內部幾次的討論,本法官將判準決定如下
1.內文即便不同,若有七成左右大致上大同小異,則視為相同處理,
避免使用者藉微幅更改來規避CP之罰則。
2.若CP內容為廣告性質,將不再做實質內容判斷,一律視為CP處理,
申訴將僅作程序上駁回。
(且該廣告性質不因其為學術活動或商業活動而有所區別。)
本案中各篇文章內除了講座內容/主講人介紹以外,其餘皆大致相同,故判定
廣告宣傳意思明確且有如上述1之情形,決定維持原判。
法務 alanmax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121.253.76
※ 編輯: alanmax 來自: 203.121.253.76 (01/16 01:48)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