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勞資] 加班與補休
※ 引述《richardleo (Codeing)》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從事醫療業,因為行業特殊所以上班有時候會上12小時。加上輪班的關係,
: 每個月都會超過基本工時。因為主管被上面叮加班時數報太多,所以從大約
: 七月開始就不准我們報加班。一律換成補休。
: 問題:
: 日前有同事要離職,希望能將超時的時數用休假休完。但是主管不肯,以人力調度吃緊
: 為理由拒絕讓同事在離職前一個月將假休完。超時的部份,他們處理方式應該就是時數
: *時薪給我們。
: 但是我個人認為不合理的地方:這些時數幾乎都是我們超時上班所造成的。
: 幾乎每個月固定就有四到五天需要上班12小時。因為我們是醫療業,幾乎
: 六日無休配合科內排班上班。故我認為應該按照勞基法*1.33*1.66來補償
: 我們或是讓我們休假。
: 請問醫院主管這樣作是否有違反勞基法?因為醫療業似乎與其他行業有不同規定。
: 所以想向大家請教。
: 而且我個人也想年後換工作,目前才11月我就超時100多小時。
: 這樣算下來,我就虧大了!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勞基法裡的規定僅是對勞工最低限度的保障
如果要從勞基法的角度來解決你的問題
應該先找當地主管機關進行勞資糾紛協調
若協調不成再考慮提出行政檢舉或透過民事訴訟求償
但我覺得你說的沒錯
超過正常工時的部分竟然只用時新計算
顯然漠視勞動者的工作權人格權及侵害勞動的正當對價所得
如果是我協調不成的話
我會主張民法上僱傭契約債務不履行的不完全給付
第 227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
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應該是可以獲得有利的賠償
詳細情形可以找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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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8.14.111
推
11/20 23:06,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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