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租賃] 請問一下仲介費
依內政部89年5月2日台內中地字第8979087號函以及
89年7月19日台內中地字第8979517號函
不動產仲介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如下:
(一)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買賣或租賃之
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百分
之六或一個半月之租金。
(二)前述報酬標準為收費之最高上限,並非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收
費比率,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仍應本於自由市場公平競爭原則個別訂定
明確之收費標準,且不得有聯合壟斷、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三)本項報酬標準應提供仲介服務之項目,不得少於內政部頒「不
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所訂之範圍,不包括「租賃」案件。
(四)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應將所欲收取報酬標準及買賣或租賃
一方或雙方之比率,記載於房地產委託銷售契約書、要約書,或租賃
委託契約書、要約書,俾使買賣或租賃雙方事先充分瞭解。
收費上限指的是買賣雙方或是房東與承租方雙方相加
也就是說其中伊方收不到得依法向令依方多收取
另外如果租賃物件未與房東簽定房屋租賃委託契約
就進行租賃仲介行為的話也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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