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鄰居亂拆信
以下是個人淺見,若論述有所不足,
歡迎各位法律人一起討論。
刑法第315條規定: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
處拘役或3,000元以下罰金。
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一)本案客觀不法構成要件
1. 本罪的行為有三,即:
(1) 開拆他人的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
開拆係指使封緘失效,以探知封緘的信或文書或圖畫內容的行為。
(2) 以開拆以外的方法窺視文件內容。
以開拆以外的方法係指利用強光透視或利用電子科學設備,以窺視封緘文件的內容。
(3) 隱匿他人的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
隱匿係指將他人的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加以藏匿,
以阻礙他人收到信函、文書或圖畫。
行為人若隱匿信函或文書或圖畫之後,
進而出於自己不法所有的意圖而佔為己有者,
則構成本罪與普通侵占罪(刑法第335I)的實質競合,而應併合處罰。
本罪僅規定開拆他人的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
而未規定窺視其內容,且本罪亦無未遂行為的處罰規定,
故行為人只要開拆,而使文件的封緘為之開啟,致文件的秘密內容因之解密,
而置於他人可得知悉其內容的情狀,即屬本罪的既遂,
而不以行為人開拆之後已閱讀文件內容,甚或瞭解其內容為必要。
2. 無故,一般認為即無正當理由之謂。
無故這個要素具有雙重機能,在構成要件層次具有構成要件要素的性質,
此時無故的解釋為「開拆並未得法益處分權人的同意」,
在違法性的層次則表示違法性的一般犯罪要素。
此時無故的解釋為「行為人無開拆權限」(即無正當理由)。
易言之,法益持有人同意行為人開拆,則阻卻了無故這個構成要件要素,
構成要件即不該當(阻卻構成要件的同意),
如果行為人開拆未得法益持有人同意,但有權限開拆時(即有正當理由),
即構成要件該當,但並非無故所以阻卻違法。
3. 依據刑法315之規定,並未處罰未遂,
在此情況下,鄰居開拆原po信件,且未立即將信件交付予原po,
雖然事後鄰居將拆封之信件交還給原po,
但已有一段時日經過,或可謂鄰居並未有佔有原po信件之意圖,
然而鄰居未告知亦未交付原po信件之行為,阻礙原po收受信件,
難謂鄰居留置信件之行為未該當隱匿之客觀構成要件。
綜上,鄰居非信件持有人未得原po同意無故開拆原po信件,
又將信件留置許久,客觀構成要件該當,無阻卻違法事由,
應可論鄰居之行為該當刑法315客觀不法構成要件。
(二)主觀不法構成要件
1.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妨害文件秘密故意,而為本罪的行為,始足以構成本罪。
亦即行為人對於他人的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有所認識,
並且進而決意開拆或偷窺信件內容或決意隱匿文件的主觀心態,
即具本罪的構成要件故意,包括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
否則,例如因為疏忽大意,誤認他人的信函、文書或圖畫為自己的文件
而加以開拆或隱匿等,則因不具本罪的構成要件故意,而不構成本罪。
2. 本案鄰居開拆自己信箱內的信件,應是相信信箱內信件皆屬於自己之信件才拆封,
並非蓄意開拆原po信件。
惟原po事後已告知鄰居,勿再開拆原po信件,鄰居卻仍有開拆原po信件之行為,
鄰居是否具備即使拆錯也無所謂的間接故意,尚有討論空間。
另外,鄰居既已開拆原po信件,已知信件屬於原po,
卻未立即交付與原po,尚將信件留置數日,進而阻礙原po收受信件,
在此情形下難謂鄰居不具備隱匿原po信件之間接故意。
結論:
鄰居該當刑法315客觀不法構成要件,具備隱匿故意,
應成立刑法315妨害信件秘密罪。
我看過很多法律人的討論,
也可以理解我們相信在信箱內的信件屬於自己,
進而無認識地開拆自己信箱內的信件。
然而,開拆一次兩次皆開拆到他人的信件,
此時是否應當提升自己對於開拆信箱內信件之注意義務?
於開拆自己信箱內之信件前,先檢視信件上之署名,並非難事。
為何要這麼麻煩行事,我想我們可以從妨害文件秘密罪規範本質說起。
個人在其日常生活或其社會活動中,均有其不願他人知悉的秘密。
個人私生活的秘密,若遭受他人無端地侵害,
致而洩漏於社會大眾,則個人信譽及其隱私權,將遭受破壞。
此外,憲法保障的秘密通訊自由(憲12),
亦有必要透過刑法對於通訊秘密的保護來體現,
故刑法特設本罪的規定,以處罰妨害通訊秘密的行為。
本罪所要保護的法益即為文件通訊秘密法益,
亦即保護個人的隱私或生活中的私密領域不被他人侵入干擾。
個人秘密通訊自由屬於憲法位階之權利,
每個人都應當享有秘密通訊自由不被他人侵害之權利,
面對權利被侵害與生活便利不便利的衝突問題,
我相信權利保障應當是優先順位,
要求人民在不侵害他人秘密通訊自由的前提下,
開拆信件前,先行檢視信封署名,非為難事。
身為法律人,遇到他人前來提問的情況下,
能夠秉持法律專業回答自是最佳,
若是不行,我們也可以提供其他生活經驗予以協助。
解決他人在生活法律板的提問,
就當作是在律師國考時,對於題目的回答,
我們是律師,要站在當事人的角度去想法律上之解決方法,
若是該問題無法在法律上得到最佳解決,
我們在回答時亦可留下後話,表明可能發生的情況,
這就是身為法律人的專業,不是嗎?
原po只是希望對於現況能夠有法律上的解決方法,
我的回答不一定是最好的,但這是我現階段能夠給原po的答案,
當然,我給予的回答最終不一定能夠適用,
但這也是原po可以在法律上尋求解決的一個選擇,
成與不成,皆是後話。
此回覆若有違誤,尚請各位法律人指教,
畢竟法律見解各有不同,能夠有一番討論也是好事。
※ 引述《aoiaoi (蒼井葵)》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租的地方地址是100-1號(範例)
: 但是郵差有時會把信送到100號
: 就在隔壁 拿錯就算了 出門口走2步就到了 不用一分鐘
: 信封上 也大大的有我家人的名字 或是我公司的名字
: 就算他看不懂中文 也看得懂數字吧
: 但是鄰居 居然時常都直接拆我家的信
: 而且還常常一放就不知道多久
: 導致我繳費單等 時間都超過
: 好聲好氣跟他說不要亂拆別人信 他都說好好好 然後下次又重複
: 問題:
: 面對這種不注重人隱私又害人繳超時罰單的鄰居
: 請問該如何保障我信件的安全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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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粹純真之所以難求,
是因為再單純的心遇到人心也會變得複雜,
問題在於人本身難解的欲望,
而非世界超出自己原本的想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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