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實經過:
想請問我有一個案件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判決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萬
因為債務人於105年7月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退休,無從扣押且查名下無
任何財產且無勞健保投保資料、無集保股票可供執行,郵局金額也少於1000元。
1.目前在得知債務人是在做賀寶芙直銷
那可以有何方法知道有無薪資證明嗎?
2.而申請戶口名簿時發現債務人為戶長,且於105年12月於妻子離婚。
問題:
已去國稅局查有一百多萬退休金,但不知道轉去那個銀行戶頭了
該怎辦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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