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情報] 最近會經過台北車站中正區包友請帶身分證
有人整理了一些重點 大家看看吧
※ [本文轉錄自 timshan 信箱]
作者: shrines (專斬426)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情報] 最近會經過台北車站中正區包友請帶身分證
時間: Wed Apr 30 22:57:48 2014
※ 引述《darren8221 (鯰魚)》之銘言:
: 建議點進去看個原文,原文蠻戒嚴的。(這年頭戒嚴可以當形容詞對吧對吧?)
: ※ [本文轉錄自 PublicIssue 看板 #1JOGD5JQ ]
: 作者: know12345 (來跑酷吧) 看板: PublicIssue
: 標題: [戒嚴] 最近會經過台北車站中正區包友請帶身分證
: 時間: Wed Apr 30 22:05:52 2014
: 轉自背包客棧論壇
: 原文連結
: http://www.backpackers.com.tw/forum/showthread.php?t=1183688
: 摘錄段落
: 此時倆警騎機車靠近並要我出示身分證
: 我問說請問我有做了什麼嗎?
: 警察說:你剛才離開便利商店為何看見我們又再次進入超商
: 我回應我在哪買東西應該與你們無關吧.
: 警察說他們有權對我進行盤查
: 我回應我要到台大醫院上08:00班
: 我要先去打卡,
: 倆警員於是尾隨我並在旁不斷要求我出示身分證
: 當我到達工作崗位完成出勤記錄
: 警察一人拿出相機錄影向我搜證
http://www.ptt.cc/bbs/HSNU_1122/M.1271401685.A.1F3.html
好文章大家趕快備份:
釋字五三五號認為:「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
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
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
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前述
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
之憲法意旨」。根據此段文字,一般民眾為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必須清楚地瞭解:
一、依釋字五三五號解釋,你有權要求警察:
(1)出示證件;
(2)說明自己為什麼被臨檢;
(3)作成書面的處分書。
二、依釋字五三五號解釋,如果警察有以下的行為,你有權拒絕配合臨檢:
(1)沒有說明你那裏可疑,也沒有說明你已經違法或即將違法,卻對你實施臨檢;
(2)沒有設置臨檢站,或者臨檢站沒有設置明顯的告示牌;
(3)不是為了查明你的身分,卻要你配合前往警局;
(4)臨檢的手段超出合理的程度,甚至造成財物損失;
(5)要求搜身、搜皮包、搜行李廂。
釋字第535號大法官解釋文,警察不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
查、盤查。
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
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
另「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相當理由,足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
不管是對場所之臨檢,或對人所實施之臨檢,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並且在於比例原則方面,是一個可以著墨的地方,比例原則,是指「行政措施或手機所欲
達成之「目的」與其所使用的手段或方法之間,要有合理比例關係」之謂。
依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即比例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即「適當性原則」。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即為「最小侵害原
則」。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即「利益均衡原則」。
並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才得以要求受臨檢人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1、經受臨檢人同意。
2、於臨檢現場無從確定受臨檢人身分者。
3、臨檢若於現場實施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
依照美國判例,有重大案件發生,必須安排路檢勤務,進行查緝相關逃犯,例如,美國曾
在港口唯一的道路設置攔檢點,截獲大麻走私船貨,此案例被法院判決合法,如以一般交
通安全或沒有重大案件實施路檢,均被美國法院以嚴重侵犯隱私權,而判定屬於非法路檢
盤查。
依行政罰法第十九條內容: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
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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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max1999 (兩千)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問卦] 有沒有八卦版半夜討論水準的卦
時間 Wed Apr 30 03:31:1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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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9.72.20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398869881.A.D11.html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timshan (111.255.168.220), 04/30/2014 23:57:40
※ 編輯: timshan (111.255.168.220), 04/30/2014 23: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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