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情報] 最近會經過台北車站中正區包友請帶身分證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軒哥)時間10年前 (2014/04/30 23:57), 10年前編輯推噓6(603)
留言9則, 8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4 (看更多)
有人整理了一些重點 大家看看吧 ※ [本文轉錄自 timshan 信箱] 作者: shrines (專斬426)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情報] 最近會經過台北車站中正區包友請帶身分證 時間: Wed Apr 30 22:57:48 2014 ※ 引述《darren8221 (鯰魚)》之銘言: : 建議點進去看個原文,原文蠻戒嚴的。(這年頭戒嚴可以當形容詞對吧對吧?) : ※ [本文轉錄自 PublicIssue 看板 #1JOGD5JQ ] : 作者: know12345 (來跑酷吧) 看板: PublicIssue : 標題: [戒嚴] 最近會經過台北車站中正區包友請帶身分證 : 時間: Wed Apr 30 22:05:52 2014 : 轉自背包客棧論壇 : 原文連結 : http://www.backpackers.com.tw/forum/showthread.php?t=1183688 : 摘錄段落 : 此時倆警騎機車靠近並要我出示身分證 : 我問說請問我有做了什麼嗎? : 警察說:你剛才離開便利商店為何看見我們又再次進入超商 : 我回應我在哪買東西應該與你們無關吧. : 警察說他們有權對我進行盤查 : 我回應我要到台大醫院上08:00班 : 我要先去打卡, : 倆警員於是尾隨我並在旁不斷要求我出示身分證 : 當我到達工作崗位完成出勤記錄 : 警察一人拿出相機錄影向我搜證 http://www.ptt.cc/bbs/HSNU_1122/M.1271401685.A.1F3.html 好文章大家趕快備份: 釋字五三五號認為:「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 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 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 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前述 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 之憲法意旨」。根據此段文字,一般民眾為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必須清楚地瞭解: 一、依釋字五三五號解釋,你有權要求警察: (1)出示證件; (2)說明自己為什麼被臨檢; (3)作成書面的處分書。 二、依釋字五三五號解釋,如果警察有以下的行為,你有權拒絕配合臨檢: (1)沒有說明你那裏可疑,也沒有說明你已經違法或即將違法,卻對你實施臨檢; (2)沒有設置臨檢站,或者臨檢站沒有設置明顯的告示牌; (3)不是為了查明你的身分,卻要你配合前往警局; (4)臨檢的手段超出合理的程度,甚至造成財物損失; (5)要求搜身、搜皮包、搜行李廂。 釋字第535號大法官解釋文,警察不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 查、盤查。 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 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 另「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相當理由,足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 不管是對場所之臨檢,或對人所實施之臨檢,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並且在於比例原則方面,是一個可以著墨的地方,比例原則,是指「行政措施或手機所欲 達成之「目的」與其所使用的手段或方法之間,要有合理比例關係」之謂。 依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即比例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即「適當性原則」。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即為「最小侵害原 則」。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即「利益均衡原則」。 並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才得以要求受臨檢人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1、經受臨檢人同意。 2、於臨檢現場無從確定受臨檢人身分者。 3、臨檢若於現場實施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 依照美國判例,有重大案件發生,必須安排路檢勤務,進行查緝相關逃犯,例如,美國曾 在港口唯一的道路設置攔檢點,截獲大麻走私船貨,此案例被法院判決合法,如以一般交 通安全或沒有重大案件實施路檢,均被美國法院以嚴重侵犯隱私權,而判定屬於非法路檢 盤查。 依行政罰法第十九條內容: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 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 -- 作者 Exmax1999 (兩千)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問卦] 有沒有八卦版半夜討論水準的卦 時間 Wed Apr 30 03:31:10 2014

04/30 03:41,
我是黨工 現在領830 因為要乘1.66
04/30 03:41

04/30 03:42,
黨工要領夜班津貼
04/30 03:4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9.72.20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398869881.A.D11.html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timshan (111.255.168.220), 04/30/2014 23:57:40 ※ 編輯: timshan (111.255.168.220), 04/30/2014 23:58:29

04/30 23:59, , 1F
KMT:列為緊急修憲目標之一
04/30 23:59, 1F

05/01 00:02, , 2F
05/01 00:02, 2F

05/01 00:05, , 3F
推!重點整理
05/01 00:05, 3F

05/01 00:22, , 4F
誇張
05/01 00:22, 4F

05/01 00:22, , 5F
05/01 00:22, 5F

05/01 00:27, , 6F
所以不用出示也不用理嗎?
05/01 00:27, 6F

05/01 00:27, , 7F
高調
05/01 00:27, 7F

05/01 00:51, , 8F
Knowing 你可以出大絕 要求警方作成書面的處分書
05/01 00:51, 8F

05/01 03:29, , 9F
高調
05/01 03:29, 9F
文章代碼(AID): #1JOHrrVL (PublicIssue)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JOHrrVL (PublicIssue)